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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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文」是採購法中免除議價程序的例外機制,依工程會函釋,契約變更之換文須同時符合三要件:實作數量結算、僅係原有項目增減、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本文釐清09400096190號函不適用於契約變更,並主張「契約金額容許範圍」應限縮解釋為契約約定金額,並提供各採購類型推演與招標文件預防條文,供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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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育龍-avatar-img
2026/04/29
廠商援引「對廠商有利解釋」,但這個原則的前提是契約存在客觀的文字競合——本案的期日與日曆天具有明確因果關係,日曆天只是加總說明,算錯不等於文字不一致。機關應回歸民法第98條探求真意,辦理契約變更更正數字即可,不需為算術錯誤開啟解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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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規格書指定特定廠牌平板,卻未加註「或同等品」,且該廠牌平板產地全數為大陸地區——恰好與投標須知禁止大陸產地的規定正面衝突。這不是廠商的問題,是招標文件自己打架。本文從文件優位順序、機關可歸責契約變更、廠牌改規格表列的處理邏輯,以及為何不適合走同等品程序,逐步釐清正確的實務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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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導致價金增加,保險費該如何核付?本文深入拆解工程保險作為「間接費用」的本質,點破決標時雙方合意的是「算式比例」而非「固定金額」。釐清廠商補足保額是其「履約義務」而非機關「強制要求」,幫助承辦人釐清多退少補的迷思,站穩合約核銷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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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解析計畫書進度落後卻無罰則時的履約管理策略。Expert Olen 指出決標後提送之計畫書非屬「契約文件」,若無階段性罰則,機關僅能要求工期內完工。同時透過《民法》第 250 條解析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本質,並提醒機關因素導致的期程更動應落實書面展延,避免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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