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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美國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外觀,而非其功能。申請人主要透過圖面來展現產品的外觀。通常情況下,他們使用線條圖,以便將保護範圍集中在設計的形狀和結構上,而不是照片或數位影像中可能呈現的表面外觀或紋理。
本此北美智權報將在399-403期中,以兩件案例說明,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有關設計專利圖式之規定、圖式中具透明性的專利範圍是否包含透明性、半透明性及不透明性等內容。
案例一是編號2024-1616的SMG案[1],在此案件中,因為地方法院對「透明度」一詞的解釋有誤,因此CAFC撤銷關於491專利及D930專利的侵權判決,並將D930專利侵權問題發回重審,並撤銷禁制令。案例二是第六巡迴法院的Think Green案[2],此案件向申請人提供一則警告 — 如果申請人不希望受限於所示表面的外觀,則不應使用電腦生成的數位精描圖。為了保護真正不受表面外觀(尤其是不透明度)限制的設計,線條圖是最佳選擇。
因篇幅有限,於399期僅先介紹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的規定。
MPEP對於設計專利製圖的相關規定
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1503.02 (II),表面陰影之說明,雖然37 CFR 1.152並未強制請求使用表面陰影,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對圖形進行陰影處理,以清晰地顯示設計中3D表面特徵和輪廓。表面陰影對於區分產品的任何開放區域和實心區域也是必要的(如圖1所示)。但是,表面陰影不應應用於未請求保護的主題(以虛線表示),以免造成對權利請求範圍的混淆。
![圖1. 沒有陰影線呈現的3D物品[3]](https://img.vocus.cc/O_LSXQraqJ7nV4WMAIocvGn9rPEXrvjHuyPzyfZllY0/w:722/f:webp/plain/https://images.vocus.cc/1a30fd80-8e6f-4d6f-8c83-370c73190d6c.jpg)
圖1. 沒有陰影線呈現的3D物品[3]
根據MPEP的規定,表面陰影線用於「指示特徵和輪廓」,包括「區分物品的任何開放區域和實心區域」。另一方面,法院指出,其他「法院曾裁定,當專利未明確規定限制條件時,換言之,當專利空白且不包含表面陰影時,專利權人有權獲得最寬泛的合理解釋」。例如,在第六巡迴法院的一個較早案例中,法院認定,沒有斜線的空白表面可以主張透明、半透明或不透明表面,或兼具以上所有特徵[4]。
設計專利申請圖式中常用的兩種陰影類型是直線表面陰影和點狀陰影。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它們都能有效地表現大多數表面的特徵和輪廓(如圖2所示)。
![圖2. 立體物品以陰影線明確表面特徵[5]](https://img.vocus.cc/hyerVz8xtG26ZnreuGSWaftSVel2tTTwtqdWcLzxSac/w:726/f:webp/plain/https://images.vocus.cc/76e41ded-e38f-4a5e-b513-65685d16dccc.jpg)
圖2. 立體物品以陰影線明確表面特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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