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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更新 發佈閱讀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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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有網友為了配合 10 月蜜月旅行,硬生生把原本想好的 520 登記日改成 9/9。理由很現實:「因為婚假要在三個月內休完」。

關於婚假什麼時候開始請?多久要請完?實務上有兩個最常見的誤區:

▋(一)誤區一:婚假是「一年內」請完就好?

不對,原則是「三個月」。

 ➤法定標準:根據勞動部 104 年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說明,婚假的法定給假期間是「三個月內請畢」。

 ➤尷尬的「彈性」:雖然函釋後面補了一句:「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但這就是最尷尬的地方。延長使用的權限完全在雇主手上。如果雇主不同意放寬,勞工就是得在三個月內休完,否則逾期失效。

▋(二)誤區二:期限是從「登記當天」起算?

不對,是從「登記之日前 10 天」就起算了。

 ➤起算時點:很多人以為請假期限,是從登記日或申請日開始跑,但勞動部解釋令給了一個微妙的預備空間。也就是從「登記之日前 10 日」開始計算。

 ➤範例:若勞工 115 年 2 月 23 日登記結婚,婚假從 2 月 13 日 就可以開始請,而三個月的期限則到 5 月 12 日 截止。

▋(三)為德不卒的「請假彈性」

 ➤這個「經雇主同意」始能放寬的見解,即便是過往Covid-19最嚴峻的時期,大家可能不方便出國度蜜月的。勞動部仍始終堅守「經雇主同意」始得延長的底線(勞動條 3 字第 1100130044 號函)。

 ➤看似給了放寬路徑,卻把最終同意權留給雇主。萬一勞資緊張,這份彈性實則「看得到、吃不到」。講白了,如果雇主願意延長,哪怕「2年」也無所謂,不是嗎?那麼解釋令說「經雇主同意,得於1年內請畢」,究竟有什麼實際的「幫助」,就有點令人費解了。

#勞資碎碎念
#婚假使用期限
#看似有彈性

——— 後記
勞動部的行政解釋,有時會出現「很鄉愿」的說明。一方面想呈現出一種「體恤勞工」的姿態,卻又在關鍵點退縮。

一句「經雇主同意」,很容易讓好意或彈性的空間,回到了勞資不對等的現實。

但話說回來,雖然管理制度雖然是基於雇主利益,但「福利制度與企業文化」的塑造,乃至於「減少衝突」,就需要多費功夫了。

如果雇主願意在這種「人生大事」上,給予真正的彈性,是不是更能夠獲得勞工全薪支持「幸福企業」?一方面,也可以減少勞工「為了在3個月內把假請完,導致人力調度出問題」的情形,這都值得雇主多多思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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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假什麼時候開始請?多久要請完?實務上有兩個最常見的誤區:

▋(一)誤區一:婚假是「一年內」請完就好?

不對,原則是「三個月」。

 ➤法定標準:根據勞動部 104 年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說明,婚假的法定給假期間是「三個月內請畢」。

 ➤尷尬的「彈性」:雖然函釋後面補了一句:「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但這就是最尷尬的地方。延長使用的權限完全在雇主手上。如果雇主不同意放寬,勞工就是得在三個月內休完,否則逾期失效。

▋(二)誤區二:期限是從「登記當天」起算?

不對,是從「登記之日前 10 天」就起算了。

 ➤起算時點:很多人以為請假期限,是從登記日或申請日開始跑,但勞動部解釋令給了一個微妙的預備空間。也就是從「登記之日前 10 日」開始計算。

 ➤範例:若勞工 115 年 2 月 23 日登記結婚,婚假從 2 月 13 日 就可以開始請,而三個月的期限則到 5 月 12 日 截止。

▋(三)為德不卒的「請假彈性」

 ➤這個「經雇主同意」始能放寬的見解,即便是過往Covid-19最嚴峻的時期,大家可能不方便出國度蜜月的。勞動部仍始終堅守「經雇主同意」始得延長的底線(勞動條 3 字第 1100130044 號函)。

 ➤看似給了放寬路徑,卻把最終同意權留給雇主。萬一勞資緊張,這份彈性實則「看得到、吃不到」。講白了,如果雇主願意延長,哪怕「2年」也無所謂,不是嗎?那麼解釋令說「經雇主同意,得於1年內請畢」,究竟有什麼實際的「幫助」,就有點令人費解了。

#勞資碎碎念
#婚假使用期限
#看似有彈性

——— 後記
勞動部的行政解釋,有時會出現「很鄉愿」的說明。一方面想呈現出一種「體恤勞工」的姿態,卻又在關鍵點退縮。

一句「經雇主同意」,很容易讓好意或彈性的空間,回到了勞資不對等的現實。

但話說回來,雖然管理制度雖然是基於雇主利益,但「福利制度與企業文化」的塑造,乃至於「減少衝突」,就需要多費功夫了。

如果雇主願意在這種「人生大事」上,給予真正的彈性,是不是更能夠獲得勞工全薪支持「幸福企業」?一方面,也可以減少勞工「為了在3個月內把假請完,導致人力調度出問題」的情形,這都值得雇主多多思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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