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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圖片來源:USPTO
USPTO正式於2026年3月20日發布修法公告:2026年7月20日起,無美國居所(domicile)的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以下稱外國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改為須一律委託美國專利代理人辦理USPTO相關業務。本項修法適用2026年7月20日起的送件繳費,生效日前已申請的舊案,生效日起亦須依循新規定辦理。[1]
2025年底USPTO即先釋出修法提案[2],在意見徵集期間,USPTO共收到9份公眾意見,包括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協會(AIPLA)、美國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協會(IPO)兩大組織在內,多數都支持修法,故此次公告雖來得相對迅速,卻也不讓人感到訝異。
正式修法內容
最終修法內容與先前草案大致相同,於既有的37 CFR 1.9條文新增(p)項,並修訂37 CFR 1.31至1.33條文。
(1) 新增37 CFR 1.9(p)條文,定義「居所」一詞
自然人居所,指其永久合法居所(permanent legal place of residence)。法人居所,則指其主要營業處所(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若發明人即申請人,USPTO一般看ADS的Residence欄位,要是沒有ADS可參考,可能改以發明人宣誓書所錄為準。而非以發明人作申請人者,USPTO則看ADS裡Applicant Information欄位的通訊地址。
ADS所載資訊,偶爾不同於一起遞交或先前所送文件內容,USPTO原則上會依最新的ADS所載資料下判斷,但也不排除參考其他(非該案案卷)資料的可能,比方為取得Patent Center帳號而向該局EBC提交的Patent Electronic System Verification表格(PTO-2042a),又或是其他身分驗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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