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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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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事務研究室|日更 D-37

「請問年資跨新舊制,計算資遣費時,是可以索取舊制+新制嗎?」

「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已經過2年,要向前公司追討資遣費...需要20年前的薪資單嗎?...」

這題實在「太雜」了。

AI生成仔沒去湊熱鬧(我自己測試過,這題AI會「從頭胡說八道到尾」,非常有趣)。

寥寥無幾的答覆只能點到「舊制每年給1個月,新制每年給0.5個月」。

然後?

就沒有然後了。

這題難就難在:缺了一大堆關鍵資訊。還必須對勞退機制有所認識。

▋(一)新舊制轉換的前提:你必須有舊制

 ➤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9 條及第 11 條第1項規定,條例適用前「已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於勞退新制施行後於同一事業單位繼續服務而改選勞退新制者,適用前之年資應予以保留。至於改選時間,最慢要在94年7月1日(施行日)起5年內改選

 ➤適用條件:

  •雇主於94年7月1日前「已適用勞基法」。

  •勞工有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新制」。

 ➤本案疑義:

雖然員工自述「年資跨新舊制」,但「實際到職日」不明(現在115年,回推20年是95年。如果95年才到職,是直接適用新制。

再者,縱使勞工94年7月1日前就到職了,萬一所服務的事業單位「當時根本不適用勞基法」,也不會有舊制年資【好比「社會團體」98年才納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更是遲至103年後】。

▋(二)保留舊制之結清問題

假設本案勞工所服務的單位,確實在94年7月1日前已適用勞基法,而存有舊制年資。但還是會衍生「舊制年資」有沒有被結清的問題。

 ➤是否已「結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3項規定,是允許雙方以「不低於當時退休金」標準,於「真正退休前」先行「結清舊制」年資的。

  •實務上向來有一種類型的訴訟,是關於雇主「結清數額低於法定標準」,導致「結清無效」,勞工因此追討「舊制退休金」。

 ➤權益釐清:

一旦舊制年資經過結清,勞工後續實際退休或資遣時,這段年資不再產生相關權益(因為已經領過了)。

反之,若未曾結清(或未合法結清),該保留之舊制才會在後續契約終止時拿出來討論。

▋(三)退休條件成就問題

若勞工滿足前兩個檢視條件(有舊制年資,且尚未結清),接著就是這段「舊制年資」該怎麼解決的問題了。此時應檢視勞工被資遣時是否已符合「舊制退休」條件:

 ➤已成就退休條件:

選擇勞退新制並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事業單位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且勞工符合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 歲,或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該段舊制年資,雇主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舊制退休金」

 ➤未成就退休條件:

至於勞工未符合退休條件時,該段舊制年資才會回歸勞基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附論:不適法年資

年資跨越新舊制的注意事項實在太多了。萬一勞工從到職一直到離職,橫跨了「不適用勞基法」→「勞退舊制」→「勞退新制」這種三段式狀態(大多發生在80幾年到職的老員工)。那麼勞工以為的「勞退舊制」年資,實際上會更短。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年資橫跨新舊制

#解答問題要先會問問題

——— 後記

勞工被資遣時,剛好年資橫跨勞退新舊制。如果以為答案是那麼簡單的「舊制1年1個基數」跟「新制1年0.5個基數」。那就太天真了。

實務上光是「究竟有沒有舊制」都是大哉問。

遑論「當年究竟有沒有結清」也常常是羅生門的狀態。

至於本案當事人的「沒有出勤紀錄」或者「要不要20年前薪資單」疑問,那就是實體計算與舉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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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年資跨新舊制,計算資遣費時,是可以索取舊制+新制嗎?」

「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已經過2年,要向前公司追討資遣費...需要20年前的薪資單嗎?...」

這題實在「太雜」了。

AI生成仔沒去湊熱鬧(我自己測試過,這題AI會「從頭胡說八道到尾」,非常有趣)。

寥寥無幾的答覆只能點到「舊制每年給1個月,新制每年給0.5個月」。

然後?

就沒有然後了。

這題難就難在:缺了一大堆關鍵資訊。還必須對勞退機制有所認識。

▋(一)新舊制轉換的前提:你必須有舊制

 ➤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9 條及第 11 條第1項規定,條例適用前「已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於勞退新制施行後於同一事業單位繼續服務而改選勞退新制者,適用前之年資應予以保留。至於改選時間,最慢要在94年7月1日(施行日)起5年內改選

 ➤適用條件:

  •雇主於94年7月1日前「已適用勞基法」。

  •勞工有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新制」。

 ➤本案疑義:

雖然員工自述「年資跨新舊制」,但「實際到職日」不明(現在115年,回推20年是95年。如果95年才到職,是直接適用新制。

再者,縱使勞工94年7月1日前就到職了,萬一所服務的事業單位「當時根本不適用勞基法」,也不會有舊制年資【好比「社會團體」98年才納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更是遲至103年後】。

▋(二)保留舊制之結清問題

假設本案勞工所服務的單位,確實在94年7月1日前已適用勞基法,而存有舊制年資。但還是會衍生「舊制年資」有沒有被結清的問題。

 ➤是否已「結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3項規定,是允許雙方以「不低於當時退休金」標準,於「真正退休前」先行「結清舊制」年資的。

  •實務上向來有一種類型的訴訟,是關於雇主「結清數額低於法定標準」,導致「結清無效」,勞工因此追討「舊制退休金」。

 ➤權益釐清:

一旦舊制年資經過結清,勞工後續實際退休或資遣時,這段年資不再產生相關權益(因為已經領過了)。

反之,若未曾結清(或未合法結清),該保留之舊制才會在後續契約終止時拿出來討論。

▋(三)退休條件成就問題

若勞工滿足前兩個檢視條件(有舊制年資,且尚未結清),接著就是這段「舊制年資」該怎麼解決的問題了。此時應檢視勞工被資遣時是否已符合「舊制退休」條件:

 ➤已成就退休條件:

選擇勞退新制並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事業單位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且勞工符合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 歲,或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該段舊制年資,雇主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舊制退休金」

 ➤未成就退休條件:

至於勞工未符合退休條件時,該段舊制年資才會回歸勞基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附論:不適法年資

年資跨越新舊制的注意事項實在太多了。萬一勞工從到職一直到離職,橫跨了「不適用勞基法」→「勞退舊制」→「勞退新制」這種三段式狀態(大多發生在80幾年到職的老員工)。那麼勞工以為的「勞退舊制」年資,實際上會更短。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年資橫跨新舊制

#解答問題要先會問問題

——— 後記

勞工被資遣時,剛好年資橫跨勞退新舊制。如果以為答案是那麼簡單的「舊制1年1個基數」跟「新制1年0.5個基數」。那就太天真了。

實務上光是「究竟有沒有舊制」都是大哉問。

遑論「當年究竟有沒有結清」也常常是羅生門的狀態。

至於本案當事人的「沒有出勤紀錄」或者「要不要20年前薪資單」疑問,那就是實體計算與舉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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