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肉體鍊魂】第311回 水之惡-智-(132)政治哲學的智慧(86)十七世紀政治哲學概觀
(續上回)
第二時期:社會契約論與科學革命時期(17世紀)
——從「身份」轉向「契約」
這是近代自由主義的奠基期,也是科學理性與主權建構時期。
這個時期人類試圖模仿自然科學(幾何學、物理學),為國家建立一套理性的邏輯基礎。
但十六世紀的神權與王權的爭執仍然延續著,基於賦權起源的爭議,引發了數百萬人陪葬的殺戮,讓上帝的權威進一步被架空。
三十年戰爭的慘狀讓人們意識到宗教狂熱的危險,試圖用幾何學般的理性推導出政治秩序:既然上帝連教會的權威都無法維持,那便可以合理推測國王的權力不是神給的,而是由眾多被統治人民「同意」給的。
關鍵轉折:歐洲慘烈的三十年戰爭(1618-1648)、科學革命(伽利略、笛卡爾)、英國內戰。
時期特色:原子式個人主義(Atomistic Individualism)。
原子式個人主義是一種社會哲學觀點,核心思想是將社會視為由一群「獨立、自主且自我利益驅動」的個體(原子)所組成。
它主張個人在邏輯上先於社會。
社會被認為只是個體的集合體,不具備獨立於個人之外的本質或目的。
就像物質由原子組成一樣,社會是由一個個孤立的個體構成的。
於是,在該主義的解釋中,在國家出現之前,人是處於「自然狀態」,認為社會與政府是為了保護個人的「自然權利」才得以建立,參與社會是基於契約關係而非天生本質。。
所以,政治合法性唯一的來源是人民的「同意」(Consent)。
因此,國家被視為一種「工具」,用來保護個人的生存或財產。(此「個人優先」有別於馬基維利提倡的「國家優先」生存論。)
代表人物: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
哲學特徵:「社會契約論」。思想家們假設了一個「自然狀態」,並論證人類是為了「安全」或「財產」而理性地交出部分權利給政府。
智慧內涵:統治權威不再來自神授,而是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這反映「理性與懷疑」已逐漸成為政治智慧的主基調:懷疑傳統權威,並用理性重新定義國家的合法性。
實證主義的興起:如果上帝真的屬意某個教會或國王,祂理應賦予其穩定秩序。但三十年戰爭(1618-1648)的混亂證明了神權在現實政治中的「失能」。既然現實中看不到神蹟維護權威,人們便轉向尋求可觀測的基礎,也就是「人」的意志。
權力的「所有權」轉移:在神權時代,權力是「由上而下」的恩賜;但在契約論中,權力被視為一種「財產」。既然權力是為了保護個人的生命與財產而存在,那麼這筆權力的「股本」當然是由人民出資提供的,而非神祕的天啟。
然而,這個推論在當時也引發了極大的恐懼:如果權力是人民給的,人民是否可以隨時收回?
霍布斯認為:為了避免混亂,一旦給了就不能收回,國王必須擁有絕對權力。
洛克則主張:如果國王違約,人民有權推翻他。
★代表著作:
霍布斯 (Thomas Hobbes):《利維坦》。認為自然狀態是「萬人對萬人的戰爭」,為了活命,人民必須將權力無條件交給絕對主權者(強調秩序)。
洛克 (John Locke):《政府論》。認為人天生擁有生命、自由、財產權,政府若侵犯這些權利,人民有權推翻(強調權利)。
(待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