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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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你到底要做什麼?從就任後三個月內完成遺產清冊、隨時保存遺產避免損失、向法院聲請公告讓債權人申報債權,到期限屆滿後依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最後將剩餘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每一步都有嚴格的法定順序與時限。全程還必須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本文帶你完整了解遺產管理人的五大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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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過世,卻找不到任何願意承認繼承的人——債務怎麼辦、遺產又該歸誰?台灣民法設有「無人承認之繼承」制度,從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出面,到期限屆滿後清償債務、剩餘遺產歸屬國庫,每個步驟都有明確規範。無論你是債權人、受遺贈人或潛在繼承人,了解這套流程,才能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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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死亡且繼承人不明時,如何追討積欠管理費?管理費是否為優先債權?本文將詳細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程序,包含聲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管理費受償順序等規定。
你知道嗎?繼承遺產不只是一場「天降橫財」,還可能藏著稅務地雷!這篇文章帶你了解遺產稅的重點,了解誰該繳稅、遺產怎麼分、應繼分與特留分怎麼算,還有拋棄繼承的影響。透過本文的介紹,讓你不踩坑、不吃虧,確保財產順利傳承!快來看看,別讓遺產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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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1174~1176之1)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74.06.03增訂公布)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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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77條(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74.06.03修正公布)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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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78條(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與選任遺產管理人)(74.06.03修正公布) Ⅰ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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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78條之1(法院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74.06.03增訂公布)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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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19.12.26制定公布) Ⅰ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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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81條(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限制)(74.06.03修正公布)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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