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議題系列】二審的「大和解」文化——輕判的溫床,還是對被害人的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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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場景,在台灣的刑事法庭裡一再重演,重演到大家幾乎認為這是正常的。

一審:重判。

被告上訴。律師開始準備二審材料。

材料的核心是什麼?通常不是新的無罪證據,不是推翻案件事實的新物證,不是法律適用有爭議。

材料的核心是:「被告已向家屬道歉,表達深刻悔意。」「被告願意賠償部分損害,顯示誠意。」「被告在審判期間的表現,顯示具有教化可能。」

然後二審往往減刑。

有時候減幾年,有時候直接減一半。 這不是法官特別寬容,不是律師特別厲害。

這是台灣二審量刑的系統性文化。一個被制度性地鼓勵、一再強化的操作模式。

它對被害人公平嗎?

這個問題,台灣幾乎沒有認真討論過。

一審到二審的量刑縮水:為什麼會發生?

台灣重大刑事案件,從一審到二審,刑度下降的頻率遠高於上升。這不是官方統計數字,但長期觀察台灣重大刑案的法律工作者,幾乎都注意到這個現象。

為什麼?

一審期間,被告剛被起訴,「犯後態度」可能還不夠完整——還沒道歉、還沒賠償、還沒抄完那幾本佛經。

到了二審,這些「表現」通常都備齊了。辯護律師協助被告,在一審到二審之間的那段時間,把所有可以做的「量刑優化」動作都做完。

二審法官看到的,是一個「已悔悟、已賠償、已接受輔導、具有教化可能」的被告,加上一份整理完整的量刑有利事證清單。

這不是被告真的改變了。這是被告的法律策略,執行到了下一個階段。

但台灣的二審文化,不太認真區分這兩件事。

「悔意」的生產流程:其實是一套 SOP

讓我把「準備二審材料」說得更具體,因為這套操作不是什麼祕密,熟悉台灣刑事辯護實務的人都知道:

一、道歉信。 被告向被害者家屬寫一封道歉信,表達深刻悔恨,說願意負責。這封信通常由律師協助起草或潤飾,然後作為附件提交給法院。

二、賠償提議。 被告或其家屬提出賠償,主動表示願意給錢。金額多少視情況而定,但「有提出這個動作」本身就是加分。如果家屬接受了更好,可以在判決書上寫「已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

三、輔導參與紀錄。 被告在羈押期間參加心理輔導、宗教活動、職業訓練。這些紀錄提交給法院,佐證被告「積極改過」。

四、家人出庭說情。 被告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法庭上說明被告的家庭背景、生活壓力,以及「我們相信他會改變」。

五、心理鑑定報告。 取得「有教化可能,再犯風險中低度」的評估意見。

這一套,在台灣刑事辯護實務中,就是「面對重判上訴」的標準作業程序。

問題在於,這套操作在法庭上的效果,跟「被告真的反省了、真的理解了自己造成的傷害、真的有所改變」,是兩件可能完全不同的事。

但台灣的二審,幾乎沒有能力區分這兩種情況。

家屬的困境:接受或拒絕,兩條路都是輸

讓我說這篇文章最讓我想不通的部分。

當被告的律師聯絡被害者家屬,提出和解——通常是在案件從一審進入二審的這段時間——家屬面對的,是一個沒有好選擇的選擇

選擇接受:

家屬收了5萬元,簽了和解書。這5萬元進了家屬口袋,同時也進了被告的二審材料:「被告已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顯示誠意,從輕量刑。」

家屬等於用那筆遠不足以彌補損害的錢,替被告買了減刑的法律理由。

一條人命,換5萬元,換對方少關7年。

選擇拒絕:

家屬說不,那點錢沒有意義。

結果是:在某些法官的量刑邏輯裡,「家屬拒絕和解」反而可能被解讀為「被告已表達誠意,但家屬情感上難以接受,被告的努力本身已構成有利因素」。

也就是說,被告的「賠償提議」,不管家屬接不接受,都可能成為有利被告的量刑因素。接受,是直接加分;拒絕,有時候還是間接加分。

有些判決書裡出現過這樣的邏輯:「被告雖已提出賠償,惟被害人家屬未能接受和解,然被告之悔意已有所展現……」

家屬的拒絕,被解讀成「家屬的情感問題」,而不是對「被告誠意不足」的正當評估。

這就是「勒索」。不是有人拿槍抵著你的頭說你必須接受,而是制度的設計方式,讓不接受和解的家屬,在量刑結果上就是比較吃虧。

廉價和解的問題:5萬元換7年自由

和解金額的問題,在這個脈絡下,是必須直說的。

台灣法庭對「和解金額是否合理」,幾乎沒有嚴格的審查標準。只要雙方同意,金額就算合理。

但這裡有一個明顯的權力不對等。

被告的律師知道:「和解」對量刑的影響有多大,以及「什麼樣的金額可能讓家屬考慮接受」。他們在談判上處於主動位置,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被害者家屬,在情緒創傷還沒平復的情況下,接到律師的電話。他們可能不清楚接受和解在量刑上會產生什麼影響,也不了解「接受」和「拒絕」在法律意義上代表什麼。

這種資訊和能力的不對等,讓廉價和解成為可能:一個對被告減刑效果極大、但對被害者實質補償極小的交換。

5萬元,在謀殺案裡,根本不是補償。它是一個程序符號,一個讓律師可以在判決書裡寫上「已達成和解」的紙上儀式。

法院接受了它,然後把它計入量刑有利因素。

制度為什麼鼓勵這種文化?結案效率的隱藏邏輯

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有一個沒有人說出口的動機:結案效率

如果被告認罪、賠償、和解,案子就「乾淨」了——不需要在二審花大量時間重新梳理爭議,上訴理由相對簡單,審理期間更短,後續上訴率也更低(因為被告已在二審取得部分目標,繼續上訴的動機降低)。

對法院的行政效率來說,這是好事。

但它同時製造了一個扭曲的激勵:被告被制度性地鼓勵去做那些能讓案件快點收掉的事,而不是做那些真正對被害者有意義的事。

5萬元的和解,對法院的結案效率有貢獻。對被害者的實質補償,幾乎是零。

但在量刑的天平上,它被計入了。

修復式司法:台灣用了個名字,沒用那個邏輯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這個概念,源自北美和歐洲的刑事司法改革。

它的核心想法是:傳統的「國家 vs. 被告」對抗式司法,往往忽視了真實的被害者,也讓加害者沒有機會真正理解自己造成的傷害。修復式司法想改變這件事,讓加害者和被害者有機會真正對話——加害者聽到他的行為對真實的人造成了什麼,被害者說出他們的傷害和需求,然後共同討論如何讓情況盡可能恢復

這個過程,需要:雙方完全自願、充分的時間和引導、真實的對話,以及一個不以量刑減輕作為主要誘因的環境。

如果「修復」是在「做了就減刑」的激勵結構下進行,它就不再是修復,而是一個有獎勵的程序表演。

台灣法庭發生的版本是:律師打電話問要不要和解,家屬說多少錢,律師說5萬,家屬考慮了幾天說好,雙方簽名,律師把和解書附在材料裡,法院寫「已達成和解,從輕量刑」。

這不是修復式司法,這是把修復式司法的外殼拿來包裝一個讓被告減刑、讓法庭省事的商業交易。

那個著名的例子:庭上有法官問被害者家屬,「能否有機會讓他們來孝順你們?」

殺了你的孩子,出來端茶倒水,叫修復式司法。

我真的不知道還能說什麼,對著法官說「給我孝敬你爸媽的機會」?

「犯後態度」量刑因素的問題:悔意能被表演

台灣的量刑文化,對「犯後態度」給予了極大的影響力。在法庭上表現出悔恨、配合調查、向家屬道歉、參與輔導,都可能顯著影響最終刑度。

直覺上,這有它的邏輯:一個認錯的人,似乎比一個不認錯的人更有改過可能。

但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這個直覺給了一個很清醒的警告:在某些人格特質的犯罪者中,表現出符合社會期待的悔意,本身就是一種熟練的社會表演,而不是真實心理狀態的反映。

這些人很善於觀察社交情境,快速理解「什麼樣的表現對我有利」,然後精準輸出。他們在法庭上哭,不一定是因為真的難過,而是因為哭泣是已知有效的量刑有利信號。

在法庭上,一個「真正悔悟」的被告,和一個「善於表演悔悟」的被告,可能呈現出完全相同的行為模式。

台灣的量刑制度,把分辨這兩者的責任,交給了法官直覺,而沒有提供任何標準化的評估工具。

法官看到了哭泣,看到了道歉信,看到了家人出庭說情,就在判決書裡寫「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

有時候這是準確的。有時候,這不過是一套表演被成功執行了。

被害者在量刑程序裡的位置:沒有位置

台灣的刑事司法程序,主角是「國家 vs. 被告」,被害者是「告訴人」,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參與空間,但在量刑階段,基本上是旁觀者。

被告的律師可以在量刑辯論中,花二十分鐘陳述所有有利被告的量刑因素。被害者家屬,在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對等的機會說出他們的恐懼和憤怒。

美國有「被害者衝擊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制度,允許被害者或其家屬在量刑程序中正式陳述,說明犯罪對他們的生活造成了什麼影響,以及他們對量刑的期待。這不一定改變結果,但讓被害者的聲音,正式進入了量刑程序。

台灣沒有這個機制。

被害者家屬能做的,是在法庭旁聽席坐著,看著對面的律師說盡所有讓刑度變輕的理由,然後靜靜等待法官的判決。

這個設計,本身就已經在說:在量刑這件事上,加害者比被害者重要。

怎麼改:不是廢掉和解,而是讓它有意義

這篇文章不是在說廢掉和解制度,或者被告的悔意完全不應該被考量。

這是在說,目前的設計讓這些因素扮演了不成比例的角色,而且沒有任何機制確保它們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幾件可以改的事:

  • 和解是參考因素,不是決定性因素。 特別是謀殺案,「賠了5萬元」本身,不應該成為減刑7年的主要依據。和解對量刑的影響,應該與傷害的嚴重性成比例。
  • 審查和解的品質。和解金額是否與損害成合理比例?家屬是否在充分資訊下做出決定,還是在不了解後果的壓力下倉促簽名?這些都應該被考量,而不是「只要雙方簽名就算合理」。
  • 給家屬正式的量刑發聲機會。在重大案件的量刑程序中,被害者或家屬應有正式管道陳述意見。被告有律師替他說話,被害者也應該有說話的機會。
  • 提供家屬充分的資訊支援。被告方提出和解時,應有機制確保家屬了解:接受或拒絕,在量刑上會產生什麼影響。這是基本的資訊對等,目前完全缺失。

最後:5萬元和一條命

讓我用一個問題結束這篇文章。

你的家人被人殺了,然後那個人的律師打電話給你,說:「我的當事人願意賠償5萬元,表達誠意。」

你說:不,這5萬元對我沒有任何意義。

然後你發現,「那個人提出了和解」這個動作本身,已經在二審的量刑裡替他加了分。

這個感受,叫什麼?

我找不到合適的詞。但我確定它不叫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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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小卒的胡思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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