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誤會,很多人到現在還抱著,我想先把它拆開。
很多人看到乾哥乾妹案走了刑事程序,就以為:好,《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那把保護傘,這次總算收起來了。
沒有。
那把傘,從來沒有收起來過。它只是換了一個顏色,繼續撐著。
這篇文章的任務,是把這件事說清楚。然後告訴你,那些所謂「一樣重視保護少年」的國家,是怎麼設計那個「把傘真正收起來」的機關的。
台灣的「轉軌」:換個房間,傘原封不動
在台灣,《少年事件處理法》把未成年被告的案件分為兩類:「少年保護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
很多人以為,進了「少年刑事案件」就等於離開《少事法》的保護範圍,和成人刑事案件差不多了。
這個理解,是錯的。
「即便案件走的是『少年刑事案件』程序,仍需嚴格遵循《少事法》的規範,包括:使用少年觀護所代替看守所、審理過程和裁判結果不公開,以及一系列針對少年的特別保護措施。」
翻成白話:台灣的「轉軌」,是從少年保護法庭,移到少年刑事法庭。兩個都在《少事法》的同一個屋頂下。傘沒有收起來,只是換了一個顏色。
那把傘有多大?我把它拆給你看。
第一層:強制減刑,法官沒得選
兩人犯案時皆未滿18歲,依《刑法》得減輕其刑。這不是某個法官特別仁慈,這是法定程序。天花板在立法的那一刻就已經預先壓低了,連想判重的法官也沒辦法突破。
第二層:假釋門檻極低,而且很快到
依《少事法》規定,服刑超過三分之一即可申請假釋。乾哥被判12年,最快約4年後便有機會出獄,屆時仍未滿18歲。還在念大學的年紀,就重獲自由了。而楊生的生命,永遠停在15歲那一年的聖誕節。
第三層:凶手全保護,家屬全公開
依法,凶手的相關資料全數隱匿;但在民事程序中,被害家屬的個資卻完整揭露給對方。楊爸爸說他每天活在恐懼裡,因為對方知道他在哪,而他對對方一無所知。
第四層:出獄後,法律上乾乾淨淨
少年刑事前科紀錄,在特定條件下依法可予除去。加害者出獄後,法律上幾乎是全新的人。楊生的死,是永久的。
保護的是誰,說完了。現在,讓我們看看其他國家是怎麼做的。
美國:傘,是真的合起來了
先說清楚:美國的少年司法系統有很多自己的問題,特別是種族不平等的議題,這是一個複雜的討論。但有一件具體的事,他們做到了,台灣沒有。
在美國,一旦少年案件被「waiver(移送)」至成人法庭,少年法院所提供的保護就被法官正式放棄。被告面對完整的成人刑事訴訟程序,可能被判處更嚴厲的刑罰,並在成人監獄服刑,不是少年收容機構。
更關鍵的是,許多州設有「statutory exclusion(法定排除)」制度,最常見的排除罪名就是謀殺和強姦。一旦少年被指控這類重罪,案件自動進入成人法院審理,不需要任何移送聽證,直接進去。
在成人法院受審,意味著什麼?面對強制最低刑期,法官沒有少年法庭那種廣泛裁量空間可以以輔導取代監禁;定罪後的犯罪紀錄更難封存;對當事人未來的社會和職業前途影響深遠。
一個在美國被移送成人法院的15歲殺人犯,面對的量刑框架跟一個35歲的殺人犯差距不大。
那把傘,是真的合起來了。不只是換個顏色。
英國:Crown Court,你進去的是另一個世界
英國對少年一般也是保護優先,用「Youth Court(少年法庭)」審理。
但:
若少年涉及謀殺、特定槍械犯罪、可能判處逾14年有期徒刑的重罪,或符合「危險罪犯」條款,將被移送Crown Court審理。Crown Court的審理程序對外公開,媒體禁令的解除由法官裁量,被告沒有法律依據要求不公開自己的姓名。
Crown Court量刑依循成人刑事標準。「教化優先」在那個法庭不是義務,「罪刑相當」才是。
在極少數例外情形下,如1993年詹姆斯·布爾格謀殺案,孩童甚至直接在成人法院以成人身分受審。兩名10歲男孩誘拐並殺害了一名2歲幼童,法院在充分審酌後,決定不讓「他們是孩子」成為審判的終點。
10歲,殺了一個2歲的孩子,進了成人法院。不是說這一定是正確做法,但它說明了一件事:有些案件嚴重到「他還是個孩子」沒辦法蓋過去。
台灣,沒有這條線。
法國:教化優先,但開關是真實存在的
法國的少年司法傳統,跟台灣一樣強調「教育優先於懲罰」。1945年頒布的少年犯罪條例至今仍為核心法規,精神是:考量犯罪者的人格,多於行為本身;目標首先是預防再犯,而非懲罰。
聽起來很像台灣?
差別在細節。
法國少年法官所能判處的監禁刑期,不得超過同等成人刑期的一半,且只能在例外情況下對16歲以上的少年適用。這是一個有意義的上限,不是可以被「情堪憫恕」一再折扣到剩一年的橡皮上限。
更重要的是:對16至18歲的少年,「未成年寬免」雖是預設值,但在特定嚴重案件,或當「案件情節與少年人格確有必要」時,這個寬免是可以被撤除的。
法國的制度是一把有開關的傘。需要的時候,合得起來。
台灣的《少事法》,開關焊死了。
德國:不移送,但天花板是真實的
德國犯罪學者弗里德爾·敦克爾說過一句乾脆的話:「我們不把少年移送成人法院,這在德國法律上根本不可能。」
所以德國比台灣更寬鬆?
不。德國有台灣完全缺失的東西:真實存在、不能被折扣的刑期天花板,以及依照案件嚴重程度逐層升級的審判規格。
對少年,一般犯罪最高可判5年少年監禁;但若犯下可對成人判逾10年的極重大犯罪,如謀殺或重度搶劫,少年監禁上限提高至10年。
這個10年,是真實的10年。不是可以被「情堪憫恕」反覆折扣到剩3年的10年。
德國還依案件嚴重程度設有階梯式審判機制:輕微案件由單一少年法官獨任審理;較嚴重案件,由一名少年法官加兩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最嚴重的案件,由三名職業法官加兩名陪審員的更高規格合議庭審理。
犯罪越嚴重,司法的重量就越重。這個邏輯在德國是制度性的。在台灣,它只是偶爾發生的意外。
四國對比:台灣缺的那個斷點
台灣沒有把重罪少年移送成人法院的機制。無論案件多嚴重,一律在少年法院框架內處理——統一減刑、統一保護個資、統一假釋門檻。一個15歲竊盜慣犯,跟一個把同學割頸殺死的15歲少年,走的是同一條程序。
這是問題的核心。不是枝葉。
「他還是個孩子」不能是審判的終點
《少事法》的核心理念是「教育多於懲罰」,希望幫助孩子回到正軌。
沒有人反對這個理念本身。
反對的是:這個理念沒有例外。不管案件多嚴重,「他還是個孩子」這句話都可以壓過所有其他考量,讓保護傘永遠撐著。
偷了東西的15歲,值得被這把傘保護。拿刀割頸殺死同學的15歲,也值得被同一把傘保護,而且標準幾乎一模一樣?
台灣現在的答案是:是的。
而且,沒有任何一個制度性的機關可以改變這個答案。
不是民眾不懂法律,是民眾懂得太清楚——這套法律,究竟在保護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