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 60 多歲,2017 年 12 月過世。死前兩年(2016 年 6 月),他把名下某公司股票 114,800 股贈與配偶陳太太,淨值 3 億 868 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與不課贈與稅,這 3 億多就這樣安全送出。陳先生過世後,又依同法規定,這筆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計算稅,整體遺產淨額 3 億 2,435 萬元,遺產稅 5,735 萬元。
到這裡都是規定,沒人作弊。但接下來大老婆做了一件聰明的事:她和三名婚生子女全部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一拋棄,依遺贈稅法,他們不再是「納稅義務人」。
但稅單不會消失。這時候出現第三個身分:陳先生與外遇對象生下的 6 歲非婚生女兒,依民法繼承順位,她變成唯一繼承人。一張 5,735 萬元的稅單,全部開到這個 6 歲女童名下。她實際繼承遺產 1,566 萬元,卻要負擔超過繼承價值 3.6 倍的稅。
這個不公平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三道制度設計疊加出的縫隙。
第一招,夫妻間贈與免稅。本意是讓夫妻財產自由移轉,但也成了規劃工具。
第二招,死亡前 2 年贈與併入遺產。為了防堵「臨終前掏空」而設,但「誰來繳」沒同步明確規範。
第三招,拋棄繼承拋掉納稅義務人身分。一拋,繳稅義務就跟著走。
三招疊加:稅基算進去了(受贈財產併入遺產),但繳稅的人可以選擇逃(拋棄繼承),剩下沒拋的繼承人替別人吃掉的那塊蛋糕買單。陳太太完美脫逃,6 歲女童直面 5,700 萬,這是制度產出的結果,不是個案漏網。
這個漏洞被 6 歲女童案推上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2024 年 10 月 28 日宣判)認定現行擬制遺產規定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 2 年內修法。
財政部 2026 年 1 月 22 日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至 2 月 23 日,三大調整對症下藥:
第一,受贈人按比例負擔。修正草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或法定繼承人之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舉例:遺產總額 5,000 萬元(含配偶受贈 1,000 萬元)、全案稅額 200 萬,則配偶要負擔 200 萬 ×(1,000 萬 ÷ 5,000 萬)= 40 萬,由稽徵機關直接向配偶發單。不論配偶是否拋棄繼承、是否仍為繼承人,都得繳。
第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同步調整。修正草案同步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數,把死亡前 2 年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讓配偶因婚姻共同經濟貢獻在稅制中多得到肯定。
第三,配套鬆綁。修正草案刪除分期繳納須達 30 萬元門檻;繼承人得依多數決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稅,但有一個重要例外: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如上例配偶那 40 萬),不適用多數決,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最關鍵的是時間點:草案另設過渡規定,自 2024 年 10 月 28 日(憲判公告日)起至修正條文施行前一日發生死亡事實之案件,被繼承人之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者,直接適用「按比例分擔」新規。換句話說,「大老婆的復仇」這條路從 2024 年 10 月 28 日起就走不通了,不必等修法三讀通過。
這不只是豪門八卦。中產家庭夫妻間財產互相移轉、再臨終前重新規劃,本來就很常見。修法上路後,「拋棄繼承可以解套」這個動作,在死亡前 2 年贈與情境下已經失靈。如果你家有過去 2 年內的夫妻間大額贈與,建議找律師重新檢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