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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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決議有對世效,確認無效卻僅相對效?本文從最高法院判決出發,反思公司法上兩種訴訟在商業實務中的落差,並引介中國學者劉哲瑋「一律對世效」的務實見解,以呼應本文最直覺的想法——這兩種類型在商業實際運作之中,其實差異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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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民事訴訟法
問題意識 Q: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究竟是否有民法§821(一人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起訴)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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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民事訴訟法
預備合併上訴之廢棄範圍,應以「事實是否同一」為斷。事實同一者,為避免裁判矛盾,應全部廢棄;反之,則不應當然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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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民事訴訟法
這份筆記整理「預備合併」上訴後的法律邏輯。核心爭議在於:當先備位聲明依「上訴不可分」移審至二審後,審判範圍應如何界定?內容對比了實務常見的「附隨一體性」與最高法院強調的「審級利益」,並梳理各種勝敗組合下的處理方式(如改判或發回),適合快速釐清移審效力與維護審級制度間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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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民事訴訟法
在訴訟程序中,郵戳日期並不能作為上訴有效的證據,因為訴訟行為必須在法院內完成。近期的實務判決也再次強調,郵寄行為只是準備過程,只有書狀到達法院時,才能算正式提出。因此,當事人在上訴時應確保文件能及時到達法院,避免因誤解而失去訴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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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很大的自主決定權。這不代表不必依法審判,只是民法中的條文大部分都只有「點到為止」,拿第184條的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說,僅提到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對於要賠多少錢甚至該怎麼賠償卻隻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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