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剴剴案的一審判決出爐,引起台灣社工界與社會的討論。由於我本身與這件事有些距離,也不在台灣執業,並不好做評論。但是我工作的場所之一也有類似需要訪視保母家的職責,也很不幸有遇過必須要通報虐兒的情況。這篇是以自己的經驗分享:在美國,社工在虐兒、訪視、以及社會扮演什麼角色,或許也能讓希望社安網改革的台灣多一個參考方向。
本篇並不會提及兒童如何被虐待的細節,請放心閱讀。虐兒法定通報人(Mandated Reporter)
在美國,只要是與兒少工作的族群,都是法律規範的虐兒通報人。法定通報人的意思是,在職責範圍內,有理由懷疑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有虐兒行為發生時,必須作出通報。
來源
1962年,美國醫師在期刊上發表了受虐兒症候群的文章(The Battered Child Syndrome),幫助醫生注意到受虐兒童可能會有的症狀。這篇文章後續也讓社會意識到,原來虐兒事件比大眾想像的還要常見,促使各州修改法律,讓與兒少接觸的所有工作者皆為虐兒法定通報人。1967年,美國各州皆有法定通報人的相關法律。
法定通報人規定了什麼?
各州法律會稍有差異,以紐約州的法律來說,可以大致包涵:
- 每位法定通報人需要每兩年做一次培訓。
- 通報人負責通報,通報內容必須為已知資訊(例如有對話記錄、有照片),不可以自行添加臆測或深入調查。
- 不需要證據,合理懷疑就可通報:有可能是傷口在奇怪的地方、連續幾天有新傷口出現並無合理解釋、情緒上有極大轉變等等。
- 只要是和兒少工作的職員,全部都是法定通報人:包含直接與兒少工作的社工、醫生、老師。甚至是非直接接觸的人員,像是在幼兒園打掃的員工、在小學餐廳煮飯的廚師、處理訂購教室用品的行政助理等等。
- 通報完,仍然不可以自行調查。相關單位調查完若沒有找到虐兒證據,通報人也不可自行調查。
- 若通報時被判定理由不足或是資訊不足,該通報則不會立案調查。
這些規定反映出兩個層面:第一,法律有較清楚的制度和培訓去規範「誰」必須要在「什麼時候」通報給相關單位。第二就是,法律希望社會能一起監督,而非只有特定職業。這樣的法律也有延伸到與老年人或是需要高強度照護的人群的工作者。
實際經驗
我自己少有的幾次經驗來說,其實真的很難知道是否要有虐兒情況發生。有以下理由:
- 保母不一定都會分享,甚至可以以其他方式隱藏。當保母主動告知任何傷勢時,員工也會傾向信任保母的專業和觀察。
- 家長注意到異常,但不想把事情鬧大而選擇不說。
- 通報人由於不可以自行調查或臆測,能否「突襲檢查」就會是一個灰色地帶。而突襲檢查的難度,更會因為互信關係的建立而拉高,也會根據不同情況有風險。
少有的幾次通報經驗裡,都是從第三方聽來的資訊(保母身邊的助理、家長),而非直接與保母的互動或是直接的觀察得到的資訊。為什麼困難?以一位合作快十年的保母來說,每一個月訪視兩次,卻都沒有人發現任何虐兒跡象。通報的保母助理在信中説:「這個保母在訪視時,都會做好準備,也很積極參與部門培訓等等」。並且員工一個月只有兩次訪視,不太可能會觀察到虐兒發生的當下。那麼,是否應該執行「突襲訪視」?
突襲訪視:虐兒升級或證據銷毀的風險
在我們公司,與保母的突襲訪視非常少見。原因是我們與保母是合作關係,而非調查關係。合作關係代表雙方需要尊重彼此,互建信任。我們訪視的人員為了建立信任,會在與保母約好的時間前往,來表達「我尊重你的時間」。在少有的幾次突襲訪問也都是建立在重大違規事件,有政府單位的書面紀錄之後,才會提醒保母「將會開始突襲訪問」。
在虐兒通報培訓裡,由於法定通報人不具有調查權利,培訓也會提醒誤打草驚蛇。當平時沒有突襲訪視,卻因「懷疑虐兒」而突襲,是有可能讓保母起疑心,甚至有讓虐兒(如果真的有)升級的風險,或讓保母「提前」準備好要被相關單位調查,而消滅虐兒的證據。我們作為法定通報人,在舉報之前也不需要告知當事人(受害或加害)。理由是,若告知了受害兒的家長,我們無法控制家長會有的反應,可能是直接指控保母而讓關係惡化,進而加深虐兒風險。再者,有些時候家長並不想立案,只想以冷處理的方式(例如換保母)。當員工告知家長自己將會通報,更有可能會破壞助人者與家長的互信關係。
有了法定通報人,虐兒就有效防治了嗎?
時代雜誌一篇2024年的報導批評,法定通報人只重視了通報,但完全起不到預防的作用。許多通報最後也找無實質的虐兒證據,在通報過後孩子需要被帶離家長身邊的做法,實則會造成孩子更多傷害。並且,許多是對於家庭貧困的通報。報導指出(法定通報人培訓後續也有跟著修改),家庭貧困而導致兒童的某些基本需求無法被滿足,這件事並不被列入虐兒範疇。由於通報法讓「不通報」會有處罰,於是比起拿起電話打給對方「提供幫助」,人們更傾向於拿起電話「直接通報」。
以我自己本身的經驗,當我懷疑「是否通報」時,最後都會選擇通報。因為「不通報」比「通報」遭受的法律責任來的更大。而文末也提到,或許應以「實質證據」作為通報的基礎,而非「合理懷疑」。
社工角色
最後想聊聊社工在社會的不同議題下,究竟是什麼角色。
社工是個大家難以理解的工作,也常被跟「志工」搞混。然而,社工也被社會賦予了「解決問題」的期待,卻不怎麼容易被社會看見。社工解決不了社會問題,只能暫緩社會問題。社工是個助人者,我們的專業也是在連結資源給需要的人,而在此前提就是建立「信任」關係。法定通報人的規定並沒有遠離這份信任關係的目標,從其敏感地提醒到,「通報時不必告知當事人是為了不要破壞信任關係」這點就能看出。通報目的是讓社工和所有與兒少工作的人員都能提前干預,必要時監督,但不可調查。
看不見的社工和助人工作者
在美國,其實助人工作者也是偏於隱形的職業。沒有多少人知道自從疫情過後,非營利也在大幅裁員;沒有多少人知道,助人產業可以低薪到比自己服務人群的薪水還低。
那社工為什麼不抗議?為什麼不像其他產業罷工?
社工難以罷工,因為我們擔心那些需要我們的個案。社工難以罷工,因為有些工會不允許。但工會自己也從未發起罷工,甚至許多工會代表找不到人,也不替自己的工會員工爭取符合市場價格的薪水。這是在體制缺口下,社工非常真實的困境與壓力,也容易讓社工在超時工作時,沒有多餘的精神去注意到那些我們認為「可預防的悲劇」。
《The Real Story》誰來接住每個人?剴剴案社工被定罪,第一線助人者「不再信任」的憂慮與危機 By報導者
如同報導者的podcast提到,社會安全網不是只是給「需要幫助的人群」,而應該也要能幫助社工更好發揮自己成為社會問題的緩沖劑。
在美國,是否這樣的法定通報人體制就比較完善?我也說不上來,畢竟美國的社工產業也還有別的缺口要補⋯⋯。
四月二十二日,台灣社工將在行政院集會呼籲改革。給台灣社工們說聲辛苦了,體制改革向來就是不容易又漫長的一段路。
來源:
法定通報人歷史:https://digitalcommons.law.villanova.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3262&context=vlr
紐約州法定通報人規範:https://ocfs.ny.gov/publications/Pub1159/OCFS-Pub1159.pdf
時代雜誌《為什麼法定通報無法讓孩子安全》:https://time.com/6589854/mandatory-reporting-child-abuse-preven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