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們花了十多年培育出來的高級葡萄「Shine Muscat」,還沒在海外正式布局,就已經在中國市場出現大量種植與販售。名字一樣,品質也不差,但收益卻不再回到日本育種者手中。日本政府估計,這類品種外流每年造成的損失超過一百億日圓。於是,日本在2020年修正了《種苗法》,大幅強化對新品種的保護。
日本這次修法,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補上這段「空窗期」。只要新品種申請公開,育種者就可以對未經許可的出口行為主張權利,甚至申請禁令。更關鍵的是,日本現在允許育種者在登記時就設定「可以出口哪些國家、不得出口哪些國家」。如果有人違反這個限制,把種苗賣到未被允許的國家,就構成侵權。
這一點,台灣目前並沒有做到同樣程度的明確設計。
另外,日本也把保護年限拉長。一般作物延長到三十五年,多年生植物甚至到四十年。理由很簡單:果樹類型的品種,真正開始大量回收投資,往往已經是多年之後。如果保護期太短,育種者會失去繼續投入的動力。
這個故事,放在台灣,其實同樣真實。
我們有蝴蝶蘭、有鳳梨、有芒果、有各種在國際市場叫得出名字的品種。這些不是自然長成,而是研究人員與農民多年投入的成果。台灣早在1988年就制定《植物種苗法》,2004年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近年也持續修法強化管理。
比起日本,台灣目前的保護期間相對較短。雖然制度存在,但對於高價值長期投資的品種來說,誘因並不算強。
更現實的一點是,品種權屬於「屬地主義」。也就是說,你在台灣登記有權利,不代表在中國也有權利。如果沒有在當地申請保護,就很難主張侵權。日本這些年除了修法,也積極協助育種者在海外同步布局。台灣在這方面仍然偏向個別農民自行負擔。
如果我們把這些差異放在一起看,就會發現:台灣不是沒有法律,而是法律的力道還不夠精準。
另一個更現實的問題:誰為農業創新買單?
在台灣,如果是農業試驗所、各區農業改良場、畜試所、水試所這類公家單位育種,品種權申請本來就編列在年度預算裡。翻開各試驗機構的決算與預算資料,可以看到新品種研發與相關業務屬於既定工作項目。這沒有爭議,因為那是公共資金投入的公共研究成果。
但如果是一家私人種苗公司呢?
法律上,任何法人都可以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申請品種權。但申請費、審查費、後續維護費,原則上都要自行負擔。更別說如果要在日本、韓國、澳洲或其他市場同步布局,還得再花一筆可觀的國外申請成本。
政府不是完全沒有幫助。農業部目前仍有「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明定可以透過補助與獎勵方式支持農業創新活動,而且計畫成果原則上歸受補助者所有。換句話說,如果企業透過核准的創新研發計畫取得補助,新品種仍然可以是企業的資產。
過去也曾有專門針對種苗產業的專案,例如112年推動過的「厚植種苗產業價值計畫」,當時開放具有種苗業登記證的業者申請補助,協助提升育種與生產能量。但查核近兩年的公開補助資訊與農糧署年度計畫公告,可以看到114年度已改為「種苗產業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等其他名稱的補助項目,並未再以「厚植種苗產業價值計畫」名義延續。至少在今年度公開的補助計畫清單中,已不見該名稱專案。
以上的情況,其實呈現出一種制度上的折衷。
如果是公家研究單位,品種權申請由公費支應。 如果是私人農企業,原則上應自行負擔申請成本,但可以透過政府核准的產業創新或種苗升級計畫,取得部分研發補助。
這樣的安排,其實是一種折衷。因為如果政府完全不補助,育種成本高、回收期長,中小型種苗公司會很辛苦;但如果全面用公費替私人企業申請品種權,又會引發公平性與資源分配爭議。
真正關鍵的問題,其實不是「要不要補助」,而是「補助的條件與目的」。
如果補助只是替企業減輕一般營運成本,那就失去政策正當性。但如果補助是針對具有國家戰略價值的作物、外銷潛力高的品種、或涉及糧食安全的重要技術,那麼政府支持就有公共利益的基礎。
想像兩種情境。
第一種,是一個普通的商業蔬菜品種,市場以國內為主,技術外溢風險低。這類品種,企業自行承擔成本,本來就是市場機制的一部分。
第二種,是一個高附加價值、具外銷潛力、甚至已經有國外買家詢問授權的品種。如果因為海外申請費昂貴而放棄布局,最後被別國搶先註冊或大量種植,那損失的不只是企業,而是整個產業。
這兩種情境,理應有不同的政策對待。
也許未來真正該思考的,不是恢復某一個單一計畫名稱,而是建立更穩定、長期的「戰略品種保護機制」。針對高價值品種,提供海外同步申請補助與法律支援;同時要求受補助企業保留核心種原控制權,確保公共資源換得公共利益。
麝香葡萄的故事提醒我們,制度慢一步,產業可能就失去一整個世代的成果。
種子很小,但它承載的是時間、技術與國家競爭力。 守住品種,不只是替企業減輕成本,而是替台灣保留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