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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前一篇北美智權報399期《AI服務幫助使用者侵權?NEW YORK TIMES V. MICROSOFT & OPENAI案2025年初步裁定(一)》,介紹該案關於著作權輔助侵權的問題。但本案原告還提出了許多主張,包括:(1)被告在擷取新聞文章時,移除上述文章的著作權管理資訊(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MI)等,構成不當移除著作權利管理資訊[1];(2)因為人工智慧(AI)幻覺(hallucination)問題,原告認為某些回答將錯誤內容說成原告文章所寫,會減損原告的商標信譽[2]。本文將介紹法院對這二部分的裁定。
LLMs訓練階段與輸出階段移除新聞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Daily News、CIR三組原告主張,(1)被告在訓練其大語言模型(LLMs)過程中,移除原告作品中的CMI,對原告造成傷害;(2)在透過「重述式輸出」(regurgitating outputs)散布原告作品未經授權重製物時,也未含原告的CMI,對原告造成傷害[3]。原告乃依據《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對Microsoft與OpenAI提出兩項請求。
第一項請求係依據17 U.S.C. § 1202(b)(1),其禁止「故意移除或變更任何著作權管理資訊」。
第二項請求係依據17 U.S.C. § 1202(b)(3),其禁止「散布」任何「著作」或「著作之重製物」,而行為人係在「明知該著作權管理資訊已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被移除或變更」的情況下為之。
在上述兩項規定中,被告尚必須「明知」或「具有合理理由應知」,其行為將會「誘發、促成、便利或掩飾侵權行為」[4]。因此,第1202條(b)之請求包含一項「雙重主觀要件」(double-scienter requiremen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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