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個當事人傳訊息給我:「林律師,這筆 1,500 萬的家產糾紛,我哥不肯談,我打算告了。」
我回他:你算過要先掏多少錢嗎?他停了一下才回:「裁判費⋯⋯不是幾萬塊嗎?」
❌ 不是。
📂 113年底《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徵收標準》修正過一次,現在的級距表打開,數字會讓人瞬間清醒。
💰 1,500 萬的爭議,光是第一審的入場券,就要先付 162,500 元。
📈 不服氣,要上二審?裁判費直接跳到 243,750 元。
這還沒算律師費、鑑定費、證人費、假執行、假扣押費用。更沒算這幾年你要花在開庭、寫狀、跟對方來回拉鋸的時間成本。
⚔️ 打官司不只是法理之爭。它本質上就是一場財務消耗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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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法律也不是完全冷血。
👷 如果你是勞工或工會,為了確認僱傭關係,或追討工資、退休金、資遣費而興訟,依《勞動事件法》第 12 條第 1 項暫免徵收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 工會如果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之 1、勞動事件法第 42 條替會員打團體訴訟,依第 13 條第 1 項,訴訟標的超過 100 萬元的那一段也能暫免徵收。
☂️ 這兩條保護傘張得很實在。但前提是 你得知道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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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這些年,我看過太多人是「氣到了就告」。
😮💨 氣消之後一算成本,有時才發現當初衝動拿出去的,比爭回來的還多。
📖 我在《愛的最後一哩路》一直講同一件事:訴訟是最後手段,不是第一張牌。
🧮 不管是家產分配還是商業糾紛,走進法院之前,先把計算機拿出來。
✅ 其實就一件事開戰之前,先算清楚自己付不付得起,劃不劃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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