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atar-avatar
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src
src

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一則討論。雇主因為「沒客人」或「自己有事」要求員工提早下班,改天忙起來要加班時,卻主張要把先前的「早退時數」拿來相抵,而不發給加班費。

這種「截長補短」的工作時間配置,雖然仍不時有聽到公司在做。

但謹記:這真的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一)民法第 487 條:勞動力不可儲存

要理解「為什麼不行」,必須先建立一個核心概念:「勞動力不同於一般商品,它無法被儲存」。

 ➤概念說明:譬如今天賣罐裝食品,今天賣不掉可以收起來明天繼續賣,只要在保存期限內都是安全的。但如果「販賣」的是「勞動力」,勞工「幫雇主工作」這件事,就是「投入時間」在公司上,而一天就是 24 小時,這幾小時給了雇主,時間過就過了,不可能隔天「補做」。

 ➤依據:這個概念,勞基法沒直接寫,因為他是「僱傭關係」的共通規則。根據《民法》第487條本文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白話解析:雇主訂好09:00-18:00的班表。勞工也依約到班提供勞務。如果因為「沒客人」,而單方宣布:「今天大家16:00 就可以走囉」,尾巴2小時還在雙方約定要工作的範圍,雇主卻不讓勞工上班,這就是「受領勞務遲延」。此時:

  •勞工無須補還工時:也就是「不會欠工時」,後面當然沒有「加班還時數」的問題。

  •工資照給:雇主仍然必須依原約定給付完整工資。

▋(二)雇主責任的邊界:權益一碼歸一碼

 ➤加班費是法定責任:根據 《勞基法》第 24 條,只要有平日加班的事實,雇主就必須發給加班費,或是經勞工同意後實施補休。

 ➤無「負時數」之適用:

  •不得抵銷時數:雇主不能說「你上週欠我時數,今天加班剛好拿來還」,這完全不合法。

  •不能事後扣錢/扣假:如果勞工後續沒有加班,雇主因此在發薪日結算說:「你欠公司 10 小時沒還,我要扣錢」,這會直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 。同理,自然也不能事後主張「扣特休時數來抵」。

 ➤責任的邊界:勞工沒上足時數,有沒有「不可歸責」事由?

我在方格子的長文 《【勞動時事觀測站(4)】從診所、百貨停業談工資給付:雇主責任的邊界?》 裡曾分析過 。常見如醫師出國導致診所休診這種情境,只要「停工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雇主都必須照給工資 。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假來抵,更不能事後要求勞工「負時數」補班 。

#勞資碎碎念

#勞動力不可儲存

#違法的負時數

——— 後記

雇主最喜歡玩的「負時數(欠工時)」,實則在《勞基法》上從來不合法。更別說「我聽同業都這樣做」,那就只是「大家都違法」而已。

實務上最典型的「不可歸責」雇主,就是勞動部訂頒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於勞工因天災來襲無法到班,當天沒上班的工資,向來採用「建議」雇主照給的軟性規定

反之,實務上不管是「今天生意不好」、「店面裝修」、「老闆今天有事不開門」等諸多雇主個人事由或經營風險,都不能將風險轉嫁勞工承擔。過往各地方勞工局,其實也一直都有裁罰案例,也不乏因此勞資雙方對簿公堂的情形。

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avatar-img
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和其他 1 人喜歡這篇
avatar-img
加入討論
avatar-avatar
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src
src

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一則討論。雇主因為「沒客人」或「自己有事」要求員工提早下班,改天忙起來要加班時,卻主張要把先前的「早退時數」拿來相抵,而不發給加班費。

這種「截長補短」的工作時間配置,雖然仍不時有聽到公司在做。

但謹記:這真的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一)民法第 487 條:勞動力不可儲存

要理解「為什麼不行」,必須先建立一個核心概念:「勞動力不同於一般商品,它無法被儲存」。

 ➤概念說明:譬如今天賣罐裝食品,今天賣不掉可以收起來明天繼續賣,只要在保存期限內都是安全的。但如果「販賣」的是「勞動力」,勞工「幫雇主工作」這件事,就是「投入時間」在公司上,而一天就是 24 小時,這幾小時給了雇主,時間過就過了,不可能隔天「補做」。

 ➤依據:這個概念,勞基法沒直接寫,因為他是「僱傭關係」的共通規則。根據《民法》第487條本文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白話解析:雇主訂好09:00-18:00的班表。勞工也依約到班提供勞務。如果因為「沒客人」,而單方宣布:「今天大家16:00 就可以走囉」,尾巴2小時還在雙方約定要工作的範圍,雇主卻不讓勞工上班,這就是「受領勞務遲延」。此時:

  •勞工無須補還工時:也就是「不會欠工時」,後面當然沒有「加班還時數」的問題。

  •工資照給:雇主仍然必須依原約定給付完整工資。

▋(二)雇主責任的邊界:權益一碼歸一碼

 ➤加班費是法定責任:根據 《勞基法》第 24 條,只要有平日加班的事實,雇主就必須發給加班費,或是經勞工同意後實施補休。

 ➤無「負時數」之適用:

  •不得抵銷時數:雇主不能說「你上週欠我時數,今天加班剛好拿來還」,這完全不合法。

  •不能事後扣錢/扣假:如果勞工後續沒有加班,雇主因此在發薪日結算說:「你欠公司 10 小時沒還,我要扣錢」,這會直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 。同理,自然也不能事後主張「扣特休時數來抵」。

 ➤責任的邊界:勞工沒上足時數,有沒有「不可歸責」事由?

我在方格子的長文 《【勞動時事觀測站(4)】從診所、百貨停業談工資給付:雇主責任的邊界?》 裡曾分析過 。常見如醫師出國導致診所休診這種情境,只要「停工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雇主都必須照給工資 。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假來抵,更不能事後要求勞工「負時數」補班 。

#勞資碎碎念

#勞動力不可儲存

#違法的負時數

——— 後記

雇主最喜歡玩的「負時數(欠工時)」,實則在《勞基法》上從來不合法。更別說「我聽同業都這樣做」,那就只是「大家都違法」而已。

實務上最典型的「不可歸責」雇主,就是勞動部訂頒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於勞工因天災來襲無法到班,當天沒上班的工資,向來採用「建議」雇主照給的軟性規定

反之,實務上不管是「今天生意不好」、「店面裝修」、「老闆今天有事不開門」等諸多雇主個人事由或經營風險,都不能將風險轉嫁勞工承擔。過往各地方勞工局,其實也一直都有裁罰案例,也不乏因此勞資雙方對簿公堂的情形。

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avatar-img
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和其他 1 人喜歡這篇
avatar-img
加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