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法只是換湯不換藥,真正的病灶在金流結構
幾天前,立委陳清龍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拋出一組數據,震動了不少人:2025年全台開出1631萬張罰單,死傷事故件數卻高達53.6萬件,而罰單收入75%分配給地方政府,僅強制12%用於交通安全改善,「人民罰款成地方政府小金庫」,改用於挹注地方財政缺口。
對此,交通部長陳世凱也難得坦承問題的嚴重性,並且宣布將提出修法方向:建議強制用於交通安全改善比例,從過去12%提高至30%,相信硬體改善速度可以加快很多。消息一出,媒體大篇幅報導,許多人拍手稱快。但我想在這裡潑一桶冷水——
這個修法方向,根本就搞錯了問題的本質。

問題從來不是「多少%用於改善交通」
我在去年的文章《球員兼裁判,罰鍰變成KPI》裡就已經指出,台灣交通執法的核心病灶,不是罰款「用途」分配的比例高低,而是罰款根本不應該留在開罰者的口袋裡——無論是12%、30%,甚至100%。
讓我把這個邏輯說清楚:
根據現行制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分得罰鍰收入75%,處罰機關(多為警察局)可分得24%,僅1%上繳國庫。 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加上執法單位,合計拿走99%的罰款收入。

現在交通部說,要把其中至少30%強制專用於改善交通。
請問各位,這有什麼本質上的改變嗎?
一毛錢都沒有離開地方政府的口袋。
開罰的人還是罰款的最大受益者。執法機關還是靠罰款養活自己的硬體設備與業務費用。地方政府財政與執法成效之間的「利益臍帶」,一條都沒有被切斷。
交通部告訴我們,把「要用在改善交通的比例」從12%提高到30%,就叫做改革。這不是改革,這是在利益共謀的框架內做表面文章,然後告訴老百姓:你看,我們很認真啊。
這種修法,等同於幫一個球員兼裁判的裁判,把他的哨子擦得更亮,然後宣布比賽更公平了。
數據已經告訴你答案,但你不想面對
最諷刺的數據已經擺在眼前了,但交通部與立法院諸公偏偏裝作沒看見。
2022年交通罰單有1385萬件,事故件數47萬件;2025年罰單開出1631萬件,死傷事故件數達到53.6萬件。
罰單增加了18%,事故死傷增加了14%。罰越多,死越多。這不是偶然,這是制度必然的結果。
當罰款成為地方財政的穩定來源,當執法設備的採購費用來自罰款收入,當警察績效考核與開單數量高度相關,你期待這套系統朝向「降低違規率」的方向運作嗎?那才是真的天真。
一套正常的交通安全制度應該是這樣的邏輯:違規率降低→事故減少→政府達成目標。
台灣現行制度的實際邏輯卻是:開更多罰單→收更多錢→購買更多執法設備→開更多罰單。
這是一個自我強化的財政循環,和交通安全毫無關係。
真正的解方:罰金必須上繳國庫,統籌規劃使用
我在之前的文章裡引述過英國的制度設計,這裡再說一次,因為這個對比太重要了。
英國的模式清晰乾脆:所有交通罰款收入統一進入中央「合併基金」(Consolidated Fund),地方政府與執法單位無法直接分配這筆錢。地方若需要使用相關經費,必須透過特定交通安全計畫向中央申請。目的只有一個——切斷「執法行為」與「財政收益」之間的直接關聯。
這不是什麼高深的法律學問,這是最基本的利益迴避原則。台灣的法院法官審理自己相關的案件要迴避,醫生不能為直系親屬動手術,公務員採購不能讓自己的親屬得標——這些制度設計,都奠基於同一個核心邏輯:讓決策者與決策結果的利益脫鉤,才能確保決策的公正性。
交通執法也是同樣的道理。
一旦執法機關能直接從罰款中獲益,它就有永遠無法消除的動機去「最大化罰款收入」,而非「最大化交通安全」。這不是道德問題,這是制度設計問題。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的公共選擇理論所指出的:政府官員和市場參與者一樣,也會依據自身利益行動。不從制度上切斷利益鏈結,寄望官員道德自律,是徹底的政治幼稚病。
德國的制度設計同樣值得參考。德國交通罰款由各邦(Länder)徵收,但罰款收入納入各邦一般預算統籌運用,並不直接回饋給開罰的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薪資與開單數量也無直接連動。因此,德國的交通科技執法設備(如測速相機)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必須設置在有客觀事故數據支持的地點,且設置前後均須公開數據接受社會檢驗。
日本更走得更遠。日本道路交通違規罰款(反則金)全數上繳國庫,由中央統籌分配給道路安全基金,地方執法機關完全無法直接支用罰款收入。正因如此,日本的交通執法文化更傾向於現場教育與行為矯正,而非衝高罰單數量——因為後者根本沒有財政誘因。

台灣呢?台灣的制度設計讓地方政府與警察局加起來拿走99%的罰款,然後政府說:我們要把其中的30%限制用途。
這哪裡是改革?這是在說:「你繼續拿這99%,但其中30%我要管你怎麼花。」
問題的根源不是「花法」,是「誰拿到錢」。
交通部與立法院的鴕鳥心態
說到這裡,我不得不直接批評交通部和立法院——兩者都看到了問題,但都選擇了最方便、最不會得罪地方勢力的答案。
交通部長陳世凱在立法院坦承,現在的情況不合理,且易讓用於交通安全改善的費用變成地方政府的小金庫,事實上目前直轄市的罰款收入,75%分配給地方政府,加上24%給裁罰機關,幾乎99%罰款都由地方取得。
既然已經承認「99%由地方取得」是不合理的,為什麼解方還是讓地方繼續拿99%,只是限制其中30%的用途?
答案很簡單:因為真正的改革——將罰款上繳國庫——會得罪六都及縣市長,而這些地方首長的政治影響力,在台灣的選舉政治生態裡,是任何執政黨都不敢輕易挑戰的。
這就是台灣政治的核心矛盾之一:中央政府心知肚明制度有問題,卻因為害怕觸動地方利益版圖,選擇以小改革敷衍大問題,以象徵性修法代替結構性重整。
立法院更是共謀。交通部2024年12月底預告修正草案,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12%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新增科技執法設備費用等項目。
然而,草案連「科技執法設備費用」這種項目都列進去——也就是說,用罰款收入去買更多科技執法設備、開更多罰單——這哪裡是在改善交通安全?這分明是在法律層面把「以罰款養罰款」的循環正當化。
所幸後來有部分聲音指出這個荒謬之處,相關用途項目才被調整修改。但整個修法過程顯示,決策者的思維框架從來沒有跳脫「如何分配罰款」,而非「罰款是否應由執法者保留」。
這是鴕鳥心態的標準教科書案例。問題清楚擺著,但頭埋進沙裡,假裝做了一些小動作就叫做改革。
金流不切斷,制度永遠自肥
讓我再把邏輯說得更清楚一點,因為這個道理非常關鍵,卻又非常容易被混淆。
有人會說:「如果30%都強制用在改善交通,那不是很好嗎?道路硬體改善了,事故不就會減少?」
這個說法聽起來合理,但其實迴避了真正的問題。
第一,所謂「改善交通的30%」,根據現行草案的定義,包含的項目相當模糊,容易被操弄為購置更多執法設備、支付更多執法人員協勤費用——這些都是在「強化罰款能力」,而非在「降低事故率」。
第二,就算這30%真的全部用於道路工程改善,剩下的70%呢?那70%依然進了地方財政的口袋,依然構成地方政府傾向「多開罰單」的財政誘因。你改善了一條路,但執法系統繼續為了財政利益而運作,事故率不會因此根本好轉。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只要罰款收入留在開罰者的口袋裡,交通執法就永遠無法回歸它本該有的目的——改變駕駛行為、降低違規率、減少事故。一個能從罰款中直接獲益的系統,不會希望違規率歸零,因為那等於切斷自己的財源。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問題的核心是金流結構,不是用途分配。
真正的改革只有一條路:交通罰款全數上繳國庫,由中央統籌規劃,依各地事故率、道路安全需求、人口密度等客觀指標重新分配,專款用於道路工程改善、交通教育、號誌優化等非執法類項目,地方執法機關的運作經費另由一般預算支應,與罰款收入完全脫鉤。
只有這樣,才能從金流上根本切斷執法者與罰款之間的利益關係,讓交通執法真正回歸它應有的目的。
結語:不要再被數字遊戲騙了
12%變30%,聽起來很有誠意。但這個數字改變,沒有動到任何真正需要動的東西。
罰款還是在地方政府口袋裡。執法機關還是靠罰款維持設備採購。測速桿還是會一支一支立起來,因為那背後有清楚的財政邏輯在驅動。
2022年1385萬張罰單、47萬件事故;2025年1631萬張罰單、53.6萬件事故。 趨勢清清楚楚擺在那裡。罰越多,死越多。這不是巧合,這是制度的必然產出。
交通部與立法院都看見了,卻都選擇用修改「用途比例」這種不痛不癢的方式來回應。因為真正的解方,需要得罪地方政府,需要挑戰既有的財政利益版圖,需要有政治勇氣去做真正困難的事。
而那,顯然不是現在的政治生態所允許的。
台灣的道路,每年繼續用鮮血證明這套制度的失敗。
如果你也看清楚了這個荒謬的現實,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問題不在測速桿,問題在那條把罰款直接送進開罰者口袋的金流管線。只要那條管線不被切斷,台灣的交通地獄就不會結束。
延伸閱讀
1.【政府提款機解密】全台每年300億罰單背後:你的違規竟是地方財政的「甜蜜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