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仇英畫二十四孝 冊 董永賣身葬父。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CC BY 4.0 @ www.npm.gov.tw
今天要分析北魏的「費羊皮賣女案」,也分析了舊中國這台國家機器在過去是怎麼合理化了人口買賣這件事。
許多研究中國的人,或許明白中國官方對地方控制未深,地方的社會經濟秩序仰賴風俗跟習俗,而認為「風俗」乃自發產生的,帝力於其有何哉。[1]
這觀點的確點出了舊中國的「國家」從地方「退場」的趨勢,但可惜把「國家」跟「習俗」一刀切斷,無法觀察出在這種「強中央、弱地方」下,中國中央與地方的連動關係。
早在東漢,應邵便曾在《風俗通義》,便點出漢政府之推動社會風俗的積極性。
應邵在《風俗通義》裡,便強調「(每)百里不同風,(每)千里不同俗」更直言他寫這本書,乃是欲倡導:「俗者…或直或邪,或善或淫…聖人作而均齊之,咸歸於正;聖人廢,則還其本俗。」簡言之,統治者「為政之要,辯風正俗,最其上也」。[2]
應邵所言者,與雷海宗所言的家族於兩漢的復興,遙相呼應,雷海宗認為中國從漢代大家族的復興顯然不是「自發」,反而是透過政府的救濟令、藉曾子《孝經》推廣孝道、振興三綱五常,扭轉了自戰國以來父親甚至得跟兒子借錢的「小家庭倫理」,樹立了「大家族」的新倫理,自此「百善孝為先」。[3]
由中國的人口買賣,基本上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買妻子、買兒子、買媳婦,這些行為,乃是為了擴增家族,而整個交易也被鑲嵌在這由中華政府打造的新秩序中。自然迨家庭的地位於漢代上升後的漢代,人口買賣的消息,始普及成熟於文獻中。
傳統中國的人口買賣帶來的倫理衝突
這裡值得稍微談一下「倫理衝突」。既然「典妻賣子」的現像裡,家庭是賣方,而賣的對像即家族裡的親屬,這豈不是會有極大的倫理衝突乎?但在實際上,這倫理的衝突,因為自兩漢後,「孝」凌駕於其他價值,最終演變像「二十四孝」裡董永賣身葬父的讚賞。
這種發展下,反而倫理本身無以牽制「典妻賣子」,從接下來討論的案例來看,「三綱五常」反倒成為販賣親族的合理依據。
北魏雖由鮮卑人主持政局,且是人口買賣強勁成長的時代,但對於「孝」的提倡,仍不遺餘力,「孝」與典妻賣子的關係,可由下列此案看出。
北魏年間的「費羊皮賣女案」是今日治中國法律史者關注的「賣女」案件,被賣的對像是一名女孩,賣方是該女的父親,為冀州人費羊皮。賣女的緣故如下:費羊皮因為家貧無以葬母,得籌錢辦喪事,因而賣女,這名女孩雖為「良人」,但幾經轉賣,可能從良人變「賤民」,觸動為政者的神經,引發朝中大議,記於魏書的《刑罰志》:
尚書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費羊皮母亡,家貧無以葬,賣七歲子與同城人張回為婢。回轉賣於鄃縣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狀。案盜律『掠人、掠賣人、和賣人為奴婢者,死』。回故買羊皮女,謀以轉賣。依律處絞刑。」詔曰:「律稱和賣人者,謂兩人詐取他財。今羊皮賣女,告回稱良,張回利賤,知良公買。誠於律俱乖,而兩各非詐。此女雖父賣為婢,體本是良。回轉賣之日,應有遲疑。[4]
費羊皮案裡,可以看出以幾個重要的問題。
該案重點,為其一者,便是當時有賤戶與良人之分,按趙崗、陳鍾毅於《中國經濟史》所言,「對於中國模式的奴隸制,第五、六世紀的北方,也就是南北朝的北魏、北齊,可以說是一個例外的階段」,因其北方胡族,大規模的以土地法與稅制鼓勵人民蓄奴,如均田法,對豪門巨戶的蓄奴相當鼓勵。[5]儘管政府鼓勵蓄奴,但政府重視良賤之分,對良人的人口買賣相當取締。
為其二者,是合約的選擇上,除絕賣外,當時已有賣奴取贖的制度。此處可由〈刑罰志〉所載的崔鴻之言可知。出身山東崔家的三公郎中崔鴻,便直言當時的法律,雖然對賣人為奴者有處置,但對購買的人無規範,他敏銳的觀察到了人口買賣的一大問題:「至如買者,知是良人,決便真賣…更或轉賣,因此流漂,罔知所在,家人追贖,求訪無處,永沉賤隸,無復良期。案其罪狀,與掠無異。」
由崔鴻所言可知,當時由家庭主導的人口買賣,已有「追贖」的現像。本文裡反覆出現的「人身典賣」一詞,有典一字,便是指出賣時不予賣斷,而保留用出賣的原價贖回之權,而崔鴻認為費羊皮案值得注意之處,便是費羊皮「絕賣」其七歲女,而買的人明知為良人,卻視如賤隸,一旦讓該女流入賤隸的市場,輾轉交易,不旦添加了其家人取贖的困難,代表當時大儒的崔鴻,或較能代表當時漢人士大夫的意見:反對使良人為奴,亦重視原生家庭對其子女的取贖。
為其三者,則由與崔鴻採不同見解的高陽王元雍所議。
元雍是北魏的親王,魏獻文帝第六子,手握大權,貪污腐敗,富可敵國,家有數千奴,後為爾朱榮所誅。
時為太保的元雍,代表皇族的意見,反對崔鴻要嚴懲買者的意見,並且言議:「賣子葬親,孝誠可美,而表賞之議未聞,刑罰之科已降。恐非敦風厲俗,以德導民之謂。請免羊皮之罪,公酬賣直。」
因為費羊皮是為其母下葬,張羅費用才賣女,於是其情可免,元雍沒有直言的是,若為貫徹孝道,該女若為孝女,為了成全其父費羊皮的孝,被出賣也是情有可原的。
元雍的意見壓過了山東崔家,成為了定論。於是〈刑罰志〉記載道
詔曰:『羊皮賣女葬母,孝誠可嘉,便可特原。』
費羊皮案雖為中國法律史的題材,卻在此檢證了應邵的理論與雷海宗的觀察。
應邵認為舉國之政要,乃齊正其俗,自漢始,風俗上善者,乃孝也。
應邵所使用的材料,其實就包括《孝經》。人雖謂自漢武始,中國政治的主軸乃「明儒暗法」,因而後世人多批評中國的儒家在大一統政權下,只作妝飾之用。或許在墨子〈節葬〉所批評的「華麗的孝道」裡的儒家,或是在荀子裡一再提及的腐儒,這些儒家的勢力真只能作籹點。
但是「齊俗善孝」這種大規模的社會規範的推廣,卻是「明儒」之實用處,甚至連法律條文的詮釋、適用,也非常技術性的用來支持這「明儒」之倡孝:既然諸善之首為孝,乃諸惡之首自然為不孝,如北魏〈刑罰志〉裡便載:
十一年春,詔曰:「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於理未衷。可更詳改。」……
十二年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
法之嚴格,法之寬鬆,皆因孝而異,雖然崔鴻對費羊皮主張「法嚴而姦易息,政寬而民多犯」,但在北魏皇族「倡孝」的政策下,賣女的費羊皮卻是至善的彰顯,而本該違反的買賣良人,在「孝」的原由下,也變得可以忍受,甚至有點鼓勵的味道。是以國家鼓勵下的家族制度的復興,與由各個家庭為出賣者的「人身典賣」,實乃密不可分。
中國當代人口拐賣的延續性
寫到這裡。跟今天的中國仍然時有所聞於各處的人口買賣(如過去的徐州人口拐賣問題)有什麼關係呢?個人潛見,關係有三個:
第一,這種普遍的人口買賣得以維持,不可能不存在國家機器的默許甚至支持,就跟費羊皮案所揭露的一樣,國家機器之於中央會默許,恐怕是出於方便統治,而之於地方會參予,恐怕是因為有利可圖。期待中央會內生解決,無疑是請鬼拿藥單。
第二,政府跟相關「買家」參予人口買賣,雖然是「非法」的行為,但背後仍有一定的「倫理」的基礎,這樣參予的人才會拐掠、買賣的心安理得。在北魏是「孝道」,在今天的中國則是「傳宗接代」,背後說穿了都有「吃人的禮教」。
第三,國家機器對於人口買賣的默許,某方面也說明了在地方上國家實力(state capacity)的不足,尤其是中央對於地方人口統計、控制、管理的不足。
想一想,在舊中國,會擴大家庭的角色,將三綱五常放大,不正是出於國家從地方退卻嗎,不能直接用秦皇的方式管理,所以改成強化家庭。而今天中國的案件,讓我一直在思考,那個文獻上「無所不控」的「超級老大哥」跑去哪裡了,這老大哥的無窮力量,或許得以行在新疆的水面上,或許得以施予香港,或許能夠成立於北上廣深,但在許多山村老村漁村,卻心有餘力不足,這或許說明了,今日中國控制力最脆弱的節點,並不是毛澤東式的,而是蔣介石式的,中央的無力感,可能仍存在於許多鄉村當中。
[1] 日本學者內藤湖南在《支那論》中把中國形容成一隻蚯蚓,每段肢體被切斷後尚可以運作,可謂此種觀點之極致體現。
[2] 應邵,《風俗通義序》。
[3]見雷海宗,〈中國的家族〉,收錄於《中國文化與中國的兵》,頁74–49。
[4] 魏書,卷一百一十,刑罰志七第十六。有關此案的詳盡討論,見陳登武、于曉雯,〈從北魏「費羊皮賣女案」說到中國古代的債務和人口買賣〉,《法制史研究:中國法制史學會會刊》,第九期。
[5] 前引書,頁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