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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外遇事件的過程中,很多人一開始的出發點都是想保護婚姻、捍衛權益,但情緒一旦被激起,往往會做出一些讓局勢失控的行為,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就是在蒐證或攤牌時出現激烈對話,甚至帶有威脅意味的訊息,這時候問題就不只是外遇,而可能衍生成刑事問題,像是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就屬於公訴罪,這類的狀況,並不會因為對方原諒就自動結束案件,如果當事人本身又有前案紀錄,甚至可能被認定為累犯,整體風險會再往上升一個層級,這也是許多當事人事後才發現的關鍵盲點。

情緒反擊變刑責,外遇案件常見的轉折點
很多外遇案件不是敗在證據,而是敗在「後續處理」,例如一名在高雄工作的林先生,懷疑妻子長期與同事來往密切,透過蒐證後確定對方有不正常交往關係,但是在掌握部分對話紀錄與出入旅館畫面後,他沒有先諮詢專業意見,而是直接傳訊息給第三者,內容提到若不馬上斷聯,就要「讓你公司知道你做了什麼事」、「不排除讓你付出代價」。這些話在他看來只是情緒宣洩,但對方卻直接報警處理,最後案件從原本的侵害配偶權,延伸成刑事恐嚇案件,這樣的公訴罪,即便事後雙方和解,檢察官仍依法偵辦,只是在量刑上可以有所斟酌。這種情況在實務上非常常見,很多人以為自己是被害人就不會有事,但法律看的不是情緒,而是行為本身。
公訴罪的關鍵—不是對方說了算,而是國家要不要辦
恐嚇案件之所以讓人措手不及,在於它並不是告訴乃論,而是由國家主動追訴,就算雙方後來私下談好、簽了和解書,案件也不一定會停止,而和解的功能,更多是在影響檢察官是否給予不起訴、緩起訴,或是法官在判決時是否減輕刑責。如果是在偵查初期就完成和解,確實有機會讓案件往比較有利的方向發展,但如果已經進入審理階段,影響就會相對有限,因此在外遇處理過程中,與其急著攤牌或報復,更重要的是掌握節奏,避免讓自己陷入不必要的刑事風險。
累犯的誤解—不是同一種罪,時間與刑度才是關鍵
另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點,是「累犯」的成立條件,很多當事人會以為,只有同樣的罪名才算累犯,但其實法律並不是這樣看,只要是曾經因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被判刑,並且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同樣層級的犯罪,就可能構成累犯,與罪名是否相同沒有直接關係。舉例來說,如果曾因傷害案件被判刑,幾年後又因為外遇糾紛衍生恐嚇行為,雖然兩次類別、性質不同,仍然可能被認定為累犯,一旦成立累犯,法院原則上會加重其刑,實務上也更難爭取緩刑,這對很多原本只是想討回公道的人來說,是一個非常沉重的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