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人的「自由」,是一種相當複雜的問題。我在這裡說的「自由」,不是法律所保障的、人可以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在社會中行動的「自由」;而是人的一種特性,他有一個「自由」的意志,能夠決定自己要去做什麼。
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哪裡呢?我認為依據以下論據,「自由」的問題對每一個人來說都是重要的。因為在人的實際生活中,一方面,我們往往會遇到必須要去做「評價」的情況,譬如:我們會稱讚善人,譴責某些違犯法律的人;[1]但如果人沒有「自由」的意志,他所做的行為都是被外在因素所決定的話,那麼,我們似乎不能認真的去譴責一個犯罪的人,理由在於他並不是自願去犯罪,而是這一切的外在因素決定了他去犯罪。所以,在道德上、法律上與更廣闊的生活情境裡,我們似乎都預設了人有著自由的意志,才能夠支撐我們對他人人格與行為的評價(稱讚、譴責甚至實際上的懲罰等等)。然而,在另一方面,我們也都覺得改善社會環境,可以對許多人的行為、個性有正面的影響,「讓人們更容易做出對的事」。並且,在社會上有不正義的情況存在時,有能力的人也有(或多或少)改善社會的責任,否則就是坐視某些人不公平的受苦了。從這個方面來看,外在因素似乎還是會影響人的行為,人並不是完全自由的做出決定;而且須要去考量外在環境,也是我們的責任與行動中重要的一部份。綜合前述這兩個面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都有著兩種行動的必需性:一種是評價、歸屬責任的需要,一種是改善環境的需要。這兩種需要的共存與糾結,於是便顯示出對人而言,「自由」的議題是相當重要、卻又難解的了。
關於這個問題,我近期重讀唐君毅的《哲學概論》一書,我發現這本書雖然發表已久,但本書中某些有意思的論證,卻仍有著足夠的說服力,值得今天的人參考。唐君毅用了一個很精彩的探討,來解決我們前面所說的「自由意志」的問題。我把唐君毅的「自由意志」論證,重構為「行動的自由-行動的價值」、「因果律-自性因」、「萬物的自性-心靈的自性」三個環節所組成的論證。相信透過這樣的重構,或許可以把人稱「深奧、晦澀」的唐君毅的論述,表現的比較明晰、容易了解,以讓沒有歐陸哲學背景的人與社會大眾,也可以汲取他的論證與論據。
唐君毅首先澄清我們對「自由」的理解,他指出:人之所以把「自由」看作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他為之辯護、證明(或否定)的「自由」,往往是做「重要」的事的自由,也就是實踐對行動者來說「有價值」的事的自由;而不是指實踐無關緊要的事的自由(例如:某一天的飲料要選擇喝果汁或是喝茶,對某些人來說是無關緊要的)。既然如此,我們對「自由意志」的證明,也同樣是針對人能夠自由的進行「有價值」的事之證明,而不須要論證人類一切(重要或不重要)的行為都是自由的。唐君毅指出:
吾人如反省,吾人之所以愈肯定意志之自由之故,便知此實唯是欲由此意志自由之肯定,以使吾人之實現價值之事,成為真實可能。而欲使此事成為可能,則吾人並不能,亦不願,全然否定因果律之存在。因如因果律不存在,則吾人之自由意志之貫徹於行為,亦不能有形成吾人之人格之效果,與成就其他一切實現價值之事業之效果,便與吾人實現價值之目標相違,而吾人亦可不必要求有此意志之自由。故人之要求意志之自由,並非要求超出於一切因果律之外,而只是要求此意志之自身之能成為原因,以發生結果,而不只是由意志以外之原因,加以機械必然的決定者而已。
[2]在這裡,唐君毅給出了一個我認為很有說服力的論證,透過人的「自由」其實往往是指「實踐有價值之事的自由」這一點,指出「自由意志」與「因果律」不可能是完全對立的。因為,根據前面所說的「自由意志」的重要性,與人類行為的價值密切相關;所以,當有人主張人類擁有自由意志時,他主張的往往是人類有著自由的意志,能夠去實現或違背某種價值,於是,我們便可以把責任歸屬在行動者的身上,對他們做出某種評價。從這個「自由意志」與「價值」的關聯性來看,「自由意志」為原因,「有價值意涵的行為」為結果,仍然可以被視為一種廣義的因果律。所以,如果我們完全否定了因果律/因果關係的話,自由意志便會與人類生活中的各種價值變得不相關,那麼,便會失去討論自由意志問題的意義了。
再者,唐君毅論證的下一步是提出「自性因」的概念,並且論證在我們這個實際存在的世界中,因果律運行的前提是必須有著「自性因」的存在。這是什麼意思呢?我的理解是:我們如果純概念、純數學的理解這個世界的話,那麼這個世界中的各項個體,在排除了量的差別的狀況下,它們的運作方式將是會完全相同的。但是,我們的世界即使僅限於從自然科學(如物理、化學、生物等)的眼光來看,當我們對一個物體施加相同的作為時,物體卻仍然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反應;這樣不同反應的可能性,往往是來自它們自身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與生命特性的差異。所以,雖然我們可以純數學的設想一個世界,在那個世界中,不須要考慮到物體自身的性質,就能夠解釋所有因果關係;但是,在我們這個實際存在的世界,要比較完整、正確的解釋因果關係,則必須要考慮到物體自身的特性,才可能在相同的作為與外在因素下,產生出不同的結果。於是,我們發現到在因果關係的鏈條中,事物自身的特性,也是可能影響到事件結果的因果效力的一部分;這點,就是唐君毅所說的「自性因」。
透過提出「自性因」這個概念,我們應當可以很肯定的說:就像這個世界中的其他事物一般,因為意志也是這個世界中的一項事物;所以,意志也可以不完全被前因所決定,而是因著自身的特性,可能可以造成結果的差異。到這裡,「自由意志」與「因果律」的衝突,便可以說是已經合理的化解了。不過,我們也要更進一步看到意志不同於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的特點,意志以一種特殊的方式表現出自由。唐君毅指出:
吾人之所以說,依人之能自覺的求實現價值理想之性,即有真正之意志自由,是因人之自覺的心靈,乃永為能超越涵蓋於一切已成世界之外在環境,父母遺傳,及人過去所經之一切事之上者。任何已成事物,吾人只須一加以自覺,即皆存於此自覺之下,而為其所對,而在此自覺之前,即同時可有其他的更有價值之理想之呈現。此乃任何人由其當下一念之反省,而同可加以證實之一真理。故吾人在受種種誘惑,種種挫折,而如被迫以發生某一意志行為時,如吾人一念對此一切誘惑、挫折及意志行為,加以自覺,則此一切即皆只屬於已成之世界,過去之世界,吾人即可依一價值標準,以衡量此意志行為之是否當有。如不當有,則我於以前種種,即可視如譬如昨日死;而一更有價值而當有之人生理想,立即可呈現於吾人之前,使以後種種,譬如今日生。此處即當下證實吾人有不受已成世界之一切決定之自由。然此自由,卻不能離人心之有能自覺的求實現價值之理想自性而言。
[3]在這裡,唐君毅根據人的意識中「過去」與「未來」的不同,來說明人類自由的特性。他指出:一個人既有的環境、條件,只要經過他的自我反省、自覺,便可能可以是回應、處理這些情況的起點。我在這裡說的「回應」,並不一定是能夠在實際世界中克服或是改造這些條件;而是指人可以想像、推測另一個有可能存在的狀況,像是對他來說另一個更理想的狀況,並且展開行動來實現理想。而在人類意識中,他的行動與意欲實現的理想情況將會在「現在」、「未來」發生;而他既有的、既成的條件與事件,則已經歸屬於「過去」。所以,根據人類對「時間」一般常識的理解:「行動」不能改變過去,卻可能讓理想在「現在」、「未來」所實現;這樣的理解,也是支撐人類的確擁有「自由」的重要論據。
綜合前述,本文重構了唐君毅的「自由意志」論證(在我看來)的關鍵環節;重新審視了一次這個論證的各個核心步驟,似乎並沒有發現推論上的問題。並且,唐君毅所提出的幾個重要論據:人類行為的「自由」與「價值」的關聯性、「自性因」的概念對實際因果鏈結之解釋的支撐、人類對「時間」一般性的理解,似乎也都是其他學者難以否認的。[4]這樣看來,從前提到結論,唐君毅的「自由意志」論證仍然有足夠的說服力,能夠讓我們有好的理由認為人確實有著「自由意志」的能力。
2026/1/4
註解:
[1]雖然我們每個人心目中的「善」或「最有價值的」事物並不一樣,但我們都會稱讚符合與創造我們自己心中「善」的行為的人。
[2]唐君毅:〈意志自由之問題(下)〉,《唐君毅全集.卷廿二.哲學概論(下)》,頁504。
[3]唐君毅:〈意志自由之問題(下)〉,《唐君毅全集.卷廿二.哲學概論(下)》,頁507-508。
[4]其他哲學家也可能會反對這些論據,但這便須要他們另外提出理論來說明自己反對的理由;目前看來,似乎並沒有足夠的理由能夠否定上述論據。
自由意志、個體特性與因果律的協調:唐君毅的「自由」論證 © 2026 by 傅元罄 is licensed under CC BY-SA 4.0. To view a copy of this license, visit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