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小王在台中租屋兩年,合約期滿後,房東沒特別提續約,小王也沒搬走,照舊繳租、居住。半年後,房東突然說要收回房屋,限他十日內搬出。小王質疑:「不是有付房租?怎麼說趕就趕?」
這種情況在租屋實務中相當常見,關鍵就在於《民法》第451條所規定的「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以及《土地法》第100條對房東收回房屋的限制。
二、什麼是「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依《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也就是說,只要:
- 原本租期到期,
- 房客持續居住、使用房屋,
- 房東沒有提出異議,
就會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雙方仍受租賃契約拘束。
三、不定期租賃能隨時終止嗎?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在不定期租賃中,房東與房客原則上皆可隨時終止契約,但需提前通知對方(例如按月繳租者,通常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不過,實務上若是住宅租賃,就要再參考《土地法》第100條的特別限制。
四、房東是否可以隨意收回房屋?
不可以。根據《土地法》第100條,房東即使租約屆滿,或是轉為不定期租賃後,也不得任意收回房屋,除非具備下列法定事由之一:
- 房東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 房客違法轉租;
- 房客積欠兩個月以上租金(不含可抵償保證金);
- 房客違法使用房屋;
- 房客違反租賃契約;
- 房客損壞房屋或附著物且不賠償。
✅ 除非上述情況發生,否則即使租約變成不定期,房東也不得單方面強迫房客搬出,否則恐涉違法終止契約。
五、結論
租約到期後,若雙方沒有另簽契約,卻繼續履行(使用、繳租),即構成默示更新,轉為不定期租賃。但房東若欲終止契約、收回房屋,除非具備法定事由,否則不得任意解除契約或要求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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