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祖厝,怎麼會占用到你們的土地?」 「這是當初測量機關的問題,怎麼會要我們繳土地使用補償金?」 「要拆除!那我要住哪裡?」
當收到國有財產署(或其他公務機關)寄來的公文,告知住了一輩子的家竟然占用國有土地時,許多民眾第一反應往往是錯愕、無奈甚至憤怒。
成因:歷史遺留的無奈
在台灣,這類案件層出不窮。由於早期鑑界技術不發達、土地與建物管理不落實,或者偏鄉地區房屋新建習慣未依規定申請等歷史問題,導致許多建築物在不知不覺中坐落於國有土地之上。
當機關需要開發使用而重新測量時才赫然發現遭到民眾占用,但居民都已經居住在該土地上半輩子,甚至傳承了幾代,難道就只能被迫離開嗎?
實務處理辦法
依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5點,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 以民事訴訟排除。
(三) 刑事移送。
機關會依上揭一至三點逐步來進行占用不動產的處置。首先,在機關發現土地遭到占用之時,會依據建物門牌調取戶口名簿或土地建物謄本來確認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是誰,並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協調處置辦法。通常處置方式有二:
(一) 輔導合法化:申請承租
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只要占用人能提出證明,確認該建物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就已經實際存在並使用該土地,且願意繳納過去占用期間的「使用補償金」(通常依法最高追溯追討前5年),就可以申請將「占用」轉為「合法承租」,保住家園。
(二) 強制排除:訴訟與強制拆除
若占用人無法提出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的使用證明,或者拒絕繳納使用補償金、不願配合承租,機關在協調破裂後,機關就必須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機關會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一併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即歷年使用補償金)。
占用國有地雖多有歷史無奈,但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不知情」或「住很久了」難以作為占用土地的法律理由,若能善用《國有財產法》的承租機制,積極面對並協商,方能讓事情圓滿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