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每一個社會群體都擁有特定的自殺傾向,而這種傾向不能由個人的心理狀態、先天特質、自然環境、模仿來解釋,那麼只能取決於社會原因了。第二編正式展開社會學的分析,而本章簡要說明了方法。
直觀上最容易想到的方法,是蒐集大量的自殺案例,然後根據形態進行分類。像是,當事人處於什麼精神狀態?是激動還是消沈?焦慮還是憤怒?當事人如何準備?最後如何動手?完成分類之後,再回溯是什麼原因導致某種形態。
但涂爾幹說,我們幾乎不可能獲得大量關於形態的正確描述。他的方法不是從形態通往原因,而是反過來,從原因通往形態。亦即,先找到是什麼原因導致自殺,再來推斷某種原因可能導致什麼形態。因此他的分類是病因的分類,不是形態的分類。(171-1~1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