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乃麟豪宅糾紛:有契約,檢方及法院為何仍認定是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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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前言

最近,藝人徐乃麟的內湖豪宅糾紛再度登上新聞版面,引發各界熱議。

根據媒體的報導,徐乃麟主張,當年內湖這間豪宅賣給別人之後,還有一千二百四十六萬元的尾款一直沒有收到,房子卻早已完成過戶。因此,他認為當初協助處理這筆交易的中間人涉嫌背信,並提出告訴。

然而,檢察官在深入調查後,認為這件事情並不是一般人想像中那種單純的房屋買賣,而是一種叫做「借名登記」的融資安排。加上房屋後來已經回到徐乃麟名下,很難認定他的財產真的受到了損害,因此作成不起訴處分。

由於目前查不到不起訴處分書的完整內容,本文不直接分析檢方不起訴處分書的完整理由,而是以已經公開的民事判決為主,帶大家一起來看看,法院為什麼會認為這筆豪宅移轉,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那種正常買賣。

本文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為主要依據,並對照參考第一審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4號民事判決,整理撰寫而成。

一、案例事實

為了避免這篇文章淪為八卦評論,以下所有當事人一律以代號說明,讓我們把焦點放在法律問題本身。

A是原本的屋主,也就是新聞中的藝人徐乃麟。B是一位公司經理,也是後來登記成為房屋名義上所有人的人。C是協助處理房屋過戶與貸款安排的中間人。D是A的友人,同時也是相關公司的負責人。E公司則是當時急需資金、準備前往大陸發展的公司。

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大致是這樣的:

D所經營的E公司當時需要一大筆資金,卻一時籌不到。A雖然沒有打算直接投資這家公司,但念在朋友的情分上,願意協助想辦法籌錢。於是各方研究之後,想出了一個安排:由A把自己名下的內湖房地,用「買賣」的形式,把所有權登記到B的名下,再由B利用自己「首次購屋」的身分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並且另外辦理第二順位抵押借款,也就是大家俗稱的「二胎」。

從表面上看,這不過是一筆普通的房屋買賣。但如果仔細看整個安排的真正目的,就會發現重點根本不是B真的想買房子來自住或投資,而是藉由B的名義和貸款資格,替E公司取得運轉所需的資金。

後來,A和C之間爆發了糾紛。A主張,當初這間房屋的買賣價金約為六千九百四十二萬元,但其中有一千二百四十六萬元的尾款始終沒有入帳,房子卻已經完成過戶登記到B名下。因此,他認為協助處理這整筆交易與過戶事宜的C,涉嫌對他背信,並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對此,C則堅決主張,這件事情從頭到尾就是一個借名登記加上融資的安排,絕對不是普通的房屋買賣。他還指出,房子後來已經移轉回A的名下,A根本沒有因此受到任何財產上的損失。

二、為什麼法院認為這不是一般買賣?

這個案件最關鍵、也最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就在於:雖然雙方在形式上簽了買賣契約,但法院在判斷一份契約的時候,不會只看文件的名稱叫什麼。

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得很清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用白話文來說,法官在看一份契約的時候,不會因為上面寫著「買賣」兩個字,就直接認定「好,這一定是真的買賣,沒問題」。法院真正在意的,是雙方當初簽約的真正目的是什麼、錢到底是怎麼流動的、房子是誰在實際居住使用的、貸款到底是誰在繳、房子後來有沒有被移轉回去,以及當事人之間有沒有其他文件,可以說明這整件事的真實安排。

在本案當中,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特別提到,A和B曾在105年1月11日共同簽立了一份同意書,裡面明確記載,這間不動產是「借名登記」在B的名下。

法院也注意到,A從來沒有真正把房屋交給B使用,甚至連進出房屋所需的密碼或門禁資訊,都沒有告訴過B。後來,B也確實把房屋移轉回A的名下,讓A重新取得了所有權。

把以上這些事實拼湊在一起,法院的結論是:B只不過是這間不動產名義上的登記人,並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換句話說,這筆交易的外觀雖然是買賣,但背後真正的安排,其實是借名登記加上融資操作。

這就是本案最值得普通人放在心上的一個警示:有買賣契約,不代表法院一定認定是真買賣;完成了過戶手續,也不代表法律上就一定是正常的買賣交易。如果整個交易的真正目的,是為了讓某個人借用名義和貸款資格去替別人籌措資金,法院就很可能穿透表面上的文件形式,回頭認定這其實是借名登記。

三、為什麼A控告C背信,檢方卻不起訴?

由於目前查不到不起訴處分書全文,以下關於檢方不起訴的說明,主要依據媒體報導內容,再搭配已公開的民事判決中,法院對借名登記事實的認定來整理。因此,本文不會假裝已經看過不起訴處分書,而是只就目前可查證的資料,說明C為什麼不容易符合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的新聞中提到,A主張自己委託C處理豪宅買賣的相關事宜,當初約定的房價大約是六千九百四十二萬元,但有一千二百四十六萬元的尾款始終沒有收到,房子卻已經過戶到B名下。因此,A認為C涉嫌背信,對他提出了刑事告訴。

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回到本案,背信罪並不是只看「A有沒有尾款沒收到」這麼簡單,而是必須同時看清楚兩件事:第一,C有沒有違背他的任務;第二,A有沒有因此受到實際的財產損害。

媒體報導提到,檢察官認為,本案的本質並不是一般的房屋買賣,而是A事先同意並主動參與安排的借名登記與融資計畫。A同意把房子以買賣的形式暫時過戶到B名下,目的就是要讓B用首購資格辦理貸款,替D所經營的E公司籌措資金。在這樣的前提下,B只是房產的登記名義人,並非真正的所有權人。既然這一切都是A事先知情並同意的安排,那麼C協助辦理過戶,就很難說是在「違背任務」。

而且,媒體報導也提到,貸款所得的款項當中,有一部分用來清償A原本的房貸,另有一千零二十萬元匯入了A的帳戶,後續二胎抵押所得的一千五百萬元也由A收受,最後房子也順利回到了A的名下。因此,檢察官認為,A很難主張自己因為C的行為而受到了背信罪所要求的那種財產損害。

至於A所主張的那一千二百四十六萬元差額,依媒體報導,檢察官認為這比較像是A與D之間的債務或資金清算問題,和C有沒有構成背信,其實是兩回事,並不相關。

因此,刑事案件的核心重點並不是「A沒有收到尾款,C就一定是背信」,而是:如果整件事的本質本來就是借名登記與融資安排,C也只是依照A原本同意的計畫,協助辦理借名登記的過戶手續,那麼A主張的那筆差額,就不是因C違背任務所造成的損害,根本不符合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四、這件案子真正的法律重點

這件案子不應該只被當成一則名人八卦新聞來消費。它真正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好好學習的地方,在於它生動地展示了借名登記最麻煩、也最容易讓人吃虧的以下幾個面向:

一、表面文件和真正目的可能完全不一致。

二、表面上是買賣,實際上可能是融資安排。

三、表面上是房屋過戶,實際上可能只是借名登記。

四、表面上是尾款沒付,實際上可能牽涉到另一組完全不同的債務關係。

而法院在判斷一件案子的時候,既不會只看契約的名稱,也不會只看誰顯得比較委屈。法院會仔細回頭檢查整起案件的以下幾個脈絡:

一、誰實際出了錢?

二、誰實際住在或使用那間房屋?

三、誰在繳貸款?

四、貸款的錢最後流向了哪裡?

五、房屋後來有沒有被移轉返還?

六、當事人之間有沒有簽過任何承認借名登記安排的文件?

把以上這些證據綜合起來看,永遠比只說一句「我們當初簽的是買賣契約」要來得更有說服力、也更能決定案件的走向。

借名登記在實務上很常見,但風險也很高。一旦雙方翻臉,借名人可能卡在舉證困難,被借名人也可能被捲入稅務、貸款、強制執行或其他債務糾紛。

五、結論

A的豪宅糾紛之所以值得我們認真討論,不是因為這是名人的八卦新聞,而是因為它恰恰示範了一個非常常見、卻也非常容易讓人踩雷的法律問題:有買賣契約,不一定就是真買賣;房子過戶了,也不一定代表法律上就是單純的出售。如果整體的安排從一開始就是借名登記加上融資操作,事後再用一般買賣的邏輯去主張尾款、背信或財產損害,法院和檢察官未必會接受這種說法。

借名登記最麻煩的地方,從來都不是一開始大家說好的時候有多信任彼此,而是一旦翻臉之後,每個人都會開始用對自己最有利的說法,重新解釋當初那一套安排到底是什麼意思。

所以,這件案子給每一個普通人最直接的提醒就是:不要以為白紙黑字寫了「買賣」兩個字,就一定安全、就一定沒事。法院最終看的,往往不是文件表面上寫了什麼,而是整件事背後真正想達成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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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他化自在天神能自在運用化樂天神所創之樂境,於中變化無窮,樂享無邊。而文學家,亦如化樂天神,以才情妙筆幻化文字世界,讓流連忘返。正因此,本坊取名『他天化樂天書坊』,廣收古今經典文學,如《搜神記》《元曲》《酉陽雜俎》《子不語》《廣異記》等白話譯文。另亦收錄坊主個人遊記、言情、推理、怪談等創作,期以文會友,自娛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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