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墊扶養費返還-以及附隨的幾個相關問題

更新 發佈閱讀 20 分鐘
常有當事人問我:「律師,我幫兄弟姊妹代墊父母親的扶養費,應如何請求?」、「如果未召開親屬會議,能否請求代墊扶養費的返還?」、「法律規定不能維持生活是甚麼意思?」這些對家事法律的疑惑,甚至影響到當事人的財產規劃,今天王律師與大家一併解釋跟說明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要件: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2項、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財力不足維持生活。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雖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但仍「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必要」,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配偶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配偶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9條、第1115條第3項亦有明定。故「扶養費數額之多寡,亦應依此情形而為適當之酌定,不得僅以某一固定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之寬減額或免稅額為其唯一之標準定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判決要旨參照)。

  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不當得利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既因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自應歸諸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應就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亦即必須證明其與他方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及他方因其給付而受利益致其受損害,並就他方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以下有幾個判決可以作為上開實務見解的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㈠甲○○,即聲請人乙○○之祖母,即相對人戊○○、丁○○之母,為00年0月00日生,於113年11月6日死亡,育有長子即聲請人之父高錦松、次子高錦華、三子丙○○、四子高郁善、長女即相對人丁○○、次女即相對人戊○○,聲請人則為甲○○之孫女(高錦松之女兒)。四子高郁善已先於98年8月31日死亡,次子高錦華於104年5月24日死亡,三子高錦松於108年2月4日死亡。以上親屬關係,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甲○○之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及甲○○、高錦松、高錦華、丁○○、丙○○、戊○○、高郁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甲○○之戶籍謄本影本等件在卷(見本院卷第23至第39頁、第153至第155頁、第177頁)可稽。

  甲○○須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始有受扶養權利,其扶養義務人即所有子女應各依其等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㈡本件聲請人主張代墊戊○○及甲○○之扶養費用,惟仍應以戊○○及甲○○有受扶養之權利為前提要件。經查:本件相對人抗辯兩造之父親戊○○原任職國家尉級軍官,以榮民身份退休,享有退休俸,俟其身故後,母親甲○○依規定以軍遺眷身份,每月領半退休俸約1萬多元,而母親甲○○字教職退休後,每月退休金等情,為聲請人所不爭執,又甲○○名下原有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四樓房屋,以分年移轉方式登記給已○○,為聲請人所不爭執,甲○○除退休金外,112年度仍有利息所得47644元及執行業務所得36000元及18000元、1635元及10752元,此有本院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單附卷可參,而其109至111年度之所得分別為73815元、122982元、80471元(見本院卷第403至413頁),依據上開證據,實難認定戊○○與甲○○有受扶養之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綜上事證,可知相對人未有固定工作所得或其他穩定收入,其所需費用扣除前開領取之補助後,尚有不足額無從支付,堪認相對人確屬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是以,本件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人應為抗告人、關係人丁○○、戊○○3人。

相對人為00年00月00日生,現無工作,名下無財產,無工作,目前於新北市私立宏祥護理之家安養,每月須支付該護理之家之費用為33,000元,111年9月至112年2月支出醫療費用及就醫交通費用合計為6,827元,故每月平均需支出醫療及交通費1,138元,103年2月21日起按月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自111年5月起調整金額為按月可領6,200元,另於111年10月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按月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於112年4月1日起則按月增加補助費用至17,000元,相對人108至110年度所得總額均為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有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新北市私立宏祥護理之家111年8月、9月繳款單,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支出證明單、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檢附新北市112年度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核定名冊為憑(見原審卷27頁至第31頁、第227頁至第251頁),並有勞動部勞工局111年12月28日保國四字第11160458300號函(見原審卷第53頁)附卷可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2月22日新北社障字第1112453778號函、112年1月18日新北社障字第1120086108號函、及暨新北市111、112年度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核定名冊可參(見原審卷第49至第51頁、第249頁至第251頁),及原審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憑(見原審卷第69頁至第74頁)。綜上事證,可知相對人未有固定工作所得或其他穩定收入,其所需費用扣除前開領取之補助後,尚有不足額無從支付,堪認相對人確屬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是以,本件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人應為抗告人、關係人丁○○、戊○○3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簡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㈡按學說上基於公平理念之訴訟上誠信原則而產生之爭點效理論,須判決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並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及攻防,使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之審理判斷及兩造所受之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者,始足當之,俾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前以被告就其配偶即朱順隆受有未支付扶養費用之利益,已造成原告受有損害,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所受利益,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50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60號民事判決確定,而前案已將⒈朱順隆是否已不能維持生活?⒉兩造未協議,亦未召開親屬會議決定朱順隆之扶養方法,原告是否得逕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列為主要爭點,並經兩造就此項爭點詳為攻防辯論後,因而判認朱順隆已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被告既為其配偶,且2人婚後並無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規定,對朱順隆本有最優先之扶養義務,且兩造非就朱順隆與被告間就扶養方法不能協議,係涉及代墊必要費用後請求返還,並非代履行扶養義務之問題,無適用民法第1120條之餘地,況原告請求之醫藥費、看護費、護理之家等費用均有別於一般經常性給予之扶養費用,無論朱順隆選擇以何種方式受扶養,均無法避免上開費用之支出,原告得逕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兩造既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前案確定判決所為的判斷或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受上開爭點認定結果之拘束。

 

二、如果受扶養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扶養人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返還,毋庸經過親屬會議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8號研究意見

法律問題:

問題(一):乙、丙、丁為甲之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規定,甲為受扶養權利人,乙、丙、丁為對甲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因甲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然丙、丁未曾聞問或給付任何費用扶養甲,甚且失去行蹤,均由乙獨力扶養照顧並支出扶養費用,乙、丙、丁間未曾協議定期給付扶養費用作為甲之扶養方法,乙得否逕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丙、丁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用?

問題(二):乙、丙、丁為甲之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規定,甲為受扶養權利人,乙、丙、丁為對甲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因甲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然乙、丙、丁未曾聞問或給付任何費用扶養甲,甚且失去行蹤,均由與甲同住之乙之子戊獨力扶養照顧並支出扶養費用,乙、丙、丁間未曾協議定期給付扶養費用作為甲之扶養方法,戊得否逕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乙、丙、丁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用?

乙說:肯定說。

按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固有明文。惟觀諸前揭規範,明定應經親屬會議者,係以當事人不能協議「扶養之方法」為要件,如兩造間所存之爭執,並非其等不能協議「扶養之方法」,自不符上開要件,而無前揭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況且,考以立法院於96年間就上開條文進行修法審查、三讀程序時,係經綜合審酌現今社會主要的家庭主流型態為「核心家庭」,親屬會議召開不易,在現代社會之功能日漸式微,惟扶養乃扶養人與受扶養人間基於親屬或家長家屬之情感及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基本上係建基於家庭和諧之基礎,如直接由法院公權力介入,實難再恢復往昔之圓融,極易影響當事人間及家庭之和諧,亦容易因訴訟過程間之不愉快,而影響扶養義務人確實依裁判結果履行的意願,甚至須經由強制執行始能獲得履行,對受扶養人而言未必有利;且扶養方法包含受扶養人之食衣住行,範圍極廣,項目有時甚為細微,如一有爭議即由法院介入解決,客觀上並不一定能迅速有效且經濟的解決當事人爭議,是以,基於當事人之最佳利益考量,不宜逕由法院直接立即取代親屬會議之角色,仍宜提供當事人一個更迅速便捷且能保護其等之私密、和諧的機制,以解決其等關於扶養方法之途徑等節(立法院法律系統公布之立法歷程紀錄參照)。然而,本件乃扶養義務人乙援引民法第179條規定為據,主張其他扶養義務人丙、丁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並非援引親屬間之扶養法律關係,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丙、丁應以給付金錢之方法扶養甲,所爭執者為請求返還已墊付之扶養費之問題,並非其等不能協議甲之扶養方法,抑或乙是否片面地自行決定以給付金錢方式作為扶養方法。是以,本件自無按民法第1120條規定應先協議扶養方法,不能協議再經親屬會議定之等程序要求。遑論衡諸我國實務所常見者,乃扶養義務人多以其無資力、經濟困難為由,請求減免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之履行甚或可能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為之,至扶養義務人欲「先下手為強」扶養受扶養人,進以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給付金錢之情形,實非常見,苟謂扶養義務人間如未先經親屬會議程序,即一概無法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求先為墊付之不當得利之返還,恐將造成各該扶養義務人均袖手旁觀,不願先盡妥適良善之扶養義務,甚且可能致使受扶養權利人成為俗稱「人球」,此等人倫悲劇顯非符合立法本旨。是以,本件既為扶養義務人乙援引民法第179條規定為據,主張其他扶養義務人丙、丁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核與民法第1120條所規定之「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由親屬會議定之。」等情不同,自無民法第1120條之適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58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7、151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裁定意旨參照)。

問題(一)、(二):均採乙說,理由如下:

(一)民法第1120條前段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係為解決受扶養權利人與扶養義務人間不能就扶養之方法達成協議所為之規定,其協議之規範對象不包含扶養義務人彼此間就扶養義務履行所生之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參照)。問題(一)、(二)既非關於受扶養權利人與扶養義務人間關於扶養方法之爭議,自均無民法第1120條規定之適用。

(二)問題(一):

甲不能維持生活,乙、丙、丁為甲之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規定,對於甲均負有扶養義務,丙、丁既未履行其扶養義務,而由乙獨力扶養甲,則乙所支出扶養費用,本應由乙、丙、丁三人負擔,丙、丁因乙之支出而受有免於支出其所應負擔扶養費之利益,致乙受損害,乙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丙、丁二人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用。

(三)問題(二):

甲不能維持生活,乙、丙、丁為甲之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規定,對於甲均負有扶養義務,戊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對甲所負扶養義務之順序在乙、丙、丁之後,乙、丙、丁既未履行對甲之扶養義務,而由戊扶養甲,則戊所支出扶養費用,本係乙、丙、丁三人所應負擔,其三人因戊之支出而受有免於支出其所應負擔扶養費用之利益,致戊受損害,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乙、丙、丁三人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用。

三、何謂不能維持生活?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參照)。易言之,當父母無法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時(例如名下無任何不動產、汽車、存款等),便可以考慮透過家事非訟程序,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有房產並不一定被認為非屬於不能維持生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㈡王紀金祝於聲請人請求區間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

  聲請人主張王紀金祝自85年開始因眼疾嚴重無法工作,即無收入迄至死亡,故自85年1月開始有受扶養權利,並於110年1月間就醫,故有支出醫療費用8,358元等情,業據提出王紀金祝之健保就醫紀錄、救護車收費單、醫療單據為證。經查王紀金祝生前有新北板橋區中正路房產1/2應有部分,而該不動產為王紀金祝及聲請人實際居住,難以變現使用,另參酌王紀金祝之健保就醫紀錄、馬偕醫院病歷表,可知王紀金祝曾於91年6月起頻繁就醫且有眼睛開刀紀錄,堪認王紀金祝自91年6月起應無法維持生活而生扶養權利,聲請人雖主張自85年1月開始扶養王紀金祝,然依王紀金祝於00年0月0日生,於85年間為61歲,又卷內並無相關王紀金祝85年至91年6月前之經濟狀況、健康狀況等資料,故難認定王紀金祝自85年1月至91年6月前即無法維持生活。是聲請人主張因王紀金祝無法維持生活,而支出王紀金祝扶養費,並為相對人代墊扶養費等語,為有理由,然依上開證據,聲請人請求之代墊扶養費期間應為91年6月起至109年12月,以及110年1月間之醫療費用8,358元部分為有理由,聲請人逾此部分主張,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反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訴字第4號113年度家親聲第61號

查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價值23,611,420元之遺產,原告對此不爭執,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389頁);足認被繼承人有相當之資力,原告雖稱被繼承人具有價值之財產為不動產,仍不能以其財產維持生活,惟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之財產,並未區分該性質屬動產或不動產,且被繼承人持有之不動產並非難以變現,被繼承人生前既尚得變賣不動產以籌措資金支應生活,即難謂其財產不能維持生活;復參酌被繼承人名下竹南鎮農會存款帳號於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8月29日之存提款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11至415頁),被繼承人於107年1月尚有存款711,079元,亦難信被繼承人於斯時未能以其存款財產維持生活,且被繼承人之上開帳戶於該期間仍有相當收入,以苗栗縣自107年至110年間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由17,965元每年遞增至18,723元不等之標準觀之,被繼承人於107年1月至110年8月29日死亡時止,該帳戶內之存款亦未曾遠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生活費標準,顯然被繼承人之財產足供其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並不符合受扶養之要件,被告上開辯解,應可採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復按子女應孝敬父母,本為民法第1084條第1項所明定,子女於父母年老體衰之際,予以生活上之必要扶助、照顧,或主動給予金錢奉養,甚或購買食物、生活用品孝養父母,此為人倫孝道所必然,惟子女基於孝道而對年長父母所為之付出,係屬倫理道德層次之問題,核與父母有無「受扶養之必要」乙事不容混為一談,不得逕以聲請人曾為母親支付金錢,或接回母親同住並為必要之生活照護,遽認兩造之母親已屬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又子女受父母養育大恩,基於孝道奉養父母,給予父母生活上扶助照顧,而對之所為費用付出,係出於人倫親情及孝道之展現。於父母尚有相當資力而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時,父母對於子女在法律上雖然無請求扶養之權利。然子女此時為父母支付照顧費、醫療費、生活費等相關費用,其給付是基於孝道及人倫親情而為,並非法律之義務,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依民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不得對父母請求返還,始與倫理觀念相符。

不能維持生活之認定時點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53號民事判決:

按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此觀民法第1117條規定自明。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言。又受扶養權利人請求將來受扶養者,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財產狀況及該財產日後可能消減之情事,推認其得請求受扶養時之財力能否維持生活。

請求權時效

依照民法第125條是15年。如有約定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王律師也在這裡提醒大家,有太多的家庭關係都是因為財產沒處理好而產生兄弟姊妹怨懟或感情生變,這都是可惜的事。建議防範於未然,在紛爭發生之前就針對如何扶養父母,為妥善協議。財產跟感情一樣重要,宜審慎規劃。

如果有遇到上述的問題,這些都是我的專業領域,歡迎找我委任或進行法律諮詢。

留言
avatar-img
王平成律師的沙龍
10會員
9內容數
2025/05/01
當企業面對不可抗力的違約時,其實可以透過企業保險來分散風險。所謂保證保險,係指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保險法第95條之1)。幫助公司企業應對因天災、人為事故或受僱人的不誠實行為等原因而產生的損失和風險。
2025/05/01
當企業面對不可抗力的違約時,其實可以透過企業保險來分散風險。所謂保證保險,係指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保險法第95條之1)。幫助公司企業應對因天災、人為事故或受僱人的不誠實行為等原因而產生的損失和風險。
2025/04/17
偽造連署書依其性質,可能涉犯偽造私文書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判決)或較重的偽造公文書罪。如果是大量偽造連署書,行為上可能同時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法處理個人資料罪。這篇文章我們先說明偽造文書罪。
2025/04/17
偽造連署書依其性質,可能涉犯偽造私文書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判決)或較重的偽造公文書罪。如果是大量偽造連署書,行為上可能同時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法處理個人資料罪。這篇文章我們先說明偽造文書罪。
2024/12/10
壹、爭議緣由 本件為變更性別登記事件,聲請人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因為審理110年度訴字第522號戶政事件,認為釋憲標的,也就是戶籍法及內政部的命令,有違憲情形。 貳、聲請釋憲標的 1、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條出生登記規定及第21條、第46條變更登記規定 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條出生
2024/12/10
壹、爭議緣由 本件為變更性別登記事件,聲請人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因為審理110年度訴字第522號戶政事件,認為釋憲標的,也就是戶籍法及內政部的命令,有違憲情形。 貳、聲請釋憲標的 1、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條出生登記規定及第21條、第46條變更登記規定 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條出生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這主題對我來說深有感觸,本身是七個空白中心的投射者,對我來說整體環境是個大型無意識的制約能量場。 要如何好好運用這些能量,只能靠自己的自我察覺(覺察)能力,去學習分辨哪些能量是不屬於你的,是屬於別人的,在兩者之中,畫上一條明確的界線。
Thumbnail
這主題對我來說深有感觸,本身是七個空白中心的投射者,對我來說整體環境是個大型無意識的制約能量場。 要如何好好運用這些能量,只能靠自己的自我察覺(覺察)能力,去學習分辨哪些能量是不屬於你的,是屬於別人的,在兩者之中,畫上一條明確的界線。
Thumbnail
本文深度解析賽勒布倫尼科夫的舞臺作品《傳奇:帕拉贊諾夫的十段殘篇》,如何以十段殘篇,結合帕拉贊諾夫的電影美學、象徵意象與當代政治流亡抗爭,探討藝術在儀式消失的現代社會如何承接意義,並展現不羈的自由靈魂。
Thumbnail
本文深度解析賽勒布倫尼科夫的舞臺作品《傳奇:帕拉贊諾夫的十段殘篇》,如何以十段殘篇,結合帕拉贊諾夫的電影美學、象徵意象與當代政治流亡抗爭,探討藝術在儀式消失的現代社會如何承接意義,並展現不羈的自由靈魂。
Thumbnail
上周市況用「反覆多變」來形容毫不為過,幾乎每天的宏觀經濟敘事都在變。先是說經濟復甦、通膨問題加劇,美聯儲將加快縮減購債和加息的步伐,後來半路又殺出一個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180度逆轉了整個經濟敘事。本篇談談我覺得在當前環境下比較合理的投資策略。
Thumbnail
上周市況用「反覆多變」來形容毫不為過,幾乎每天的宏觀經濟敘事都在變。先是說經濟復甦、通膨問題加劇,美聯儲將加快縮減購債和加息的步伐,後來半路又殺出一個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180度逆轉了整個經濟敘事。本篇談談我覺得在當前環境下比較合理的投資策略。
Thumbnail
全新版本的《三便士歌劇》如何不落入「復刻經典」的巢臼,反而利用華麗的秀場視覺,引導觀眾在晚期資本主義的消費愉悅之中,而能驚覺「批判」本身亦可能被收編——而當絞繩升起,這場關於如何生存的黑色遊戲,又將帶領新時代的我們走向何種後現代的自我解構?
Thumbnail
全新版本的《三便士歌劇》如何不落入「復刻經典」的巢臼,反而利用華麗的秀場視覺,引導觀眾在晚期資本主義的消費愉悅之中,而能驚覺「批判」本身亦可能被收編——而當絞繩升起,這場關於如何生存的黑色遊戲,又將帶領新時代的我們走向何種後現代的自我解構?
Thumbnail
本文交代「美股投資十日談」的未來寫作計劃,以及訂閱方案內容(還有相關福利),有興趣的讀者趕快進來看看。
Thumbnail
本文交代「美股投資十日談」的未來寫作計劃,以及訂閱方案內容(還有相關福利),有興趣的讀者趕快進來看看。
Thumbnail
若說易卜生的《玩偶之家》為 19 世紀的女性,開啟了一扇離家的窄門,那麼《海妲.蓋柏樂》展現的便是門後的窒息世界。本篇文章由劇場演員 Amily 執筆,同為熟稔文本的演員,亦是深刻體察制度縫隙的當代女性,此文所看見的不僅僅是崩壞前夕的最後發聲,更是女人被迫置於冷酷的制度之下,步步陷入無以言說的困境。
Thumbnail
若說易卜生的《玩偶之家》為 19 世紀的女性,開啟了一扇離家的窄門,那麼《海妲.蓋柏樂》展現的便是門後的窒息世界。本篇文章由劇場演員 Amily 執筆,同為熟稔文本的演員,亦是深刻體察制度縫隙的當代女性,此文所看見的不僅僅是崩壞前夕的最後發聲,更是女人被迫置於冷酷的制度之下,步步陷入無以言說的困境。
Thumbnail
長期以來,西方美學以《維特魯威人》式的幾何比例定義「完美身體」,這種視覺標準無形中成為殖民擴張與種族分類的暴力工具。本文透過分析奈及利亞編舞家庫德斯.奧尼奎庫的舞作《轉轉生》,探討當代非洲舞蹈如何跳脫「標本式」的文化觀看。
Thumbnail
長期以來,西方美學以《維特魯威人》式的幾何比例定義「完美身體」,這種視覺標準無形中成為殖民擴張與種族分類的暴力工具。本文透過分析奈及利亞編舞家庫德斯.奧尼奎庫的舞作《轉轉生》,探討當代非洲舞蹈如何跳脫「標本式」的文化觀看。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