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路社群流傳一則資訊,宣稱:「看到徵人廣告寫『月休 8 天』,即可直接拍照檢舉,最高可罰2至100萬」。
對於「月休8天」的合法性,我們必須回歸《勞動基準法》的制度設計,釐清「休假總量」。
在「氣沖沖的」衝去檢舉之前,建議先「搞懂自己的權益」,到底有沒有受損。
▋(一)「法定假日」的數量?雇主別拿變形工時當藉口
➤規範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這就是我們俗稱的「一例一休」。
➤ 數學不會騙人:
若以一年有 52 週推計,勞工至少應有 104 天假日(52 × 2)。
再加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的 16 天國定假日(不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全年休假總數可達到 120 天。
➤「變形工時」不會「減少休假日數」:
有些雇主會主張,因為實施「變形工時」(如二週、四週或八週),所以月休 8 天合法。
但這在法律上是徹底的謬誤。變形工時制度的本質是「分配」。例如: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應有 8 日。實則不會直接減少休假總日數。
因此,採行「固定月休 8 天」制度的雇主,全年僅給予 96 天( 8×12 )休假,短少的 24 天,雇主注定要面對加班費的給付責任,切莫心存僥倖。
▋(二)勞工別「看到黑影就開槍」:先看清工資結構
實務上,我們不能單憑廣告標語,就斷定雇主一定違法。關鍵在於勞工的「勞動契約」與「薪資單」。
➤已依法給付加班費的可能性:
實務上,我們無法排除雇主在招募時,已將「月休 8 天」以外少給的休假天數,全部依法發給加班費的可能性。
雇主寫月休8天的徵人廣告,頂多只能解讀為有常態加班的需求而已。不會因為廣告少寫「本公司依法發給加班費」,就認為「公司沒打算給」。畢竟:「不寫也必須給」,不是嗎?
➤ 研究室點評:
如果雇主確實有乖乖給錢,且給付總額合乎法令標準,這種「預約」勞工在部分假日配合加班的做法並不違法。
若單憑廣告字眼就提出陳情,其實蠻可能造成勞動檢查資源的虛耗。
▋(三)實務診斷: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
面對這類網路冷知識,勞資雙方都應保持冷靜:
➤給雇主的小提醒:
不要以為簽了「同意月休 8 天」就沒事。如果薪資單上沒有明確區分出加班費項目,或者給付數額不足,依然存在被裁處罰鍰的風險。
➤給勞工的小提醒:
不管是月休6天還是月休8天,既然已經知道了法定假日的數量,永遠要記得,權益爭議起手勢,一定是先釐清自己的勞動契約與工資約定內容。
如果雇主真的有依法給付加班費,那麼這就是一份合法的契約約定,並非如網路所言「拍照即開罰」。
(但請記得,還有所謂勞基法第84-1工作者,不是大家都走一樣的遊戲規則)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變形工時不是月休8天的擋箭牌
#讀懂薪資明細
——— 後記
其實還真的有雇主或勞工,一直認為:勞基法只規定要休8天
所以在腦袋裡,不存在「這樣會產生加班費」的念頭。這個計算方式,甚至徹底忽略了國定假日的存在。
「月休8天」固然有「違法的疑慮」,但不能因此扭曲「契約自由」與「強制規定」的界線。雇主有與勞工議定「部分假日要來加班的權利」,並同時負擔「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在契約確實議定,並將工資(含加班費)資訊充分揭露,才是正途。
至於坊間常見「月休8天,月薪4萬」這種「統包式」薪資結構,勞工在薪資明細上既然看不到半塊錢加班費,起爭議是理所當然的,對吧?
謹記:「同業有人這麼做,不代表『這是合法的』;但網路有人這麼傳,也不代表『這就是錯的』。」
近日網路社群流傳一則資訊,宣稱:「看到徵人廣告寫『月休 8 天』,即可直接拍照檢舉,最高可罰2至100萬」。
對於「月休8天」的合法性,我們必須回歸《勞動基準法》的制度設計,釐清「休假總量」。
在「氣沖沖的」衝去檢舉之前,建議先「搞懂自己的權益」,到底有沒有受損。
▋(一)「法定假日」的數量?雇主別拿變形工時當藉口
➤規範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這就是我們俗稱的「一例一休」。
➤ 數學不會騙人:
若以一年有 52 週推計,勞工至少應有 104 天假日(52 × 2)。
再加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的 16 天國定假日(不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全年休假總數可達到 120 天。
➤「變形工時」不會「減少休假日數」:
有些雇主會主張,因為實施「變形工時」(如二週、四週或八週),所以月休 8 天合法。
但這在法律上是徹底的謬誤。變形工時制度的本質是「分配」。例如: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應有 8 日。實則不會直接減少休假總日數。
因此,採行「固定月休 8 天」制度的雇主,全年僅給予 96 天( 8×12 )休假,短少的 24 天,雇主注定要面對加班費的給付責任,切莫心存僥倖。
▋(二)勞工別「看到黑影就開槍」:先看清工資結構
實務上,我們不能單憑廣告標語,就斷定雇主一定違法。關鍵在於勞工的「勞動契約」與「薪資單」。
➤已依法給付加班費的可能性:
實務上,我們無法排除雇主在招募時,已將「月休 8 天」以外少給的休假天數,全部依法發給加班費的可能性。
雇主寫月休8天的徵人廣告,頂多只能解讀為有常態加班的需求而已。不會因為廣告少寫「本公司依法發給加班費」,就認為「公司沒打算給」。畢竟:「不寫也必須給」,不是嗎?
➤ 研究室點評:
如果雇主確實有乖乖給錢,且給付總額合乎法令標準,這種「預約」勞工在部分假日配合加班的做法並不違法。
若單憑廣告字眼就提出陳情,其實蠻可能造成勞動檢查資源的虛耗。
▋(三)實務診斷: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
面對這類網路冷知識,勞資雙方都應保持冷靜:
➤給雇主的小提醒:
不要以為簽了「同意月休 8 天」就沒事。如果薪資單上沒有明確區分出加班費項目,或者給付數額不足,依然存在被裁處罰鍰的風險。
➤給勞工的小提醒:
不管是月休6天還是月休8天,既然已經知道了法定假日的數量,永遠要記得,權益爭議起手勢,一定是先釐清自己的勞動契約與工資約定內容。
如果雇主真的有依法給付加班費,那麼這就是一份合法的契約約定,並非如網路所言「拍照即開罰」。
(但請記得,還有所謂勞基法第84-1工作者,不是大家都走一樣的遊戲規則)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變形工時不是月休8天的擋箭牌
#讀懂薪資明細
——— 後記
其實還真的有雇主或勞工,一直認為:勞基法只規定要休8天
所以在腦袋裡,不存在「這樣會產生加班費」的念頭。這個計算方式,甚至徹底忽略了國定假日的存在。
「月休8天」固然有「違法的疑慮」,但不能因此扭曲「契約自由」與「強制規定」的界線。雇主有與勞工議定「部分假日要來加班的權利」,並同時負擔「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在契約確實議定,並將工資(含加班費)資訊充分揭露,才是正途。
至於坊間常見「月休8天,月薪4萬」這種「統包式」薪資結構,勞工在薪資明細上既然看不到半塊錢加班費,起爭議是理所當然的,對吧?
謹記:「同業有人這麼做,不代表『這是合法的』;但網路有人這麼傳,也不代表『這就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