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古代的司法者而言,不論是用鞭抽打還是中國用杖去打,都不足以阻嚇違法者。因為那個時代肉體痛苦太過常見了,別說是被用刑,光是生存或者醫療行為本身都非常痛楚,你想想你會比較想要被鞭刑還是像關雲長一樣「刮骨療毒」?
肉體上的痛苦是短暫的,還必須配合上精神上的長期痛苦才是完整的刑罰。他們認為沒有足夠的羞辱,只是肉體痛楚不足夠阻嚇人。隨便家暴都可以掉幾根牙齒了吧?故自古以來,鞭刑與杖刑都是為了羞辱受刑人,所以往往都要公開處刑,在鞭刑的同時讓鄉民們看到受刑人的哀號醜態以及調笑,包括終極侮辱才是完整的鞭刑。但當年只要有女性被鞭刑,特別是年輕的女性被鞭刑,就會引發像臺灣媒體常講的「鄉民暴動」,因為不明的原因,男性觀眾特別多。那時候鄉民們就是特別喜歡看女性被打到哀號,而且鞭刑又多數被用於小罪,即是偷竊,流浪,不敬神之類,所以被用在女性上並不罕見。
結果大家都十分期待有下一個女犯被鞭刑,跟現代人期待新番上畫沒甚麼分別。畢竟對於教育程度不高的人來說,她們之所以犯罪常常都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在犯罪,所以不僅沒有阻嚇,甚至多的是人期待年輕女性犯罪。當年的大英帝國就開始覺得對女性鞭刑敗壞道德的效果,好像還高於阻嚇犯罪。
因此在十九世紀初,英國決定廢除一半鞭刑:只廢除女性那一半,男性保留。
但這又產生了一個悖論,如果公開羞辱性的鞭刑是阻嚇犯罪所必須的,那難道女性就不會犯罪,不需要被阻嚇了?不會偷竊,搶劫,詐騙嗎?那公開鞭刑只針對男性,豈不是鼓勵女性去犯罪或者利用女性去犯罪嗎?
只有男性公開鞭刑的娛樂性好像不足,令男性鄉民們很不爽,而且英國政府又發現一件事,就是男性被鞭刑公開羞辱之後,性格會變得古怪,甚至對鞭刑也麻木,而跑去犯更嚴重的罪。那時候的人就覺得,一個人喪失了自尊之後,反而就會放開懷抱變得無恥,反正都沒面子了還有甚麼不能做的?反而製造更多社會問題。
所以不久之後,就連男性的公開鞭刑都被廢除了,自 1831 年以後,大英帝國的所有鞭刑都是隱密進行。
然而這又面對一個問題,那就是隱密進行的鞭刑保障了犯人的尊嚴,可是鞭刑一開始的用意就是為了羞辱犯人呀?不公開鞭又怎樣羞辱犯人呢?不羞辱又怎樣阻嚇犯罪呢?鞭刑先被廢除了女性那一半,然後又被廢除了公開這一半,只剩下本來效果的 1/4 了。大眾開始質疑這種殘廢的鞭刑還有沒有用。
然後去到二十世紀,就出現了尷尬的結果,當年的英格蘭使用鞭刑,而蘇格蘭則不用鞭刑。偏偏英格蘭的暴力犯罪,又遠高於蘇格蘭,這數據等於否定了英格蘭的鞭刑的阻嚇,議論氛氛。而且當年的歐洲普遍已廢除了鞭刑,英格蘭雖然隔了一個海,可是鞭刑這部份卻被歐洲口誅筆伐,用來嘲笑英國佬除了食物難吃之外還很野蠻。
而這又成為了反對黨指責政府的口實,是的政爭就是如此:沒鞭刑就罵政府沒鞭刑,有鞭刑就罵政府鞭刑沒有用,但總不能回復公開鞭刑,以及把女性重新拿出來鞭吧?所以去到 1948 年,左右為難的英國政府就廢除鞭刑算了。
當然,以上只是英式鞭刑。伊斯蘭教法的鞭刑就沒那麼多改革,還保留鞭刑的原汁原味以及完整阻嚇力,比方說女性衣著不檢點就可以判鞭刑,據說阿富汗與印尼某些省份都還是公開鞭的,好像被鞭的是男人就用男人鞭,被鞭的是女人就用女人鞭,當然現代想看女人鞭男人,也不用等司法系統執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