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初探——以性別登記變更為例

更新 發佈閱讀 27 分鐘

文/林彥勳

在我國近年的性少數族群的權利爭取中,同志族群在婚姻的奮鬥於釋字第 748 號解釋取得階段上的成功,以專法形式取得等同異性戀族群得締結婚姻之制度保障。去年(2025年)的調查報告顯示,對比專法實施前 2018 年的民調,大眾對於同志婚姻的支持度已大幅上升 32.5%,從專法前的 37.4% 至 69.9%1。除了同志族群外,對於跨性別者以及其他性少數族群之觀感在近年也有穩步上升的趨勢,也顯現我國如今性別平等之觀念正持續深化。然而,在關於跨性別者免摘除性器官是否得換證變更性別,即免術換證的支持度僅有 40.6%,相比 2024 年的 47.4% 反而下降了 6.8%,顯示民眾對免術換證可能產生之社會衝擊的疑慮2

免術換證雖係指國民身分證上性別資訊之變更,然其謄寫資料為戶籍登記之資料,是故免術換證實為變更戶籍登記之內容。我國有關戶籍資料中性別登記變更之要件於戶籍法上並無明文,係由內政部於民國 97 年 11 月 3 日所發布之內授中戶字第 0970066240 號令

(下稱系爭令)填補其制度之空缺3。系爭令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之證明作為變更登記之強制要件,亦即強制手術換證作為在法律規範過於疏鬆下制度之填補。

由於系爭令強制跨性別者需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才可變更性別登記,許多無完成手術之跨性別者紛紛走上司法途徑爭取權利。終於在 2021 年,有無手術之跨性別者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取得了第一次訴訟上的勝利4。幾乎同時,北高行第二庭因審理有關無手術申請性別登記變更之案件,確信戶籍法之保護不足、以及系爭令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可惜的是,憲法法庭於 2023 年作成 112 年憲裁字第 4 號裁定,決議不受理該案。

所幸,同年最高行政法院(下稱最高行)之判決認為以行政命令規定之強制手術換證違憲而不受其拘束,並以法官造法之方法訂立新一套免術換證之標準,僅需經兩名專精於性別不安之醫師診斷為性別不安者即可申請變更性別登記,即弱醫療換證之方式,確立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之見解5。惟,雖然在司法實務上已經確定弱醫療換證之性別登記變更要件,內政部並未廢除系爭令而仍沿用之,代表無手術之跨性別者仍需透過訴訟程序才能取得其應有之權利,無法直接於戶政事務所變更,實在是曠日費時。

目前爭議存在之癥結點,即在於權力分立制度下,立法者、主管機關之不作為所導致之制度規範真空,給予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巨大之形成空間自行填充,無法有明確之指引,導致各說各話,且皆存有違反權力分立、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6。若欲使立法者有所動作,除了政治面的遊說與呼籲,亦可藉由聲請釋憲,由憲法法庭作為終端解決機制,若屬違憲則將向其課予義務,得以使其盡速立法,解除違憲狀態;若屬合憲,亦是對現有之見解定為一尊而得以消弭爭議。在性別登記變更制度上,領頭改革制度者為具有被動性之法院,然而司法權與其他機關之溝通手段即在於憲法法庭判決之作成,並基於權力分立,課予功能最適之機關達成憲法要求之義務。是故,在如今憲法法庭未受理而未有相關判決產生之情形下,即使法院之見解已全面更改,對於其他機關仍無實際之拘束。

因此,本文欲以性別登記變更為例,從現今制度樣貌之形成,隨之引發的相關爭議與疑慮,探討法官得聲請釋憲之事由是否應包含法律位階規範保護不足之情形。

現行性別登記變更制度之形成

若欲談現今性別登記變更制度之形成,本文認為應從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4 號裁定看起。原因在於,其不受理之決議,使目前有關性別登記變更之規範未受釋憲機關之檢驗,未能有明確之指引於立法、行政機關,進而形成如今立法程序仍不明朗,行政、司法機關各執一詞之情形。是故,對於其何以得出不受理結論之論證與案件內容,實有探討之必要。

依時序,2021 年作成之北高行 109 年度訴字 275 號判決作為第一件免術換證之勝訴案件,雖具有重要之歷史地位,然如今制度要件之確立,主要係以 2023 年終審法院提出之最高行 110 年度上字第 558 號判決為準,故本文後續僅探討該最高行判決,並此敘明。

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4 號裁定

原行政訴訟之案件事實

本案之原行政訴訟案號為北高行 110 年度訴字 522 號判決。原案中,原告具有男性性器官,原戶籍登記為男性,於 2017 年經精神科醫師診斷為性別不安,並於 2019 年依美國有關國外出生者護照變更性別之相關規定,申請變更護照登記為女性經准許。2020 年原告以其診斷證明書及其美國護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戶籍性別登記,戶政事務所依系爭令,以原告並未摘除男性性器官與提供相關證明,不符性別登記變更要件,否准之。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後,北高行第二庭以戶籍法第 4 條第 1 款、第 6 條出生登記及第 21 條、第 46 條變更登記(下稱系爭規定)就性別認定事項之立法不作為及該令以摘除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唯一許可要件牴觸憲法,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法官提出之聲請事由

根據北高行第二庭提出之釋憲聲請書,其認為性別決定之自主權與人格之實現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應屬於個人自主決定權利,基於對人格自由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應一同受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此外,性別登記之資料亦屬個人資料之一種,若有跨性別者等族群內在與外在人格不一致之情形,透過性別登記制度即會將此個人私密資訊揭示於社會,而招致不必要之議論與眼光,即會侵害其隱私權。系爭令強制要求欲變更性別登記者需透過性器官摘除手術此等危害自身身體健康之方式始可准許,亦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健康權。

北高行第二庭認為,憲法課予國家對於人民之權利具有保護義務,許多基本權利之行使皆仰賴國家積極建制有關制度,使其權利得確實展現而非流於口號。性別自主決定權利之行使,仰賴國家設立性別登記變更之制度始得展現,此時國家即受有憲法之誡命,應於合於憲法之誡命下,完成相關制度與規範之建立。基於權力分立之思考,該制度之建立應由具有民主多元正當性之立法機關作為功能最適機關以法律之形式做成,即應屬國會保留之事項,由立法機關優先實現國家保護義務,再由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實施。

由此,北高行第二庭確信目前系爭規定有關性別登記之部分,由於戶籍身分登記之內容指涉廣泛,其中關於性別登記暨變更之內容、要件及程序,均未規範,而屬不明,難認一般受規範之人民可得理解或預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立法機關未就性別登記之內容、要件、程序立法,對人民之權利侵害已達迫切,違反國家保護義務之憲法誡命,已無不立法之裁量空間,應透過釋憲方式予以保障,儘速解除長期存有之違憲狀態。

不受理裁定之理由

多數意見與協同意見書

於 2023 年 2 月 10 日,憲法法庭作成本號不受理裁定。多數意見將系爭規定與系爭令分開審查,於系爭規定部分,其理由略以聲請人難謂有提出系爭規定客觀違憲之具體事由而不予受理。於系爭令部分,按司法院釋字第 216 號之意旨,聲請人本得依其職權,不受行政命令之拘束,得不予引用,故無受理之必要。

於裁定之理由書中,聲請人就系爭規定是否有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多數意見並未言明其作出此判斷之具體理由,論證上有明顯之跳躍,需有進一步闡述。

若欲填補此處之論證空缺,或可從黃虹霞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有所知悉。於其協同意見書中,可知其認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第 80 條法官依法審判之規定,法官有適用法律之義務,若僅屬法律規範之保護不足,則非屬違憲之樣態而不得由法官聲請釋憲。本案北高行第二庭就系爭規定違憲所提出之理由,其認為皆係對法律保護不足之抨擊,而非屬法官得用以聲請釋憲之具體事由。

不同意見書

本案中,全體大法官僅有謝銘洋大法官之立場為不同意7,其認為本案具有憲法上之重要性,應予受理,並提出一部不同意見書。

於謝銘洋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中,首先,其認為,雖法官得本於職權不受行政命令之拘束,然系爭令對於法院審判上具有重要關連性以及憲法原則重要性,應亦得為釋憲聲請。

就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其認為,法位階之規範有無抵觸憲法,應以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受有侵害為斷。侵害可分為積極侵害與消極侵害兩部分,前者係屬既有之法律規範不當,使人民之權利受有侵害;後者係屬既有之法律規範保護不足,致使人民之權利無法獲得保障而受有侵害之情形,包括法律雖然有所規範,但涵蓋不足以致於產生保護上之漏洞,以及法律未為規範,而使人民權益完全無法受有保障。於此,不論係何種情形,皆會使法官於審判時欠缺適當之法律可資適用,導致人民之權利無法獲得保障,因此應准許法官得基於立法之不作為提出釋憲之聲請,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

關於系爭規定得否作為人民主張性別自主權之主觀公權利之法律依據,其認為,在本案中,北高行第二庭認為於法位階之規範中,完全無賦予人民為性別登記變更請求權之法律依據,未如北高行第七庭以系爭規定作為請求性別登記變更之法律依據而為判斷,由此可知人民究竟有無主張性別自主權之主觀公權利尚屬未明,於此已是重要之憲法爭議而得聲請釋憲。否則即便如同北高行第七庭作成判決,然而未來戶政機關究竟應採取何種標準為判斷仍然不明,將使人民與行政機關均無所適從,人民於憲法上之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亦將無法獲得落實與保障。

綜上,謝銘洋大法官認為本案具有憲法上之重要性,而多數意見通過不受理之決議,只能等待日後由人民提出聲請釋憲,始可能為多數意見所受理,惟此種情形只是徒增高度違憲疑慮之狀態延續,對人民而言,只是徒增訟累與折磨。

小節

本案最終以不受理告終,意味著如今性別登記變更制度之合憲性仍未受到憲法法庭之檢驗。於此相關,內政部至今(2026 年初),雖然法院目前已全面採系爭令違憲之見解,仍尚未廢除系爭令之適用,無手術之跨性別者必須經由司法程序後才能變更其登記。

由此觀之,似乎謝銘洋大法官於其不同意見書揭明之擔憂確實存在,行政機關未變更其見解,而進入司法程序後,又將在認定其違憲之下不受其拘束,兩者見解截然不同,可見於立法指引不明下,各機關難以有統一之判斷。惟此是否得由法官聲請釋憲,仍有疑義,將於後續章節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58 號判決

現今於司法實務上,有最高行作為終審法院提出之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 558 號判決中之見解,為目前各級行政法院所遵行。其從比較法上所為之法官造法,創設了目前得申請性別登記變更之要件,已不需遵循系爭令之規範經性器官摘除手術始可為之,改為採取弱醫療認證之手段為要件,即不需手術,僅需有不只一位專精於性別不安之精神科醫師的性別不安鑑定證明書8,便可在遭行政機關駁回申請、訴願後,藉由行政訴訟向法院申請。以下詳予說明。

本案之案件事實與前述案件相類,於此不多贅述,故從判決理由論起。

性別登記變更與性別自主決定權

同於北高行第二庭之釋憲聲請書之論證起步,該判決亦從維護人格發展之自由進行開展,其認為:「個人之性別歸屬,為其人格自由發展得以完整之基礎,故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應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之保障範圍。」後論及性別之建構與形成,非僅以外部之生理特徵為唯一準據,若個人本於自我之認識,其人格所展現之傾向與法律之歸屬不一致時,此時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之自由權利,於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應予尊重,實屬的論。應指明者為,不同於北高行第二庭之釋憲聲請書以及北高行 109 年度訴字

第 275 號判決之論理,該判決並未提及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係基於對資訊隱私權保障範圍之適當理解,補正前述論理之疑慮9

綜觀現行之法規範,該判決藉由體系性觀察戶籍法、同法施行細則、以及依同法第 52 條第 2 項授權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之條文,可見性別屬出生登記之事項,亦屬戶籍法規定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國民身分證應登載事項。是故,其認為應承認人民得適用戶籍法第 21 條之規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3 款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正本,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以實踐其性別自主決定權。

制度之實踐與法官造法

有關系爭令之部分,該判決認為,雖然性別之認定,於法規範與社會生活之建構上,具有重大之公共利益,為兼顧變更性別者之性別自主決定權,及避免任意變更性別而造成危害,應認戶政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提出一定事證,證明其自我性別歸屬與出生登記之性別有異,並已持續相當時日,且其變更性別之願望確係穩定而趨於不變,然戶政主管機關如無法律依據,卻逕自以強制要求申請人透過手術作為准許其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之要件,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義務,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侵害其健康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法院得依職權不受其拘束。

由此,有關何以證明個人之自我性別歸屬與出生登記之性別有異,於法未有明文,制度規範實為匱乏,是故,該判決以法官造法之方式,透過比較法,援引他國之法制加以歸納、統整,確立目前法院實務之穩定見解。

該判決觀察他國之法院實務與規範制度,先援引美國加州之健康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Code),該法規定性別變更以自我宣示之模式進行,若有欺騙則受偽證罪之處罰,而不需有醫療證明。惟其認為我國之法規範未有性別變更宣示之相關制度,該制對於社會大眾可能產生諸多影響與爭議,司法機關不得恣意創制,故未予採納,仍以客觀標準為要。由此,可見該判決具有權力分立之思考,對於司法權之行使有所節制。

其後,該判決統整英國之性別認同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與西班牙之變更性別登記法之立法例,以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同性戀變性人結婚案」之實務見解,認為:「因性別認同與出生時登記之性別不合,而申請變更性別登記者,應提供不只 1 份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之執業醫師,或精神、心理學領域之專家學者,出具之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證明申請人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之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此現象已長期存在(至少 2、 3 年),申請人並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等事項,自可供我國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事件之參考。審查之重點在於申請人本於自主性認知而對外展現之性別樣貌,具有相當持續性,得認此性別歸屬趨於穩定,且高度可能不會再度改變。」由此可知,該判決以精神鑑定之方式,將個人主觀內在之性別歸屬狀態轉換為客觀之形式作為要件,即弱醫療認證之模式,藉以填補現行制度之空缺,以保障人民性別自主決定權得以實現,實值敬佩。惟,此等法官造法填補制度之模式,實則亦有違反權力分立之嫌10,將於後續章節述明。

小結

最高行於該判決中,為使無手術跨性別者之性別自主權能受有保障,於論理中做有許多努力,試圖在權力分立之框架下,藉由比較法援引外國法例,形成適當之制度標準。該判決於性別自主權應受憲法保障之論證已堪完備,有關性別認定應以主觀之性別歸屬,而非以客觀上之生理特徵為準之原則已被揭明。

於此,已形成現有之性別登記變更之要件,雖相比於過往,邁入免術換證,就跨性別之保障而言,實已向前邁進一步,惟目前所採之制度形成之方式與其內容,仍存有可改進之空間與違憲之疑慮,故該判決僅為性別自主權受有保障之階段性目標,非最終之制度樣貌,仍須由立法機關於合於憲法之訴求下確立之。

性別登記變更中的困境與法官釋憲要件之再思考

現行制度之權力分立疑慮與困難

法官造法與權力分立之緊繃狀態

就法學方法論而言,法官行法的續造的前提,在於法律漏洞的存在。此漏洞係指立法者計劃外之漏洞,即應保障而可能因立法時各種因素導致未為保障,如新概念、科技之產生等。若為計劃內之漏洞,即屬立法者有意為之,則此時實際上並未存在法律漏洞而不得由法官恣意填充。

然,此漏洞之認定,自然非由立法者決定,因此種情形即是其不知之下形成的,是故,認定何為漏洞之權力即在法官手中。當然,法官必須透過嚴謹之法學論證,對於現有法條進行解釋與探究,詳盡說理其認定漏洞存在之理由,自不待言。

確認漏洞存在後,即為造法之操作。常見的法學方法,包含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與目的性限縮在內,其操作之基礎,皆離不開具有漏洞之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而造法之內容,自然也須合於法律保留等法治國原則,始得令法官造法所達成之結果不會脫離立法者之原意,能合於依法審判、權力分立之要求。

何時得法官造法之判定,在於法官本身如何解釋與適用法律條文,而代行立法者之權,藉由造法的方式來進行審判。由此,亦可理解法官造法天生帶有的權力分立疑慮,即在法適用空間下,法官作為判斷漏洞是否存在的裁判,亦同時為造法、填補漏洞之球員。而多數論者認為,基於保障基本權的要求,即使存在該疑慮,仍具有正當性11。應注意者為,保障基本權之正當性,仍應建立在完善、正確的法學方法論證之上,而不得打著保障基本權的名號恣意為之。

由此可知,法官造法作為立法規範不足下的例外手段,其本身即具有難以撇清的權力分立疑慮,需藉由嚴格的漏洞認定,確保法官造法的正當性來源並未脫離立法者的原意。

醫療鑑定作為法未明文之限制與其困境

在最高行判決的論理中,其藉由體系性地觀察戶籍法相關規範條文與性自主權的闡釋,得出法規範實有包含無手術之跨性別者申請性別登記變更之請求權,只是在請求權之要件上未有規定而存在計劃外之法律漏洞。於此,最高行對於法律漏洞存在之論理可謂詳盡,且其對於性別自主決定權之闡釋亦令人敬佩。其藉由嚴格的法學論證以及基本權的保障,一定程度化解了法官造法本身與權力分立之緊張關係。

在造法的內容上,許多論者認為,目前所採之醫療鑑定模式,仍非由人民自身為決定者,與自主權之實現仍有距離,且將跨性別之認定與醫療強制綁定,難免產生將跨性別者視為「病患」之污名化,亦係對於人民之人格權、性別自主決定權之干預12。因此多認為此種弱醫療模式於制度上僅是過渡型政策,應朝向完全自主決定、自我宣示之模式發展13。

惟,目前制度所造成的基本權干預並非是立法機關完成立法後制度推動所造成,該干預於法律上未有授權,似於系爭令違憲之事由,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嫌。再者,從制度選定之論理觀之,其並非是以立法目的由而建立新標準,而是概觀社會生活樣態後,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作為干預正當化的基礎,實則亦已脫離目的作為造法之基礎此一前提之外,亦有逾越權力分立之疑慮14

當然,本文並非無法理解最高行的考量,性別登記變更亦或是免術換證在我國爭論眾多,若由司法機關創設自主決定之模式,對於社會的衝擊與反彈難以估計,其以公共利益作為新標準建立之正當化基礎,盡力於個案中使其獲得保障的同時,避免腳步過大所衍生的各式爭議已是夾縫求生。

從前述討論中,不難發現,在免術換證案件之中,法官左右為難的情形。在法律規範明顯不足之下,為了妥善保障個案中的人民,透過詳細的論證與解釋,說明現存制度有包含性別登記變更,且透過合憲性解釋,確認該性別係指自我認定之性別歸屬。從而,強制手術之系爭令違憲,使現況下沒有合憲的法規範與制度標準存在,難以妥善實現其請求權,故而需藉由法官造法之方法,代替立法者創設一個合憲的新標準。然,面對現有之社會樣態與自身本就薄弱的民主正當性,此種爭議重大的議題,有賴民主討論與審議,法官難以作為政策的掌舵手,卻又因個案之保障逼不得已,只得以兼顧公共利益作為基礎,繼續對性別登記變更保有一定的限制,減少制度改革的幅度,使得前後說理割裂,受到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的指責。

重大政策之法官造法與法官釋憲聲請

回望 112 年憲裁字第 4 號裁定與黃虹霞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所造成之現況後可知,此路一封,促使審理之法院必須進行造法,進而受到違憲指責,因在此時,基於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的要求下,已無法官造法之空間。

法律保護不足時,在合於法治國原則之下所存留的縫隙中,法官自得踏出於界線內的一步,保障個案。然永遠需銘記的是,在各種憲法誡命之下,法的續造必然是內斂的。由其面對此種從最高行判決的論理、社會各界對於免術換證之討論與爭議,以及「性別」作為社會建構之重要成分,性別登記變更制度之改革必然對社會產生多重影響,係屬重大爭議性之政策,極需仰賴公民社會之討論與各政治機關之研議,需高度之民主正當性與立法指引。除此,該制度亦攸關性少數族群得否實現其人格發展之重要基本權,在更嚴厲的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要求下,僅得為國會保留之事項,且需仰賴民主之公開審議與討論。

在此刻,法律保護不足已非司法機關可依其職權解決,而是應藉由課予立法機關義務,由功能最適且唯一之機關進行審議並建置完善之體制。惟,此時的問題在於,無造法空間是否滿足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即法官確信已無造法之空間,且該法律之不足已嚴重侵害該案人民之基本權,使得法官無法可用,於此情形下法官得否提出釋憲之聲請?

由目前要件觀之,其要求法官確信應適用之法位階規範違憲,且顯然於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詳述其對於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15。於性別登記變更制度中,即使最高行已將戶籍法做合憲性解釋及於自我性別歸屬之認定可為變更申請,然如前述,其若欲創設制度則必然受違憲指責,此時應可認為,該法之適用必然導出違憲之結論,此時法官本於其確信,應認可其得提出釋憲聲請,否則,將使權力分立之誡命難以於各機關間溝通並實現之,且將使該機關受有違憲之指責,顯非憲法所期許。

是故,當司法權的邊界已在法官眼前,其本於受憲法之誡命,聲請釋憲以避免其判決之違憲,並使得各機關得以藉由釋憲之情形進行溝通,確立明確的指引,進而合於權力分立之制度框架底下,亦為法官聲請釋憲所欲達成之目的之一。

結論:往事暗沉不可追,來日之路光明燦爛

回過頭來,性別登記變更之法官釋憲聲請,在 112 年憲裁字第 4 號裁定不受理後已然塵埃落定,而目前司法機關所確立的標準,免術換證之確立,誠然已使我國對於跨性別者的保障有所提升,許多跨性別者紛紛踏入訴訟程序之中獲取他們的權益。在眾多案例中,近期有一案或許值得我們持續關注,即「Vivi 案」16

Vivi 是一位跨性別女性,其與他案不同之處在於,其並未透過醫療途徑也未接受過荷爾蒙治療,其不認為自己需要至精神科就診,因為他很明白自身的認同,而不需求於醫療專業來證明他的性別17。Vivi 的情形即為現況制度下遭阻擋的性少數,他們擁有明確的認知,本於其認知,而不認為自己需要接受醫療鑑定,被人診斷為「性別不安」。雖然性別不安之稱謂已經去除疾病之污名,但是只要與醫療掛勾,其污名化之宿命並不會被破除,對於跨性別者本人,其實也是強迫他們認定自己處於「不安」的情形,有侵害其人格之疑慮存在。

Vivi 在 2024 年已受北高行之判決駁回其性別登記變更之申請18。判決中,法院仍認為應有一定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故而認其所提出之生活證據與親人、朋友之書面證詞不足採納。如今,Vivi 與伴侶盟已上訴至最高行,與前次判決相差未久,其大概率並不會變更見解,則該案將進入憲法訴訟之程序。此時,聲請人改為人民而非法官,應可想像憲法法庭將受理該案。在受理、做出判決後,現有的權力分立爭議便能有明確的指引,主管機關與立法機關也無法再拖延其應負之職責,使得各機關間能夠進行溝通,進而符合憲法所要求之制度框架。

無論結論如何,往事陰霾終將會散去,一道曙光已經照向前方的道路。

註解

  1. 行政院,114 年性別平等觀念電話民意調查,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頁 25,2025 年 6 月 23日(最後瀏覽日: 2026/01/08)。
  2. 行政院,註 1,頁 29-36。
  3. 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重新規定如下,自即日生效:一、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二、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4. 參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 275 號判決
  5.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 558 號判決。
  6. 參見凌赫,法官造法的憲法界線-簡評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58 號判決,公法研究第 8 期,頁291-318 頁,2024 年 3 月。
  7. 112 年憲裁字第4號裁定主文立場表,憲法法庭,2023 年 2 月 10 日(最後瀏覽日:2026/01/09)。
  8. 註 5,頁 7-9。
  9. 凌赫,資訊隱私權的保障界線--簡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5 號判決,銘傳大學法律判解評論,第 4 期,頁 87-107,2022 年 12 月。
  10. 凌赫,註 6。
  11. 凌赫,註 6。
  12. 參見凌赫,註 6;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誰的性別:性別登記與性別變更」論壇記錄二:換證面面觀,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TAPCPR,2018 年 11 月 30 日(最後瀏覽日:2026/01/20)。
  13. 蔣宜婷,台灣「免術換證」訴訟:跨性別者要求廢止「強制手術」的掙扎與爭議,BBC NEWS 中文,2025年 10 月 24 日(最後瀏覽日:2026/01/20)。
  14. 同見解者參見凌赫,註 6。
  15. 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4 號。
  16.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跨性別變更性別登記 Vivi 案】再戰性別變更——伴盟訴求依法國模式「不提供」醫療診斷證明,TAPCPR,2024 年 07 月 11 日(最後瀏覽日:2026/01/24)。
  17. 羅亦庭、陳昕妤,「跨性別不是病」Vivi 訴訟爭取免手術變更性別,PeoPo 公民新聞,2025 年 06 月 04號(最後瀏覽日:2026/01/24)。
  1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參照。


留言
avatar-img
台大法律杜鵑花節
3會員
23內容數
透過〈法途〉,帶領你一窺法律人生命旅途上的風景和荊棘,以及臺大法律的種種。 由臺大法律學系學會學術部製作。歡迎您的參與!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John Dalberg-Acton) 監察院兩度彈劾「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遭檢察界抨擊為「政治追殺」,更是政治試圖動搖「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的公正與獨立性危機。
Thumbnail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John Dalberg-Acton) 監察院兩度彈劾「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遭檢察界抨擊為「政治追殺」,更是政治試圖動搖「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的公正與獨立性危機。
Thumbnail
5 月將於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映演的「2026 北藝嚴選」《海妲・蓋柏樂》,由臺灣劇團「晃晃跨幅町」製作,本文將以從舞台符號、聲音與表演調度切入,討論海妲・蓋柏樂在父權社會結構下的困境,並結合榮格心理學與馮.法蘭茲對「阿尼姆斯」與「永恆少年」原型的分析,理解女人何以走向精神性的操控、毀滅與死亡。
Thumbnail
5 月將於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映演的「2026 北藝嚴選」《海妲・蓋柏樂》,由臺灣劇團「晃晃跨幅町」製作,本文將以從舞台符號、聲音與表演調度切入,討論海妲・蓋柏樂在父權社會結構下的困境,並結合榮格心理學與馮.法蘭茲對「阿尼姆斯」與「永恆少年」原型的分析,理解女人何以走向精神性的操控、毀滅與死亡。
Thumbnail
美國最高法院就川普政府挑戰出生公民權的行政命令做出裁決,但避開核心憲法議題,反而聚焦於地方法院禁制令的範圍是否越權。此判決被解讀為最高法院對司法權力自我約束的展現,也凸顯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並非單純的勝負問題。
Thumbnail
美國最高法院就川普政府挑戰出生公民權的行政命令做出裁決,但避開核心憲法議題,反而聚焦於地方法院禁制令的範圍是否越權。此判決被解讀為最高法院對司法權力自我約束的展現,也凸顯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並非單純的勝負問題。
Thumbnail
本文分析導演巴里・柯斯基(Barrie Kosky)如何運用極簡的舞臺配置,將布萊希特(Bertolt Brecht)的「疏離效果」轉化為視覺奇觀與黑色幽默,探討《三便士歌劇》在當代劇場中的新詮釋,並藉由舞臺、燈光、服裝、音樂等多方面,分析該作如何在保留批判核心的同時,觸及觀眾的觀看位置與人性幽微。
Thumbnail
本文分析導演巴里・柯斯基(Barrie Kosky)如何運用極簡的舞臺配置,將布萊希特(Bertolt Brecht)的「疏離效果」轉化為視覺奇觀與黑色幽默,探討《三便士歌劇》在當代劇場中的新詮釋,並藉由舞臺、燈光、服裝、音樂等多方面,分析該作如何在保留批判核心的同時,觸及觀眾的觀看位置與人性幽微。
Thumbnail
背景:從冷門配角到市場主線,算力與電力被重新定價   小P從2008進入股市,每一個時期的投資亮點都不同,記得2009蘋果手機剛上市,當時蘋果只要在媒體上提到哪一間供應鏈,隔天股價就有驚人的表現,當時光學鏡頭非常熱門,因為手機第一次搭上鏡頭可以拍照,也造就傳統相機廠的殞落,如今手機已經全面普及,題
Thumbnail
背景:從冷門配角到市場主線,算力與電力被重新定價   小P從2008進入股市,每一個時期的投資亮點都不同,記得2009蘋果手機剛上市,當時蘋果只要在媒體上提到哪一間供應鏈,隔天股價就有驚人的表現,當時光學鏡頭非常熱門,因為手機第一次搭上鏡頭可以拍照,也造就傳統相機廠的殞落,如今手機已經全面普及,題
Thumbnail
這是一場修復文化與重建精神的儀式,觀眾不需要完全看懂《遊林驚夢:巧遇Hagay》,但你能感受心與土地團聚的渴望,也不急著在此處釐清或定義什麼,但你的在場感受,就是一條線索,關於如何找著自己的路徑、自己的聲音。
Thumbnail
這是一場修復文化與重建精神的儀式,觀眾不需要完全看懂《遊林驚夢:巧遇Hagay》,但你能感受心與土地團聚的渴望,也不急著在此處釐清或定義什麼,但你的在場感受,就是一條線索,關於如何找著自己的路徑、自己的聲音。
Thumbnail
今日(2024年8月13日)參加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主辦之研討會「第14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多元文化與民主生活」,有些事不吐不快,簡記如下。 今天去之前最想聽的就是L教授談美國總統的戰爭權限那篇,結果,該說某方面而言問題比想像中還嚴重嗎? 剛好和我同研究室的的M也是做美國總統
Thumbnail
今日(2024年8月13日)參加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主辦之研討會「第14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多元文化與民主生活」,有些事不吐不快,簡記如下。 今天去之前最想聽的就是L教授談美國總統的戰爭權限那篇,結果,該說某方面而言問題比想像中還嚴重嗎? 剛好和我同研究室的的M也是做美國總統
Thumbnail
立法院甫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在近期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與討論,更引起對於我國憲政體制下,各機關權力分立、制衡的論爭。究竟新法有哪些問題值得深思?讓我們簡單從權力分立的視角出發來瞧瞧!
Thumbnail
立法院甫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在近期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與討論,更引起對於我國憲政體制下,各機關權力分立、制衡的論爭。究竟新法有哪些問題值得深思?讓我們簡單從權力分立的視角出發來瞧瞧!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