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用私密影片威脅會犯法嗎?新北地院判恐嚇罪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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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如果前任拿過去交往期間拍攝的私密影片、親密照片或性影像威脅你,說要傳給別人、散布出去,這樣會不會犯法?

答案是:很可能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簡字第 604 號刑事判決,被告與被害女子過去曾為情侶關係,並持有雙方發生性行為過程的影像,後來雙方發生爭執,被告透過 LINE 傳送「還想看看你的影片嗎?」、「愛你的人應該很有興趣看看你的影片」、「我先幫你散播一些」等文字,並傳送含有影像畫面的截圖,使被害女子心生畏懼。

法院最後認定被告成立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 3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並沒收扣案手機。

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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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答案:拿私密影片威脅前任,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如果只是威脅對方「我要散布你的私密影片」,即使還沒有真的散布,也可能構成 恐嚇危害安全罪

因為私密影片、親密影像一旦外流,可能嚴重傷害一個人的名譽、隱私與生活安全。若加害人用這種方式讓對方心生恐懼就可能被認定是以加害名譽或其他權益的方式恐嚇他人。

若行為進一步涉及未經同意攝錄、重製、散布、交付、公然陳列或供人觀覽性影像,還可能另涉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 319-3 條就處罰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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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分手後用 LINE 威脅散布私密影片

本案中,被告與被害女子曾於 110 年至 112 年間為情侶關係。交往期間,被害女子曾同意被告拍攝並持有雙方發生性行為過程的影像。

但雙方後來發生爭執,被告於 113 年 5 月 25 日晚間,透過 LINE 傳送帶有威脅意味的訊息,內容包括:

還想看看你的影片嗎?啊那愛你的人應該很有興趣看看你的影片我先幫你散播一些

同時:被告還傳送含有該影像畫面的截圖,使被害女子感到恐懼。

法院認為被告是用「加害名譽」的方式告知惡害,使被害女子心生畏懼,已經危害其安全,因此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院為什麼認定是恐嚇罪?

恐嚇罪的重點,不一定要真的造成傷害,也不一定要真的把影片散布出去。

法院主要會看:

1. 加害人是否說出或傳送具有威脅性的內容2. 威脅內容是否涉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利益3. 被害人是否因此心生畏懼4. 威脅方式是否足以讓一般人感到不安5. 是否有訊息、截圖、錄音、證人或其他資料佐證

在這個案例中,被告不是單純吵架或情緒性發言,而是明確提到「影片」與「散播」,又傳送影像截圖。這種行為足以讓被害人擔心私密影像外流,因此法院認定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為什麼手機會被沒收?

法院除了判被告拘役 30 日,也宣告沒收扣案手機

原因是該手機屬於被告所有,且是供本案犯罪使用的工具。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這也提醒民眾,若用手機、通訊軟體傳送恐嚇訊息,手機本身也可能成為犯罪工具而被扣押、沒收。


專業角度分析:這個案例的利與弊對被害人有利的地方

1. LINE 訊息可以成為重要證據

本案關鍵證據之一,就是被害人提出的 LINE 對話紀錄。這類案件中,對話截圖、訊息時間、對方帳號名稱、威脅文字與影像截圖,都可能成為報案與後續偵查的重要資料。

2. 不需要等影片真的外流才處理

很多人以為一定要等對方真的散布影片才能報案,但這個案例提醒:只要對方已經以散布私密影像作為威脅,並使你心生恐懼,就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3. 法院會重視被害人的恐懼感受

私密影像一旦外流,對被害人名譽、隱私、工作、人際關係都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法院在判斷時會看威脅內容是否足以造成畏懼,而不是只看是否已實際散布。


需要注意的風險與限制

1. 截圖要保存完整,不要只留單一句話

如果只截一小段,後續可能被質疑上下文不完整。建議保存:

對話日期對方帳號名稱完整前後文威脅文字影像截圖對方傳送檔案或照片的紀錄

必要時,也可以保留手機原始資料,避免只剩模糊截圖。

2. 不要反過來威脅對方

被害人很容易在情緒激動時反嗆對方,例如說要公開對方個資、去公司鬧、報復散布訊息等。這些行為可能讓自己也陷入法律風險。比較穩妥的做法是保存證據、報警或尋求律師協助。

3. 不要私下找人處理或暴力討公道

私密影像威脅案件應該透過合法管道處理。若用恐嚇、暴力、強制方式要求對方刪除,可能讓原本的被害方變成另一個案件的被告。

4. 若影像已外流,處理方向會更複雜

如果對方不只是威脅,而是已經散布、上傳、轉傳或交付他人,就可能不只是恐嚇問題,還可能涉及妨害性隱私、個資、名譽或民事損害賠償等問題。刑法第 319-3 條已針對未經同意散布、交付或供人觀覽性影像等行為設有刑責。


遇到私密影片威脅,建議先做這 6 件事

1. 不要刪除對話紀錄

保留 LINE、Messenger、IG、簡訊、Email 等所有對話內容。

2. 截圖並保留原始資料

截圖時要包含帳號名稱、日期、時間與前後文。


若有手機原始訊息,不要急著重置或刪除。

3. 不要繼續刺激對方

避免情緒化回覆,以免對方真的散布,或讓對話失焦。

4. 盡快報警或尋求法律協助

如果對方已經明確威脅散布私密影像,可以考慮報警,並諮詢律師確認後續處理方式。

5. 若影片已外流,要盡快處理下架

若影像已被散布到社群、通訊群組或網站,應盡快保存連結、截圖、發布帳號、轉傳紀錄,並尋求平台檢舉、報案與法律協助。

6. 不要自己違法蒐證

不要非法登入對方帳號、盜取手機資料、竊聽或侵入住宅。證據取得方式不當,可能讓後續案件更複雜。



三方徵信社可以協助哪些事?

若你遇到前任、配偶或他人以私密影像威脅、恐嚇、跟蹤或騷擾,三方徵信社可協助案件初步盤點、合法蒐證方向建議、對話紀錄整理、時間軸建檔與相關資料保存建議。

若案件後續涉及刑事告訴、民事求償、保護令、家事糾紛或私密影像外流處理,也可依個案需求協助合作律師推薦與轉介,讓蒐證資料與後續法律程序能更完整銜接。

三方徵信社重視合法、必要、比例與隱私保密原則,協助委託人在情緒混亂時先整理資料、釐清方向,避免因衝動處理造成更大風險。



FAQ:私密影片威脅與恐嚇罪常見問題

Q1:前任威脅要散布私密影片,可以報警嗎?

可以。如果對方以散布私密影片、親密照片或性影像威脅你,並讓你心生恐懼,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保留對話紀錄後報警或諮詢律師。

Q2:影片是交往時同意拍的,對方就可以拿來威脅嗎?

不可以。同意拍攝或持有,不代表同意被威脅、散布或轉傳。若對方用影片威脅你,仍可能成立恐嚇;若未經同意散布,還可能另涉妨害性隱私相關犯罪。

Q3:對方只是說說,還沒真的傳出去,也會成立恐嚇嗎?

有可能。恐嚇罪重點在於是否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告知惡害,並使人心生畏懼,不一定要等到實際散布或造成損害才處理。

Q4:LINE 對話截圖可以當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之一,但建議保留完整前後文、日期時間、對方帳號資訊與手機原始資料。只有片段截圖時,證據力可能較弱。

Q5:對方已經把影片傳出去,怎麼辦?

應盡快保存散布證據,例如網址、群組截圖、帳號、時間、轉傳紀錄,並報警或請律師協助處理。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可能涉及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相關規定。

Q6:可以要求對方刪除影片嗎?

可以要求,但建議用合法方式處理,例如透過律師函、報案、調解或法律程序。不要用暴力、恐嚇或非法方式要求對方刪除,避免自己也涉入法律風險。



結語:私密影像不是威脅工具,保留證據比情緒反擊更重要

這件新北地院判決提醒我們分手後拿私密影片、親密影像威脅前任,不只是感情糾紛,而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即使影片原本是在交往期間同意拍攝,只要對方用來威脅散布、傷害名譽或讓被害人心生恐懼,就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若影像進一步遭散布,還可能衍生更嚴重的妨害性隱私與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遇到這類狀況:最重要的是不要急著情緒反擊,而是先保存完整證據、避免刺激對方,並盡快尋求警方或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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