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開關車門之處罰,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6條之1,相關說明可參考筆者之前的文章「開關車門應遵守哪些規定?違規開關車門會面臨什麼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不過各位有沒有發現,道交條例第56條之1其實存在一個bug,就是只處罰駕駛人,而不處罰乘客。
如果駕駛人自己違規開關車門而肇事,那麼處罰駕駛人合情合理,但如果是乘客違規開關車門而肇事,處罰的卻是駕駛人,就顯得不太合理。
既然違規開關車門的是乘客,那麼應該要處罰乘客才對啊,怎麼會處罰駕駛人呢?
就算真的想要處罰駕駛人,那也應該要連同真正違規的乘客一起處罰才對啊,憑什麼違規的是乘客,背黑鍋被罰錢的卻是駕駛人,乘客自己卻不用被罰錢呢?
推測法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應該是認為駕駛人對於乘客負有監督之義務,必須要監督、注意、提醒乘客依照規定開關車門。
可是駕駛人與乘客之間,真的會有這種監督義務的關係存在嗎?駕駛人對於乘客真的有監督義務嗎?駕駛人真的有辦法監督乘客嗎?
如果駕駛人是司機,乘客是他的老闆,你覺得駕駛人(司機)在法律上負有監督乘客(老闆)的義務嗎?你覺得駕駛人(司機)有辦法監督乘客(老闆)嗎?
如果老闆(乘客)違規開關車門而肇事,結果被處罰的對象卻是受僱司機,只因為司機是駕駛人,這樣公平嗎?
更詭異的是,道交條例第56條之1但書規定,如果計程車、租賃車的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就不會被處罰,那為什麼一般車輛不能夠比照辦理呢?如果一般車輛的駕駛人已經提醒乘客要依照規定開關車門了,結果乘客不聽,為什麼一般車輛的駕駛人就不能像計程車、租賃車的駕駛人一樣免除責任呢?這根本毫無道理可言啊!
所以對筆者來說,這就是一個bug,希望將來立法者可以修法改善這個問題,處罰真正違規開關車門的人,才符合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