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配圖:先位/備位聲明 vs 一審二審的關係(來源:Gemini生成)
移審範圍
多數說:上訴不可分(AKA搬卷宗箱子上樓)
- 移審範圍及於「全部」
- 先位/備位聲明,均生移審效力
少數說:訴訟仍繫屬第一審(一部上訴)
- 代表:吳從周、陳榮宗
- 移審範圍僅及於「上訴部分」
- 未移審部分,仍繫屬於第一審法院
審判範圍
多數實務:附隨一體性(箱子搬了就一起審啊)
- 認為預備合併具有一體性,不論一審是否有實質審過
- 只要先位被廢棄,二審法院應直接對備位加以裁判
最高法院:審級利益(移審範圍 ≠ 審判範圍)
- 核心想法:若一審未實質審酌備位聲明,二審不應對之裁判。
- 考量點:當事人對於備位請求應享有兩次事實審的權利,若二審逕自審判,將剝奪當事人的審級利益。
學說見解:訴訟繫屬論(移審範圍 = 審判範圍)
- 核心想法:未移審,即不應審判。
- 潛在問題:裁判矛盾(避免一審二審對先備位聲明見解不一?)
預備合併的先備位聲明:廢棄/發回/二審處理?
先位勝訴,備位未審(被告上訴)
多數實務
- 二審認定先位勝訴 → 上訴無理由(駁回)
- 二審認定先位敗訴 → 上訴有理由
- 二審逕自審判:上訴不可分(移審範圍)、附隨一體性(審判範圍),得逕自審酌備位聲明
少數實務 / 學說見解
- 二審認定先位勝訴 → 上訴無理由(駁回)
- 二審認定先位敗訴 → 審級利益 → 廢棄發回原審
- 二審不得逕自審判:維護審級利益、原告備位聲明應受兩次事實審
- 折衷見解:兩造同意(民訴451II)
第 451 條(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或自為判決)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折衷見解(事實重疊性、互斥事實)
- 概念:先位與備位聲明處於「互斥關係」時,應得逕以審判備位聲明。
- 原因:實務見解認為,此情況下先位審理時必然會對備位聲明進行「實質審理」,對當事人之「審級利益」侵害較小,發回原審的實益不高。
- 例如:先位主張借款返還、備位主張不當得利。先位請求「是否有契約」時,通常也會一併調查「若無契約,利益流向為何」等事實 (?)
先位敗訴,備位勝訴(原告上訴)
二審認定先位勝訴
- 廢棄全部判決,改判先位勝訴
- 目的:避免二審先位勝訴、一審備位勝訴並存
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787 號判決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預備之訴為有理由時,就預備之訴固應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惟對於先位之訴,仍須於判決主文記載駁回該部分之訴之意旨。原告對於駁回其先位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效力應及於預備之訴,即預備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第二審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將第一審判決之全部 (包括預備之訴部分) 廢棄,依原告先位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否則將造成原告先位之訴及預備之訴均獲勝訴且併存之判決,與預備之訴之性質相違背。
二審認定先位敗訴、備位敗訴
- 原則: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應「駁回」上訴(原告上訴不應更不利)
- 例外:法院似乎得對被上訴人(被告)闡明「附帶上訴」(?)
先位敗訴,備位勝訴(被告上訴)
二審認定先位勝訴,備位敗訴
- 被告僅就「備位聲明」進行上訴,並未及於「先位聲明」
- 此時法院應闡明「原告」,曉諭其得提起「附帶上訴」(對原告有利)
- 若原告堅持不提起附帶上訴,法院僅得依備位聲明判原告全輸
二審認定先位敗訴、備位敗訴
- 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判(備位已於一審實質受審)
- 且原告先位聲明之敗訴,於被告而言為勝訴。
二審認定先位敗訴、備位勝訴
- 與一審結果相同,應駁回上訴
先位敗訴,備位敗訴(原告上訴)
移審 & 審判
- 僅就「聲明不服」之處審理
二審心證有理由時
- 原告上訴先位 → 先位有理由 → 裁判
- 原告上訴先位 → 先位無理由,備位有理由 → 闡明(擴張上訴聲明 or 針對備位提起上訴)
其他概念
類似的預備訴之合併(不相排斥)
- 概念:即便兩項請求不相排斥,只要有排序法院仍應受此拘束。
- 審理:先位有理由時,備位即毋庸裁判 。若法院先位有理卻去判備位,屬於訴外裁判 。
- 例子:例如票款與原因借款(票據無因性???)
第三審上訴的特殊性(無附帶上訴)
- 原則:第三審不准許附帶上訴 。
- 概念:若二審廢棄一審先位勝訴改判備位勝訴,原告若對先位敗訴部分未提第三審上訴,該先位部分即告確定。
- 效果:即便被告對備位上訴到第三審,三審法院亦不得去審先位聲明。
訴訟費用與價額核定(民訴 §77-2)
- 核定標準:預備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定之 。
- 上訴利益:被告上訴時,其上訴利益應僅就其所不服的聲明範圍內核定
第 77-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筆者自言自語:
這玩意如果死背感覺很容易錯,希望到時候在考場時可以正確地推導出來...
有誤請指正~ 有問題也歡迎交流(前提是我會😭,剛學腦袋快燒掉了...)
筆記來源:筆者的Obsidian(整理自沈冠伶老師的授課簡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