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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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機制,是解決共有不動產僵局的重要工具,但這次的修正提醒我們:工具的使用必須有邊界。禁止用多數決進行所有權交換、禁止共有人自買自賣,這兩項修正都是在確保少數共有人的財產權不被多數人架空,也讓整個制度在解決糾紛的同時,維持基本的公平底線。
一、前言故事 張太太和哥哥、姊姊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最近她打算賣出自己那一份。她找到買家,簽好契約,準備辦理過戶,到地政事務所卻發現竟然要切結有通知其他共有人?! 因為《土地法》第34條之1明文規定,出售共有土地持分,必須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這項規定不只是禮貌,而是法律強制程序,未依法通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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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承租人在基地出賣時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常是法律爭議的焦點。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可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但若承租範圍僅為部分土地,權利範圍如何界定?本文將透過案例探討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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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4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動產合併分割之請求及優先承買權)(98.01.23修正公布) Ⅰ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Ⅱ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