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背景】
- 當事人:林先生(委託人,擁有一棟位於市區的 「xx路透天厝」)。
- 情境:林先生立下遺囑進行信託,指定 陳先生 為受託人、張小姐 為受益人,並指定了 李先生 為「遺囑執行人」。
- 特殊狀況:林先生過世時,膝下無子且父母配偶皆已不在,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
【核心問題】
既然遺囑中已經指定了「遺囑執行人(李先生)」,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辦理信託登記時,還需要另外選任「遺產管理人」嗎?【實務解析與操作流程】
1. 仍須選任「遺產管理人」 雖然遺囑中已經有執行人(李先生),且執行人通常被視為繼承人的代理人(為了簡化程序,通常不需蓋全體繼承人的章);但在法律實務上,如果遇到「無人繼承」的情況,必須比照「無人繼承之遺贈」的程序辦理。
- 結論:不能直接由遺囑執行人 李先生 單獨處理,必須選任遺產管理人。
- 登記順序:先完成「遺產管理人登記」 ➜ 再由「遺產管理人」與「受託人(陳先生)」共同申請信託登記。
2. 「遺產管理人」不能在遺囑中直接指定 這是一個常見的誤區。
- 錯誤做法:林先生 在遺囑中直接寫「我指定某某人為遺產管理人」。這種指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 正確做法:必須透過「親屬會議」選任,或聲請「法院」裁定選任,才能產生合法的遺產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