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七點半凸胚持棍棒重毆正義使者阿興的頭部,凸胚他明明知道他的棍棒足以使阿興命喪黃泉,卻仍然持棍棒重毆阿興,正義使者阿興送醫急救無效,死了。
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第13條第1項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凸胚故意殺人無誤,而凸胚究竟會被法院如何判刑,是死刑?是無期徒刑?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鄉里議論紛紛。
按我國刑法規定,凸胚持棍棒毆擊阿興是否成立殺人罪與他的行為【動機】沒有關係,只是於凸胚殺人犯罪成立後的裁量刑罰有著密不可分的剪不斷、理還亂,刑法第57條説【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ㄧ、犯罪之《動機》⋯。】
凸胚故意殺人的【故意】是殺人罪的成立要件(構成要件故意),至於(隱藏)驅動凸胚他故意動手殺人的【動機】,究竟是為財物、為情仇,還是為其他的行為,這個犯罪遠因的【動機】雖然與殺人罪的成立沒有關係,卻涉及量刑輕重的重要基礎之一,也是刑法的重大爭議之一,由於刑法第1條説【《行為》之處罰⋯】,是【《行為刑法》無誤】,而【動機】則隱藏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深處,誤判的機會不可説不大,或如鳳飛飛唱紅的流行歌曲【心內的事無人通知影,對阮求愛同時有兩個兄】,法官也是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