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志在診所看了三個月的病,結清最後一筆費用後,診所才發現有一筆兩年前的掛號費漏收了。診所負責人說:「我要去跟他追討那筆費用。」律師朋友聽了搖搖頭:「那筆費用的請求權恐怕已經超過2年,時效完成了。」
為什麼醫療費只有2年可以追?一、為什麼要有2年的短期時效?
民法第127條列出的這些請求權,有一個共同特徵:發生在日常頻繁的交易中,金額通常不大,應該盡速解決,不宜讓法律關係長期懸而不決。
也正因為如此,法律給了這類請求權較短的時效期間,督促相關當事人盡早主張或確認,避免日後舉證困難。
二、哪些請求權適用2年時效?
【民法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逐一說明幾個最常見的類型:
醫療費: 不需要有合格執照,只要從事醫療相關業務,診費、藥費都適用2年。
律師、會計師報酬: 包含外國律師在外國執業所取得的報酬,最高法院認為同樣適用。
技師、承攬人報酬: 一般承攬報酬適用2年,但有一個重要例外——以不動產為標的的承攬(如建造房屋),實務認為不適用2年,回歸15年。
商人商品代價: 商人販售商品的價金請求權適用2年,但:不動產不是商品,不適用;生財器具不是商品,不適用;高額機械是否為「商品」,實務上尚有爭議。
三、三個最常搞錯的情況
- 不動產買賣——不適用2年
建商賣房子,就算建商是「商人」,房子是「商品」,最高法院仍明確指出: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謂商品,係指動產,不包括不動產。房屋及土地的買賣價金,適用15年一般時效。
- 生財器具——不適用2年
商人出售的是他用來經營業務的設備,而非他的「商品」,不在2年短期時效的涵蓋範圍內,回歸15年。
- 不動產承攬——不適用2年
建築師、營造商建造房屋的報酬,雖然承攬人符合第127條第7款的「承攬人」,但實務認為建造不動產的承攬性質特殊,不屬於日常頻繁交易,不適用2年短期時效,應適用15年。
四、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要區分是否為業
第127條第3款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適用2年,但這裡有一個前提:必須是以租賃動產為職業的人(如機車出租店),才適用2年。一般人偶爾把車子或設備出租給他人,不以租賃為業,其租金請求權不適用2年,回歸5年(定期給付)或15年(一般)的時效。
五、律師建議
- 服務業收費要盡早請款: 醫療費、律師費、設計費這類報酬,從服務完成後就開始起算,2年很快就到了。應建立定期對帳、及早請款的習慣。
- 客戶付款有爭議,2年內要積極處理: 對方拒付或拖延,2年以上不採取行動,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 不確定適用2年還是15年,先以2年保守計算: 若有疑義,按最短的時效期間來衡量,不要等到時效可能已完成才行動。
六、總結
民法第127條的2年短期時效,涵蓋的是日常頻繁交易中的服務費與商品代價。醫療費、律師費、承攬報酬(動產類)、商品代價都在其中。但不動產買賣、不動產承攬、生財器具等,均不適用2年,回歸15年的一般時效。服務業經營者尤其要特別留意,2年是很短的時間,要趁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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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聲明
- 本文章是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情需要與律師諮詢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