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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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律師費、承攬報酬、商品代價——這些日常交易的請求權,只有2年可以追討。民法第127條列出8類適用2年短期時效的請求權,立法目的是讓頻繁的日常交易法律關係盡速確定。但不動產買賣價金、建造房屋的承攬報酬、生財器具,均不適用2年,回歸15年一般時效。服務業者要特別注意,2年很快就到。
你的債權到底有幾年可以追討?台灣民法設有三層時效:一般請求權15年、定期給付5年、日常交易類2年。時效從「法律上可行使時」起算,不管你主觀上知不知道。定期給付和分期給付的區別、違約金的時效獨立計算,都是容易搞混的細節。本文帶你搞清楚自己的請求權適用哪個時效、從哪天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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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昨天寫的「民法消滅時效世紀大翻修:初步觀察直覺選出的五個重點(一)」,這篇繼續談我初步觀察直覺選出五個重點中的二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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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09條(監護人損害賠償責任之短期時效)(97.05.23修正公布) Ⅰ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