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勸募許可後的3個時間點
最近接到幾通申請公益勸募的協會電話,語氣都差不多。
「我們勸募許可拿到了耶,接下來就可以開始收捐款了吧?」「我們之後還需要再報什麼資料嗎?還是等結束再說?」
我通常會先恭喜對方,因為拿到許可不容易。但下一句會補得很掃興:許可只是起跑點,後面真正容易出事的,是你忘了在期限內把該做的事做完。
公益勸募這件事,法律其實把「後續義務」切得很清楚:三個時間點、三個關卡。
你只要記住這三個時間點,大多數的風險就能先避開。
一、活動開始後 7 日內:先把「捐款專戶」這件事做對(第 13 條)
《公益勸募條例》第 13 條說得很直接: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版:你不能用原本的帳戶「順便收」
很多團體以為「我們有帳戶啊」,所以就直接把捐款匯進既有帳戶。
但法律要的是捐款專戶,概念上就是「專款專用、帳務可追」。如果拿原本的協會帳戶來用,那帳就會全混在一起,
更麻煩的是,時間是「活動開始後 7 日內」。這個 7 日不是提醒,是倒數計時。
一旦超過,後面就會很尷尬:你捐款收了、帳也走了,但你當初沒有按規定備查,等於一開始就留下瑕疵。
這一關的判準
只要是「公益勸募專案」的捐款,就要走專戶;專戶開好後,7 日內完成備查。
二、活動期滿後 30 日內:公告、徵信、報備查,一次到位(第 18 條)
勸募活動結束後,很多團體會進入「終於可以休息」的心情。
但《公益勸募條例》第 18 條規定的是另一種節奏: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而且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句子:
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白話版:結束後 30 天內,你要完成「對外說明」+「對主管機關交代」
這一條其實在做兩件事:
- 對外:公告、公開徵信(讓社會知道錢怎麼來、怎麼用)
- 對內:整理收支報告並報備查(讓主管機關有文件可查)
很多團體會只做其中一半:
- 只報主管機關,沒有公開徵信;或
- 只做公開貼文,卻沒有把正式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兩個都要做,才算完成義務。
再白話一點:超過 1 萬的支出,不要想「用現金比較快」
「我們去買物資啦,現金付比較方便。」
「我們請講師啦,給現金比較有人情味。」
這些在日常生活合理,但在勸募款的世界裡,會變成非常難自證的風險。
第 18 條把門檻劃在 1 萬元:超過 1 萬,請走票據或匯款,不要用現金。
這一關的判準
期滿翌日起 30 日內:捐贈資料+所得+收支報告,完成公告徵信並報備查;支出逾 1 萬用匯款或支票。
三、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 30 日內:成果、明細、證明文件,還要「董事會/理事會通過」(第 20 條)
很多人以為第 18 條做完就結案了。
但《公益勸募條例》第 20 條講的是**「錢用完之後」**的最後一哩路: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白話版:這不是「做完就算」,而是「做完要交代到能被查」
第 20 條比第 18 條更嚴格,因為它要求:
- 使用情形要經理事會/董事會通過(不是承辦人自己寫一份就好)
- 要公告、公開徵信
- 要附理事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成果報告、支出明細、相關證明文件報備查
- 主管機關網站會做公告,並且做年度查核
也就是說:它假設你未來會被查核,所以現在就要把資料整理成「查得起」的狀態。
常見誤區:把「期滿」跟「執行完竣」當成同一天
期滿是勸募活動結束;
執行完竣是使用計畫做完(可能半年後、一年後,甚至更久)。
所以你會出現兩段 30 日期限:
- 期滿後 30 日內(第 18 條)
- 執行完竣後 30 日內(第 20 條)
而且第 20 條還留了一個「但書」:有正當理由可以延長,但最多再 30 日。
這句話的意思其實很務實:你可以申請延長,但不要把延長當成常態,更不要拖到被提醒才動。
這一關的判準
使用計畫做完後 30 日內:經董事會/理事會通過→公告徵信→成果、明細、證明文件報備查;必要時申請延長但最多 30 日。
把三個時間點串成一張「不會漏」的清單
如果你問我,勸募許可後最好的心法是什麼?我會說:把它當成一個專案,不要當成一場活動。
- 開始後 7 日:專戶+備查(第 13 條)
- 期滿後 30 日:捐贈資料/所得/收支報告 → 公告徵信+備查;支出逾 1 萬走匯款/支票(第 18 條)
- 執行完竣後 30 日:理監事會/董事會通過 → 公告徵信+成果報告、明細、證明文件備查(第 20 條)
你可以把這三段直接寫進行事曆,甚至在勸募開始的第一天就先排好「期滿後第 10 天整理資料」「期滿後第 20 天完成公告稿」「期滿後第 25 天送備查」這種節點。
最後的小提醒
很多人以為公益勸募的風險在「有沒有拿到許可」。但實務上更常見的狀況是:許可拿到了,捐款也收到了,事情也做了,最後卻因為期限、帳務、公告徵信沒有跟上,讓原本的善意變成爭議。
回到最一開始那通電話:
真正該問的不是「現在是不是可以開始收捐款」,而是——你準備好在三個時間點,把該交代的都交代清楚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