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具備公權力的強制執行,需要有一個正當化的「執行名義」來進行一些具備強制力的手段
自己做事情又何嘗不是如此呢?甚麼時候人的額外興趣或者熱忱只會被當 Side Project、沒人理解
什麼時候,才會被當成正式的「提案專案」來看待呢?
缺的就是——執行名義
無論是客觀上(名聲背景的加持),還是主觀上(減少自我懷疑)
繼續走下去吧!希冀能拿到支持我的「執行名義」
好讓我「強制執行」我認為是有一定價值的夢想......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具備公權力的強制執行,需要有一個正當化的「執行名義」來進行一些具備強制力的手段
自己做事情又何嘗不是如此呢?甚麼時候人的額外興趣或者熱忱只會被當 Side Project、沒人理解
什麼時候,才會被當成正式的「提案專案」來看待呢?
缺的就是——執行名義
無論是客觀上(名聲背景的加持),還是主觀上(減少自我懷疑)
繼續走下去吧!希冀能拿到支持我的「執行名義」
好讓我「強制執行」我認為是有一定價值的夢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