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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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結論 所謂可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受訓」,是指須花費相當之時間及費用,且使勞工獲得該行業進階職能(而非只是一般職能)之培訓。另外,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合理,還必須參酌勞工所受培訓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等綜合判斷,不可有輕重失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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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服務年限,沒有達到服務年限時需要賠償嗎?> **依照案例簡述地部分,約然雙方約定勞動契約須服務滿2年,但是沒有約定提前離職之賠償部分,則雇主不可以以提前離職為由要求賠償。就算另有約定,也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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