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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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許多人選擇「死因贈與」,是看中其契約的穩定性,甚至有人認為既然是「契約」,應該就能避開民法對於遺囑「特留分」的種種限制。然而,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民事判決中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死因贈與,同樣不能規避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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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協議離婚的實務中,離婚是否有效,往往不僅影響婚姻關係本身《離婚也可以「網購」?小心買到的是一場法律空白》,也會牽動後續法律效果,當離婚被認定無效後,更常被追問的問題是,那份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扶養費、財產分配及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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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民國74年6月3日修法前的舊法收養制度,說明其「放任主義」的特點,包括不需法院認可、書面契約、戶籍登記等。透過案例分析,解析「自幼撫養」的免書面要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必要性,以及近親收養的倫理限制。並比較新舊法差異,提醒讀者若涉及舊法收養關係認定、繼承爭議,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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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誤以為沒給扶養費就失去探視權, 但法律明確指出,探視權是基於親權產生,與金錢無關。 拒絕對方探視,反而可能違法。 正確做法是保存證據、聲請法院裁判或聲請履行裁定, 讓孩子在安全的情感環境中與雙方父母保持連結。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父母離婚後,法院通常會裁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歸屬,同時也會職權裁定非同住方的會面交往(探視)方式與時間。但如果同住方不願配合,另一方是否能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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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聘金」「聘禮」「十二禮」──這些因訂婚、結婚而產生的禮俗支出,金額往往動輒數十萬。當感情走到盡頭、決定分手或離婚時,究竟有沒有機會把已經送出的聘金、金飾、喜餅錢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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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夫妻離婚時,依民法規定,原則上應平均分配婚後財產。然而,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因特定情況,認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進而調整或免除其中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額。本文將詳細說明法院參酌的因素及可能作出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情形,幫助您了解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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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親情或道德關懷下進行的「道德上贈與」,長期以來被視為不得撤銷的特殊類型贈與行為。然而,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指出,若該贈與超過社會通念上所認可的合理範圍,仍可以依民法第408條請求一部撤銷,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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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因跨海兩岸親屬往來頻繁,越來越多大陸地區親人因臺灣親人過世而涉入繼承問題。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遺產有諸多限制,若不注意,繼承權可能因此落空。以下透過實際案例,解析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遺產時需注意的三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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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配偶不幸過世時,生存配偶在繼承遺產前,享有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許多人並不知道配偶死亡時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本文將透過案例解析,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區別,並探討其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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