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緒爾的符號學中,提及了兩個觀念,分別是能指(Signifier)與所指(Signified)二者。
能指(Signifier),指的是符號本身,而所指(Signified)是符號所指的具體對象。兩者結合為記號(Sign),關係通常是任意的、社會約定的。
例如:隨著每個人的認識及世界觀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意識形態,而摸肩膀的行為是符號本身,是能指(Signifier)此一概念的指涉範疇,至於被理解成是性騷擾、猥褻行為或表示關心的行為,所指(Signified)則因每個人主觀的價值觀及意識形態而有所差異,而記號(sign)則是能指(Signifier)與所指(Signified)二者的結合意義,在不同時空背景、情境下可能形成不同意義,當然,也受社會規範及普遍價值觀影響著。
總結而言,能指(Signifier)是「符號形式」,所指(Signified)是「意義概念」,兩者構成符號學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