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讓我先問你一個問題。
有人殺了人,被判「無期徒刑」,你覺得他要在監獄裡待多久?
你可能覺得:很久。可能是一輩子。
好,台灣法律的答案是:「最少25年」。
服滿25年,只要「表現良好」,就可以申請假釋。
「無期」不是永遠。「無期」的有效期限,是25年。
大家以為的「無期」vs. 法律說的「無期」
大多數人對無期徒刑的理解很直白:這個人太危險,這輩子不能放出來。它是死刑之外最重的刑罰,代表「你完了」。
台灣法律的版本完全不同。
《監獄行刑法》說得很清楚:無期徒刑執行超過二十五年,且有悛悔實據,就可以聲請假釋。大法官也早就解釋了:不管犯了多嚴重的罪,只要確實改過,就應該保有重返社會的機會。這是人性尊嚴,不能剝奪。
這個解釋,讓「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在台灣根本不可能存在。
你說你以為「無期」是「永遠不能出來」?
法律說:不,25年到了,只要表現好,申請看看。
這條鴻溝,沒有人好好說清楚過。尤其是每次廢死討論,倡議者喊出「用無期徒刑取代死刑」的時候,這個問題都被輕輕帶過:『那個「無期」,實質上是什麼?』
死刑:愈來愈難真的執行
要理解無期徒刑那個「25年到期日」有多關鍵,必須先搞清楚死刑的現況。
台灣2010年恢復執行死刑,但實際執行的案例屈指可數。等待執行的死刑確定犯,有人在死囚房裡等了十年、二十年,還在等。
2024年,憲法法庭對死刑合憲性做出解釋。結論是死刑並非全面違憲,但附了一大堆限制條件:只有「情節最重大」的案件才能判死、必須保障「最嚴謹的司法程序」、有心智障礙或精神疾病的被告幾乎排除死刑適用。
法律學者幾乎異口同聲:在現行制度下,要同時符合這份解釋的所有條件,幾乎不可能。
意思就是:死刑愈來愈難執行,無期徒刑又只管25年,台灣對最嚴重罪行的長期隔離能力,實際上快要等於零。
一個殺了多人的人,如果沒被判死(現在愈來愈難),就判無期。然後25年後,只要在監獄裡「表現良好、展現悔意」,他就可以出去。
他30歲進去監獄,55歲出來。
他的被害人趟進棺材,沒辦法出來。
「悔意」這件事有多好演?
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工作,是評估受刑人有沒有「悛悔實據」
真的改過了,不再危險,可以放出去。這個評估,靠什麼?
靠:在監行為表現、有沒有違規紀錄、參加職業訓練、心理衡鑑報告,以及——你熟悉的——「有無宗教信仰與悔過表現」。
抄佛經、信耶穌,在法官量刑時是加分,在假釋審查裡同樣是加分。
現在讓我問你一個問題:監獄和自由社會,哪一個比較容易「表現良好」?
當然是監獄。
監獄是一個規則極清楚的封閉環境。你知道什麼行為加分,什麼行為扣分,然後按計劃執行25年。一個有足夠認知能力的人,完全可以在獄中維持完美紀錄——不是因為他真的改變了,而是因為他算清楚了什麼樣的表現最快讓他出去。
心理學界對這件事的研究,結論很清楚:預測一個人未來會不會再度犯罪,是所有臨床評估裡最困難的任務之一。即便是受過專業訓練的精神科醫師,預測準確率也沒有比統計基率高多少。
用白話說:專家猜你未來危不危險,有時候跟擲硬幣差不多準。
但假釋審查委員會,就靠著這些評估決定放不放人。
「悛悔實據」,是最容易被表演的東西。而這個表演,決定了一個殺人犯能不能在55歲那年走出監獄大門。
被害者家屬活在什麼樣的現實裡?
割頸案被害者楊生的父親說過一句話:
「假釋制度讓我長期活在恐懼中,凶手出來我可能是第一個被殺的。」
這不是誇張,是一個父親對自己處境的清醒判斷。
他兒子被殺。殺人的那個人,服刑四年就可能出獄。出獄後,沒有任何法律強制要求通知被害者家屬。家屬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已經回到社會,在哪裡生活,是否仍然危險。
反過來,加害者在民事程序中拿到了家屬的住址、聯絡方式、所有個資。他知道他們在哪。家屬不知道他在哪。
台灣在「保護加害者個資」這件事上,系統性地非常積極。在「讓被害者知道加害者去了哪裡」這件事上,幾乎完全不作為。
美國很多州有「被害者通知制度」:受刑人快要假釋時,矯正機關必須提前通知登記的被害者家屬,讓他們有準備的機會。日本也有類似機制。
台灣沒有。
被害者家屬,在這個制度裡,是被動的、什麼都不知道的、沒有任何正式管道的那一方。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為什麼台灣不能有?
很多人知道「無期徒刑25年可假釋」之後,第一個反應是:那為什麼不搞「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答案是:大法官說,憲法不允許。
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大法官的解釋認為完全剝奪一個人重返社會的可能性,違反了人之為人最核心的尊嚴。所以哪怕是殺了多人的死刑犯改判無期,法律上也必須保留他25年後申請假釋的機會。
這個解釋有它的人權邏輯,我不否認。
但它同時製造了一個沒有好解方的困境:死刑愈來愈難執行,無期徒刑有25年到期日,台灣對最嚴重罪行的長期隔離工具,在制度上幾乎等於空白。
美國的做法不一樣。美國聯邦和大多數州,允許對特定最嚴重罪行(通常是一級謀殺)判處「Life without parole(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作為死刑的替代選項。廢死倡議者在美國可以提出一個真正有效的替代方案,不是「25年後可能出來的無期」,而是「真的出不來的終身監禁」。
德國走另一條路:廢除死刑,也沒有「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但有「防衛性羈押」制度——服完刑期後,如果評估仍然高度危險,可以繼續羈押,直到危險性真的消除。這個制度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嚴格條件下運作。
台灣,兩個都沒有。
廢死討論裡那個永遠沒人正面回答的問題
每次廢死討論,反廢死的人問:「廢了死刑,最嚴重的罪行要怎麼辦?」
廢死倡議者的標準答案:「用無期徒刑取代。」
但如果「無期徒刑」的實質效果是「表現好的話25年後可以出來」,這個答案,真的能承擔「廢死替代方案」的功能嗎?
這個問題,在台灣的廢死討論裡幾乎從來沒有被正面回答過。倡議者傾向於繞過它,或者說「執行良好的假釋制度可以有效評估危險性」——但就像前面說的,「危險性評估」本身的準確率就是有爭議的,台灣的假釋審查制度又不透明、不標準化,你要怎麼說服人這個替代方案真的能用?
廢死這件事,如果要在台灣取得真正的社會共識,就不能一直拿一個實質上是「25年超長有期徒刑」的東西,充當「永久隔離最危險者」的替代方案。
那個「無期」,說清楚一點,再說一次。
被害者的尊嚴,算進去了嗎?
大法官保護了犯罪者的人性尊嚴,說不能剝奪他重返社會的可能性。
我完全理解這個論述。
我也想問:被害者的尊嚴,在這套框架裡,算進去了幾分?
一個被謀殺的人,他的尊嚴不只是在被殺的那一刻被侵犯。在他的家屬接下來幾十年裡,不知道殺人的那個人在哪裡、什麼時候出獄、出來之後會不會找上門,被害者的尊嚴,還在繼續被侵犯。
一個只顧著保護犯罪者「重返社會的機會」,卻沒有認真保護「被害者在加害者出獄後的安全」的制度,它的人權論述是不完整的。
不是要廢掉假釋制度。是要把被害者放進這個制度的設計裡,認真對待。
不用修憲,就可以做的幾件事
這篇文章不是在辯論死刑存廢,是在指出幾件現在就可以做、但一直沒有人去做的事:
- 強制通知被害者家屬。 受刑人在假釋審查前,矯正機關應主動通知家屬。假釋獲准後,同樣通知。讓家屬有心理準備的機會,這是最基本的。
- 讓家屬有機會在假釋審查中發聲。不一定改變結果,但讓家屬有一個正式管道說出他們的恐懼和顧慮。被告有律師替他說話,被害者家屬連說話的機會都沒有,這不平等。
- 研究「防衛性羈押」機制。參考德國的做法,對服完刑期後仍被評估高度危險的受刑人,在嚴格司法監督下繼續羈押。這不是永久不放人,是「真的沒問題了才放人」。
- 讓假釋審查更透明。評估標準、委員組成、評分依據,應該有公開可查的規範,而不是由各監獄自己決定。現在根本沒有辦法從外面判斷一個假釋決定是怎麼做出來的。
這四件事,都不需要修憲,都不需要重新決定死刑存廢。只需要有人認為這值得做。
目前,似乎沒有人這樣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