
前言——如何看待非法CB無線
非法CB無線的歷史,表面上往往被理解為違法機器流通及其取締的歷史。然而,若把它的興衰放進稍長一些的時間跨度中重新審視,便會發現其中呈現的,不只是單純偏離規範行為的累積,而是戰後日本移動通信需求的形成,以及制度供給對此回應遲緩這一更廣泛的社會史脈絡。問題的核心,在於非法CB無線為何會擴散。它並不是因為違法機器流入國內才擴散,而是因為日本社會內部,早已存在足以承接這些流入機器、並持續使用它們的需求。[1][2]
1 起點是「回流的機器」
若先從供給面來看,日本非法CB無線的擴張,與原本面向美國出口的設備回流,有著深刻關聯。1981年4月,日本國會中郵政省曾就當時成為問題的高輸出非法市民無線說明,這些設備「原本是出口到美國的機器」,之後因美國方面規則變更而無法銷售,於是又回到了日本。[1] 這一說明非常重要。它顯示,非法CB無線機的物質基礎,與其說是由日本國內需求自發形成,不如說是由對美出口市場的變動所塑造。再者,1970年代末期被查獲的非法無線電台數量顯著增加,也暗示這類機器的流入並不只是暫時性的庫存處理,而是在日本國內被持續使用了。[1]
2 美國市場究竟發生了什麼
這種對美出口市場的變動,源自1970年代中期美國CB制度的變化。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報告,在FCC制度變更之後,舊有的23頻道機種迅速面臨市場性淘汰;從1976年後半到1977年間,價格大幅下跌,流通也陷入混亂,到了1978年1月,採用舊技術的23頻道機種之銷售甚至被視為違法。[3] 報告同時指出,市場混亂的原因不僅在於頻道由23擴增到40,也包括技術規格本身的改變。因此,日本製CB收發機之所以出現過剩,不應理解為單純的出口不振,而應視為美國制度變更導致舊規格機種在極短時間內喪失商品價值的結果。
此外,對美出口停滯的背景,除了1976年FCC制度變更之外,1978年4月的 Proclamation 4561 也應作為次要因素納入考量。這項公告,是在USITC認定CB收發機進口增加已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重大損害或其威脅之後,命令對特定CB收發機臨時提高關稅的措施。[4] 公告於1978年4月7日發布,並明文規定,自4月11日起對進口的相關產品適用臨時性進口救濟措施。[4] 因此,日本製CB機回流國內,第一義上仍應歸因於規格變更導致舊型機種陳腐化與市場失速;但其後美國方面的進口救濟措施,也很可能透過使出口進一步停滯,擴大了剩餘庫存問題。
3 儘管如此仍然擴散,是因為確實存在需求
然而,僅有供給過剩,並不足以形成一種社會性流行。即便大量機器流入國內,若沒有足以支持其使用的用途,非法CB無線本應只停留在短暫的庫存處理層面。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此處必須納入視野的,是同一時期不斷進展的汽車社會化。汽車的普及,不僅改變了人與貨物移動的方式,也改變了通信需求本身的性質。人們所追求的,不再只是與固定場所綁定的通信,而是能夠在移動中即時聯絡的手段。
4 連郵政省也承認了「想在移動中保持聯絡」的需求
能夠為此提供佐證的,是1984年國會中的郵政省答辯。郵政省在說明導入個人無線制度的理由時,提到「汽車社會化」的進展,並承認有必要回應人們對於任何人都能輕易車載或攜帶使用的無線機之需求。[2] 而且同時,這一制度也被定位為非法市民無線對策的一環。[2] 這一事實極具啟發性。因為它意味著,行政部門本身已經認識到,非法CB無線問題的背景,是伴隨車輛社會進展而產生的簡便型移動通信需求。換言之,非法CB無線雖然披著「違法」的形式,但就其內在實質而言,卻是一種替代性地滿足了制度尚未充分供給之通信需求的手段。
5 當時所欠缺的,不是「技術」,而是「可供使用的制度」
在這裡,有必要修正一種常見看法,即「當時並不存在移動通信技術」。嚴格來說,並非技術不存在。移動電話的系譜本身早已出現。真正的問題在於,那些技術是否已廣泛可用。至少到1980年代後半之前,移動電話對一般使用者而言仍然價格高昂、體積龐大,難以稱得上是一種向社會大眾開放、簡便且合法的移動通信工具。[5] 因此,當時的欠缺,與其說是技術本身的欠缺,不如說是在價格、攜帶性與制度可近性等層面上,尚未出現可供廣泛使用的合法移動通信。
6 個人無線雖是承接者,但並非萬能
1980年代前半導入的個人無線制度,可以理解為國家對這一空白所作出的回應。1984年的國會答辯,從消除非法市民無線與回應汽車社會化所伴隨需求這兩個面向,同時說明了該制度的意義。[2] 而且制度開始後,普及速度也相當快,截至1984年5月底,全國局數已達63萬1,000局。[2]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國家並非只是單純排除非法CB無線,而是試圖整備一套可以替代它、且合法又簡便的通信制度。若從制度史的角度來看,非法CB無線的盛行,正是一個需求先行、制度隨後予以追認並重組的過程片段。
不過,個人無線制度化雖然在提供非法CB的制度性替代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對使用者而言,實際轉移的誘因未必足夠強烈。據說在當時的無線愛好者之間,普遍存在著一種理解:亦即個人無線機相較於業餘無線機與非法CB機,價格要高得多。若這種價格感覺接近實態,那麼即便合法制度的創設本身是重要轉折,在成本層面上,它也未必足以促成非法CB使用者立即轉移。事實上,在國會審議中,個人無線的「無線機價格」也確實被提到作為政策課題之一,這說明價格負擔已被視為普及上的障礙。[6]
7 即使行動電話出現了,這一切也沒有立刻結束
從這個角度來看,非法CB無線的衰退,也不應單純被理解為取締成果。當然,監控與查緝確實重要。然而,一種通信手段失去其社會基礎,往往不是因為它被禁止,而是因為使用它的實利消退了。對非法CB無線而言,削弱其必要性的,首先是個人無線的制度化,其次才是1990年代以後行動電話的普及。不過,在這裡仍然必須謹慎區分時期。日本的行動電話服務始於1987年,但這並不表示非法CB無線便迅速消失。甚至在1987年的國會中,個人無線仍被說明為一種符合汽車社會進展下機動性、即時性通信需求,並已廣泛使用的制度。[7]
實際上,1993年的國會資料推估,非法市民無線約有10萬至20萬局,非法個人無線約有70萬至80萬局,合計超過100萬局。[8] 這意味著,即便在行動電話服務開始數年之後,非法與脫法的移動通信仍以相當大的規模持續存在。因此,不能將「行動電話的登場」直接視為非法CB無線消失的原因。與其如此,不如說,是個人無線先作為制度性替代出現,而後又過了相當長一段時間,行動電話才成為實用且大眾化的替代手段,這樣的理解才更貼近史料。
而且,到了1999年的國會中,仍指出非法無線電台的出現確認數,自平成元年度到平成九年度呈增加趨勢,平成九年度更達36,520件。[9] 換言之,即使到了1990年代後半,不法無線仍然是持續存在的重要問題。行動電話的普及固然是重大轉機,但不能把非法CB無線的系譜理解為就此線性消失。它更應被視為合法替代手段的整備、機器價格下降與小型化、制度可用性的改善,以及取締強化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結語——與其說是不法的歷史,不如說是制度遲到的歷史
總的來說,非法CB無線的興衰,並不是單純的違法無線史。它同時也是戰後日本社會中,移動通信需求如何形成,而國家與市場又如何遲緩回應這些需求的歷史。那些因美國市場制度變更而回流的機器,之所以能在日本國內發揮巨大作用,是因為那裡原本就存在可以承接它們的需求,而這種需求正是由汽車社會化所催生的。[1][2][3] 此外,雖然作為合法替代制度的個人無線已被整備,但由於價格與手續上的負擔,它未必具備足以立刻全面推動非法CB使用者轉移的吸引力。[6] 之後,隨著制度化與技術革新逐步以合法方式吸收這些需求,非法CB無線也才慢慢走完其歷史角色。從這裡所看到的,與其說是違法取締的歷史,不如說是一種由需求與制度之間的時間差所生出的過渡性現象之興衰。
注
[1] 第94回國會 眾議院遞信委員會 第10號(1981年4月22日)
URL: https://kokkai.ndl.go.jp/simple/detail?minId=109404816X01019810422
[2] 第101回國會 參議院內閣委員會 第14號(1984年6月21日)
URL: https://kokkai.ndl.go.jp/simple/detail?minId=110114889X01419840621
[3]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Citizens Band (CB) Radio Transceivers, Publication 852(1978)
URL: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docs/pubs/201/pub852.pdf
[4] Jimmy Carter, Proclamation 4561—Temporary Duty Increase on the Importat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of Certain Citizens Band (CB) Radio Transceivers(1978年4月7日)
URL: https://www.presidency.ucsb.edu/documents/proclamation-4561-temporary-duty-increase-the-importation-into-the-united-states-certain
[5] 電波利用首頁〈攜帶電話的演進與歷史〉
URL: https://www.arib-emf.org/01denpa/denpa01-06.html
[6] 第104回國會 眾議院遞信委員會 第6號(1986年4月3日)
URL: https://kokkai.ndl.go.jp/simple/detail?minId=110404816X00619860403
[7] 第108回國會 參議院遞信委員會 第6號(1987年5月26日)
URL: https://kokkai.ndl.go.jp/simple/detail?minId=110814816X00619870526
[8] 第126回國會 眾議院遞信委員會 第10號(1993年6月2日)
URL: https://kokkai.ndl.go.jp/simple/detail?minId=112604816X01019930602
[9] 第145回國會 參議院交通・資訊通信委員會 第6號(1999年4月13日)
URL: https://kokkai.ndl.go.jp/simple/detail?minId=114514197X006199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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