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關注的房地合一稅申報要點改版囉!財政部昨日(21日)針對「房地合一稅 2.0」的作業要點進行了全面修正,共計 28 點。這次修法將許多模糊地帶一次講清楚,這次修訂不只是為了堵住避稅漏洞,更主動放寬了部分計算方式,對很多「舊案」來說反而是利多,更直接影響幫客戶試算稅額、規劃節稅建議時的精準度,以下整理 3個關鍵點提供給大家參考!
1️⃣ 股權交易「分母」變大,計算更公平!📊
過去為了防止有人透過「賣公司股權」來「賣房產」避稅,只要公司價值有 50% 以上是房產,賣股權就要課房地合一稅 。
新修訂: 過去計算比例的「分母」是用公司的淨值(資產減負債),現在放寬了!如果能提供會計師查核的時價資料,可以用「資產時價總額」當分母 。
白話說: 分母變大,算出來的房產比例就有機會降到 50% 以下,可能因此避開重稅區 !
2️⃣ 舊股權+舊制房地:免稅門檻放寬!🔓
這條對持有公司很久的老闆們是超大紅包!
新修訂: 如果你賣出的股份是 110 年 6 月 30 日前就拿到的「舊股權」,且公司名下的房產是 104 年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這部分的獲利現在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
舉例:A公司賣掉持有的子公司股權,雖然子公司名下都是房產,但只要股權和房產都是在上述日期前取得的,就不用照房地合一稅 2.0 課重稅 。
3️⃣ 納入多項溫馨條款,保障你的權益 ❤️
(一)這次也把過去一些分散的解釋函令正式寫入要點,讓規則更透明:
1.繼承與贈與:確認「配偶贈與」或「連續繼承」可以併計被繼承人(如父母)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 。如果是連續兩次以上的繼承,甚至可以連環併計 ,讓你更有機會跳過高稅率期
2.地主合建:獨資或合夥地主與建商合建,5 年內賣掉第一次移轉的房子,可以適用 20% 的較低稅率 。
實質興建建商:營利事業如果真的有在蓋房,但因為法規限制沒辦法當「起造人」,只要能提出證明,也能適用合併計稅的優惠 。
(二) 特殊情況的「取得日」認定
為了避免爭議,法規特別列出多項特殊取得方式的日期認定:
1.法拍屋: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
2.自建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準(無使照者則以完工日) 。
3.繼承取得:以繼承開始日為準 ,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
4.配偶贈與:若屬不計入贈與總額者,以配偶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始取得該財產之日為準
5.都更或老危重建分配:以原取得參與都更/重建前土地之日為準 。
6.土地重劃:以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 。
💡 綜合分析與重點提醒
1.自住優惠限制:雖然上述情況可以併計「持有時間」,但如果要適用「自住房屋免稅額(400萬)」或「優惠稅率(10%)」,併計的期間必須同時符合:已辦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限制條件 。
2.股份交易門檻:針對股份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者),持有期間是採「先進先出法」認定 。且認定股權比例時,是以交易日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 50% 來認定 。
3.物價調整機制:若是繼承取得或無法認定成本,法規允許參照交易日所屬年月,以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CPI) 進行調整,以維持公平性 。
💡 小總結:
身為專業人士,我們在面對客戶諮詢房地合一稅時,除了掌握稅率,更要精準判斷「取得日」、「持有期間」與「成本扣除規範」!
專業不只是買賣過戶,更在於幫客戶精準避雷。

重點說明

修訂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