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美國家家戶戶對於資產規劃的意識提升了不少,大部分的家庭都會考慮通過設立生前信託和遺囑來製定家族的財產傳承,以及避免將來可能面臨的遺產法庭程序。生前信託和遺囑是兩種不同的工具,其功能和應用領域均有所不同。下面就讓我們了解一下這兩種不同的資產規劃工具各自的特點。
生前信託的用途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什麼是生前信託?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是一份法律文件,主要目的是用來規劃財產的管理以及傳承、指定財產管理人、財產受益人,同時能不經過法院手續,即可將遺產交到繼承人手上。設立人trustor 將財產管理權交託給受託人trustee ,而受託人必須按照信託內容來管理及最終分配財產給受益人beneficiary 。生前信託一旦成立,立即生效。所指定的受託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也可以是自己,自己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好友、律師、專門的財產信託公司、等等。遺囑的重要性
除了信託之外,遺囑也不可或缺,因為遺囑有幾大特點。首先,若有未成年孩子,父母可事先透過遺囑指定由誰來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並可安排第二、第三人順位。另外,個人所有物品,有價值的如字畫、珠寶、古董等,或涉及個人情感如寵物、收藏品等,可透過遺囑交給欲遺贈的人。遺囑必須指定一名執行者executor 為立遺囑者執行遺囑。負責管教孩子的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與負責執行遺囑的遺囑執行人可為同一人,也可指定不同人。
若因疏忽或其它因素,沒有來得及在生前將某些財產轉入生前信託中,當事人一旦離世,家屬可能還需經由遺產法院的遺產繼承手續,才能將這些財產進行分配給繼承人。然而,如果當事人曾經立下遺囑,並在裡面註明那些未在生前轉入的財產也應該轉入生前信託中,那麼相對來講,也就減少許多後人爭執遺產的空間,以及減低法律上處理遺產的複雜性。

遺囑設立要點
遺囑的效力至關重要,由於美國各州立法不同,在加州基本上遺囑的設立人須年滿18歲,意即為加州法律上所定義的成年人,與具備足夠的心智能力。要注意的是,在擬定遺囑時,當事人神智是否清楚?是否具有法律上認定的自主行為能力?是否遭受威脅利誘?
若律師懷疑遺囑設立人心智缺陷,可以聘請精神科醫師診斷鑑定其心智能力。再者,加州一般來說,需要至少兩位十八歲以上之成年人在場作為見證人,他們在立遺囑人簽下遺囑時,能夠證實其神智清楚,並未遭受他人逼迫。遺囑的受益人,或具有利益衝突者conflict of interest ,最好不要擔任見證人。
信託遺囑爭議
然而,即便上述之診斷鑑定及簽名見證均俱備的狀態下,為了保護各方權利,假使家屬懷疑遺囑的真實性,或對其內容產生質疑,仍可向法院提出異議。此時上述兩位見證人就可能需要出庭作證。
此外,即使有生前信託的存在,如果信託管理人違反職責,私心利用或侵吞財產,那麼利害關係人也可以針對這些種種不當行為提出訴訟,要求信託管理人交出賬本,或是要求撤換信託管理人、以及要求信託管理人賠償不當行為所導致的一切損失。
結論
如何在生前進行全盤的資產規劃,取決於資產類型、收入來源、未來計劃、乃至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等等。為了避免遺產繼承糾紛,設立一份完善的遺囑和生前信託,確實還是有其必要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