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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下稱紐約南區地院)於2025年4月4日就New York Times控訴Microsoft及OpenAI案作出程序裁定,駁回被告對多項主張所提出的駁回動議。其中,原告主張,若使用者對人工智慧(AI)服務生成內容須負直接侵權責任,則被告也要負輔助侵權責任。
本裁定議題較多,將在北美智權報分2期介紹,此次第399期關注輔助侵權。法官認為,被告所提供的ChatGPT相關服務,確實對使用者造成侵權提供實質貢獻,且被告知悉這些使用者侵權的存在,故具構成輔助侵權的可能進行介紹。
New York Times v. Microsoft & OpenAI案件背景
因OpenAI的GPT模型而提起的訴訟,目前全部都移轉到紐約南區地院處理。所有的案件整併為幾個大案 — 其中一個是將書籍類的原告全部整併為一案[1],另一則是將新聞日報的原告整併為一案,即為New York Times v. Microsoft & OpenAI案。
此案件的原告有三,一為紐約時報公司(The New York Times Company,下均稱New York Times);二為由Alden集團的八家地方報紙,以Daily News為代表;三為美國調查新聞中心(Center for Investigative Reporting, CIR)[2]。
被告是OpenAI,也就是開發GPT模型和提供ChatGPT服務的主要公司,其中也包括微軟(Microsoft) — 其提供OpenAI用以訓練其GPT模型之雲端運算系統。微軟亦與OpenAI合作營運Microsoft Copilot。Copilot係以GPT-4為核心,並結合微軟之網際網路搜尋引擎Bing。最後,微軟與OpenAI亦共同推出「Browse with Bing」功能,該功能係作為ChatGPT之外掛,使ChatGPT得透過Bing搜尋引擎即時存取網際網路上的最新內容[3]。
原告主張與被告請求直接駁回
三組原告控告微軟和OpenAI的理由大致為:
(1)OpenAI在GPT模型訓練階段,從網路上大量複製原告等日報的新聞文章,且刪除了文章的權利管理資訊(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2)在GPT模型輸出階段,則會輸出新聞文章的內容,包括段落文句的逐字複製,或者新聞內容[4]的節錄。
原告起訴的主張包括:(1)著作權之直接侵權、代位侵權及輔助侵權;(2)違反《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5)普通法上之不正當競爭;(6)違反美國聯邦《商標法》之商標淡化[5]及(7)紐約州一般商業法主張商標淡化及商業聲譽受損請求[6]。
微軟和OpenAI對各項主張都提出駁回動議(motion to dismiss)[7]。紐約南區地院法官Sidney H. Stein於2025年4月4日作成裁定,拒絕被告所請求的前三項駁回動議,但同意後三項駁回動議。本文先就著作權的輔助侵權討論進行介紹。
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大語言模型可能構成輔助侵權
原告在著作權直接侵權主張之外,亦以備位方式提出著作權輔助侵權主張,亦即,倘若法院認定直接侵權行為人為使用者而非被告,則主張使用者是利用被告之大型語言模型(LLMs)才會生成侵權輸出,故被告仍應負輔助侵權責任[8]。
原告主張,被告在三方面行為幫助用戶侵權:(1)使用原告著作訓練其LLMs;(2)以特定訓練技術決定其LLMs所輸出內容;以及(3)所開發之LLMs,可在未經原告授權情況下,向終端使用者散布原告著作重製本[9]。
而被告主張,原告未能合理具體主張使用者(第三方)存在直接侵權,亦未能合理主張被告「知悉」使用者侵權行為。
輔助侵權的構成要件
依美國聯邦第二巡迴法院判例,要構成實質貢獻之輔助侵權,原告須合理具體主張下列要件:(1)第三方之直接侵權;(2)被告「知悉」該侵權活動;以及(3)被告對第三方侵權行為「提供實質貢獻」[10]。
對於「知悉」要件,雙方採取不同標準。原告主張第二巡迴法院的標準,包括實際知悉或推定知悉(actual or constructive knowledge),亦即被告是否在客觀上「知道或應有理由知道」使用者直接侵權行為[11]。被告則主張應採取第九巡迴法院之較高標準,須被告實際知悉特定侵權行為,或對特定侵權事實具備故意視而不見(willful blindnes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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