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下班後經營頻道的工程師,白天在科技公司上班,業餘維護一個三萬多訂閱的 YouTube 頻道,加上 IG 偶爾接業配,每個月副業大約進帳四萬元。今年五月打開報稅系統,他原本以為三十分鐘就能結束戰鬥:廣告分潤算海外所得、粉絲打賞算贈與、業配額度小不用報,三招打下去剛好歸零。直到滑到一則新聞,說財政部去年底發了份新規範,把網紅自平台拿到的廣告分潤、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通通歸成「執行業務所得」,他才意識到,自己的三個直覺,可能全都錯了。
他的問題不是個案。在沒有公司、沒有發票、沒有正式員工的副業階段,廣告分潤、付費訂閱、打賞、業配這四種收入到底是哪一類所得?金額小到底要不要報?YouTube、Patreon 這種境外平台的入帳,算境內還是境外?粉絲透過 Super Chat、Buy Me a Coffee 給的錢,算消費還是贈與?這些問題過去幾年沒有統一答案,國稅局靠個案處理,創作者多半抱著「沒被查就沒事」的僥倖。但從去年九月、十二月財政部連發兩份規範後,這層僥倖被打了亮光燈。
先看條文方向。財政部 114 年 12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0 號令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文把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全部歸成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執行業務所得,類別是「表演人」;對應的費用率,依財政部 113 年 2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61691 號令發布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表演人為 45%。換句話說,副業四萬月收,年度總收入 48 萬,可直接以 45% 推計必要費用免設帳,剩下的 26.4 萬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網紅的法律身分終於被釘下來:跟歌手、演員、模特兒站在同一條線上。
第二個層次是國稅局的見解方向,海外所得的判斷不在「平台在哪」而在「勞務提供地在哪」。財政部規範用「表演勞務創作地」與「勞務提供完成地」兩個因子來看跨境分潤:拍攝、剪輯、上傳這些創作行為發生在境內是共同前提,至於「勞務提供完成地」則要看觀眾在哪裡完成觀看,因為表演勞務必須透過觀眾觀看才算交付完成。所以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創作地與勞務提供完成地都在境內,全額為我國來源所得;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創作地在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境外,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為我國來源所得,其餘 50% 才列入海外所得。所以 YouTube、Patreon 註冊在美國這件事,本身不會把入帳變成海外所得,仍要看觀眾在哪裡。打賞的部分則被定性為勞務對價,不是贈與,因為粉絲是基於對內容的欣賞付錢,存在對價關係,不符合民法上贈與的「無償」要件。
第三個層次是我看到創作者最常踩的坑,每個坑都長得一樣。第一個坑:「反正錢是從美國 Google 進來的,當然是海外所得」。但 750 萬是「基本所得額免稅額」、不是「海外所得專屬免稅額」;而且只要勞務提供地與觀眾都在境內,整筆就是我國來源所得,跟海外所得是兩碼子事。第二個坑:「打賞是粉絲送我的,算贈與吧」。表演者其實是「受贈人」,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網紅因此以為打賞免課稅;但只要打賞被定性為勞務對價,就直接落回執行業務所得,要由網紅本人併入綜合所得申報,跟贈與稅根本是兩條軌道。第三個坑:「金額小,國稅局看不到吧」。但只要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正,本來就要申報;何況自 115 年 1 月起境內外平台對網紅收入都要扣繳,明年五月你的扣繳憑單會準時報到,國稅局桌上比你還清楚你今年賺了多少。
報稅季最痛的不是補稅,是被通知後才驚覺「原來這也要報」。給副業創作者三件事:第一,留好平台對帳單、AdSense 的 Tax Summary、業配合約、銀行入帳明細,不論最後採 45% 推計或核實列舉,這些是被查時最有用的證明;第二,把跨境分潤的境內、境外觀眾比例試算一次,多數小型頻道境內觀眾佔比偏高,海外所得部分通常落在最低稅負免稅額之內,但要心裡有底;第三,今年起平台會開始扣繳,與其等到明年五月扣繳憑單寄到才被動接受,不如今年就把帳整理好。網路經濟跑得快,稅法只是稍晚到場,從來不缺席。在網路上賺的每一塊錢,最後都會在報稅單上現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