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依內政部 113年7月4日第16次部務會報決議事項:「為強化替代役民防人力運用,自 114年起,培訓替代役役男取得防災士證照」。
二、內政部113年9月16日函頒修正「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
貳、目的
替代役為民防體系重要人力資源,為強化替代役防災知識與技能,提升役男防災應處能力,廣儲全民自主防救災之量能,爰培訓替代役役男取得防災士證照,期使役男於服勤期間能協助各需用機關執行及推動各項防災工作,退役後更能延續協助社區、企業或民防團體等建立防救災運作機制,為國家、社會、企業、團體防災工作注入新的能量,發揮自助、互助、協作的職能與目的。
參、培訓對象
一、現役役男:年度徵集入營接受「替代役基礎訓練」役男。
二、備役役男:年度接受備役防災救護組召訓役男。
肆、培訓地點
一、現役役男:本部替代役暨社會韌性訓練執行中心成功嶺營區(以下簡稱替訓中心)。
二、備役役男:配合備役役男防災救護組召集作業,於直轄市、縣(市)消防單位辦理。
伍、培訓課程
每梯次規劃二日培訓課程,包含基本課程及專業課程兩類各五堂課,同類課程排定可依師資、場地等因素實施順序調整,總時數為十五小時,其中基本課程七小時(含實作)、專業課程七小時(含實作),以及學科測驗一小時(如附件一);為維護授課品質每班授課仍以不超過100人為原則。
一、基本課程(共五堂課)
(一)以基礎急救訓練( CPR+AED)、災害管理基本概念及災害資訊應用等為授課內容,課程分別為1.基礎急救訓練2.急救措施實作(含急救術科測驗)3.防災士職責與任務、我國災防體系與運作4.我國近年災害經驗及災害特性5.資訊掌握、運用與社區防災計畫。
(二)急救措施實作(含急救術科測驗)包含心肺復甦術、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操作與止血、包紮及固定操作等三項。
(三)替代役基礎訓練 EMT-1測驗合格者,得折抵「1.基礎急救訓練」及「 2.急救措施實作(含急救術科測驗)」4小時課程時數。
二、專業課程(共五堂課)
以地震、風災、水災及火災之個人與居家防救災準備、社區防災避難收容所開設及運作流程為授課內容,課程分別為1.個人與居家防護措施2.個人與居家防護措施(情境練習)3.社區防災工作推動與運作4.社區避難收容場所開設與運作5.防災計畫實作與驗證。
三、學(術)科測驗
參加防災士培訓人員,須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合格。
(一)學科測驗:成績達六十分含以上者為合格。
(二)術科測驗:測驗項目應包含心肺復甦術、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操作與止血、包紮及固定操作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視為不通過。
學(術)科測驗成績不合格者,現役役男得依「替代役基礎及專業訓練補訓及補測實施計畫」實施補測,備役役男運用下次召訓時間實施補測。補測學科及術科測驗均須合格。
四、合格認證
防災士培訓課程完訓者,依序經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合格後,取得防災士合格認證。
陸、師資(講座)聘用
一、防災士培訓課程講座須按課程類別敦聘,區分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授課講座需於「防災士師資資料庫」名單中遴聘。
二、替訓中心得依培訓任務執行需要,依防災士培訓相關規定商請本部消防署協助本中心培訓種子師資。
柒、一般規定
一、替訓中心結合替代役基礎訓練役男接訓期程或備役召集期間採統一報名方式辦理防災士培訓,並於每梯次開班前先陳報「防災士/進階防災士培訓開班計畫檢核表」及防災士 /進階防災士培訓計畫書(不含替代役防災士培訓名冊)」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替代役防災士培訓名冊俟役男完成報到程序後另案陳報主管機關。
二、防災士培訓課程結訓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及學員大頭照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書及識別證。
(一)學員名冊。
(二)培訓計畫及課程表。
(三)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四)學員學科測驗答題卷及術科測驗結果。
(五)防災士培訓成果資料檢核表。
三、替代役基礎訓練役男防災士培訓合格,經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賦予防災士證書編號,防災士證書及合格識別證得由替訓中心依規定格式(不得加註其他文字及符號)代為製發。
四、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或損壞者,應填具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補(換)發申請書,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五、防災士不得以任何名義,主動向受服務者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或擅自對外招攬圖利;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其防災士資格。
六、替代役役男接受替代役基礎訓練已完成志願服務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礎課程者,另取得防災士資格者,視同已完成前條(項)第二款規定之特殊訓練,結訓後得執行災害防救志願服務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