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

含有「公寓大廈」共 12 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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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社區會議,其實早就踩在違法邊緣。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指出,在原主委任期未屆滿前提前推選召集人,屬違法程序。重點不在決議內容,而在「誰有資格開會」。一旦程序錯誤,整個決議可能直接無效。這篇帶你看懂社區最常忽略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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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都不聽我們的。」 「物業公司態度很差,換一家吧。」 「上次裝修我跟保全說了,他還是讓對方進來。」 在社區管理的日常裡,住戶和管委會對物業公司的抱怨,大多長這個樣子。有些抱怨是合理的,有些其實不是——但更根本的問題是:很多人根本不清楚,管委會和物業公司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  一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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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要換了,帳本一翻,公共基金只剩幾十萬。這種事每年都在台灣的老舊社區發生。問題不是錢被誰拿走,而是從來沒有存進來過。管理費和公共基金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搞清楚這個差別,才知道你的社區有沒有在為未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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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死亡且繼承人不明時,如何追討積欠管理費?管理費是否為優先債權?本文將詳細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程序,包含聲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管理費受償順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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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同年9月3日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其中的「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正式替代過去所謂的「管理員」,而啟動了「事務管理人員」的法制度,也就是現今各公寓大廈所稱「總幹事」,或是「主任」,或是「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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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保全」人員是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所賦予之職務,而僱用負責該公寓大廈安全工作的「現場服務人員」,並受到《保全業法》約束,必須經過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在年齡、職前專業訓練、在職訓練方面均有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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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看到有藝人積欠管理費與撕走社區公告,讓我想起先前有朋友看到一個中意的物件,由於屋主長期沒住在該社區,就乾脆不繳管理費,因此積欠很多管理費。朋友問:如果買了那個社區物件,我需要幫原屋主繳納積欠的管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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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上午7:58,臺灣花蓮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不僅花蓮縣受災嚴重,全臺各地也陸續傳出建築物毀損的消息。之後維修過程可能遇到哪些問題呢?一起來了解! 3分鐘了解:公寓大廈外牆磁磚剝落,誰負責修理?修繕費用由誰負擔?管委會/管理負責人不修繕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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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洞》作者提到強調轉型變革不需勇氣,而是要從思維、組織、系統等方面作根本改變。作者以黃鼠狼與雞的故事比喻盲目勇敢的危險,認為真正的轉型需深層次的改變。文章還提到,如浴室防水層問題,結構性的因素是不可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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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學矽谷人做身體駭客》一書,強調神經語言程式學在改善行為表現上的應用,特別是透過次感元進行心理排練。作者反思了對次感元概念的理解,並以民事訴訟中規則的重要性為例,說明系統性建構的價值。文章最後強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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