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果要理解台灣永續圈今日的集體錯亂,最好的起點,從來不是理論、不是口號,也不是哪一套最新流行的 ESG 話術,而是一個圈內人人都聽過、卻始終說不清楚的公開秘密。這個秘密被反覆包裝、反覆拿來說嘴,卻從未真正被攤在制度層面加以檢視,久而久之,反而成為一種不能被質疑的共同想像。
我們就從兩年前,在台灣被吹捧得沸沸揚揚的印尼專案——Verra ID 4381 說起。那一年,在 COP28 的場邊活動與簡報中,這個專案被形容為「亞洲最大 REDD+ 專案」,被描繪成森林保護、原住民參與、氣候減緩、ESG 投資與國際標準一次到位的完美解方。這套敘事對台灣市場而言極具吸引力:它遠離本地治理爭議,又披著聯合國氣候行動的光環,彷彿只要參與其中,就自然站在全球正確的一方。於是,台灣市場相信了。投資簡報寫了,永續故事講了,甚至還有人開始計算——「未來可以分配多少碳信用?」
但兩年後,現實卻極為殘酷,而且毫不留情。從一開始,該專案即無法提出完整而有效的土地法源;涉及的森林與土地,缺乏清楚的國家級權屬依據;連最基本的自由、事先與知情同意(FPIC)程序,也被揭露存在嚴重疏漏;而最關鍵的印尼政府層級主權授權,始終拿不出來。專案因此在制度上無法推進,只能不斷轉換敘事、調整說法。
問題到底出在哪裡?答案其實非常簡單,只是台灣永續圈始終不願意正面面對——這不是一個技術失敗的案例,而是一個集體催眠的真實案例。
一、ID 4381 根本的問題,不在 REDD+,而在主權與 Verra
第一個問題:在土地法源未成立的情況下,「永久性」根本無從主張
先講結論,很硬的一句話:沒有可對抗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權與管理權,就不存在碳信用意義上的永久性。
在 REDD+ 或任何森林型減排專案中,所謂 permanence(永久性),不是指「樹會不會一直長」,而是指:減排或碳儲存成果,是否能在法律與治理層面,被長期、穩定、可強制地維持。這個問題完全取決於土地法源,而不是取決於專案簡報寫得多漂亮。
回到 ID 4381 的結構:其涉及的土地權屬與使用權利鏈條,始終無法形成一條清楚、已生效、可核驗的法律路徑。你已指出的核心事實是:PS(社會林業)仍在申請中,代表社區與專案對土地的合法使用身分,尚未被國家完整確立。在這種狀態下,任何新的政府決策、土地重分配、許可撤銷、政策調整,理論上都可能合法終止專案的管理權。
也正因如此,才會出現那個看似直白、卻最能刺穿迷霧的問題:在連「十年後誰還能合法管理這片森林」都說不清楚的情況下,數十年期、百萬量體的碳信用究竟憑什麼被宣稱為具備長期永久性?
這不是「permanence 強弱」的討論,而是「permanence 的前提是否存在」的問題;當土地法源未成立,永久性就不是待改善的品質,而是無從成立的命題。
土地不清楚時,「完整性」只能是敘事,不可能是制度事實
再來講 integrity(完整性)。完整性在國際碳治理中的意思,從來不是「誠實」或「動機良善」,而是四個冷冰冰的制度條件:是否有合法主體、是否有合法邊界、是否有可被主權核算的基線、是否能避免重複計入與制度套利。土地問題直接擊穿前兩項,並連帶摧毀後兩項的成立條件。
當土地持有與合法使用無法形成一條已生效且可核驗的法律鏈條時,專案的主體就不穩定、邊界就無法一致對齊、責任就無法長期追溯。今天是這個合作方,明天可能被撤換、轉移或重新談判;不同系統或資料庫的範圍不一致,將使邊界變成可任意調整的敘事工具;未來若發生毀林、侵占或政策調整,責任歸屬也難以落地。
所以即便模型算得漂亮、文件寫得完整、驗證流程跑得熟,完整性仍然無法成立。因為 integrity 的本質不是「專案內部自治」,而是:這個減排主張能不能在國家與國際制度中被承認、被對帳、被追責。土地一旦說不清楚,剩下的就只會是敘事完整,而不是制度完整。
這不是品質不足,而是資格不存在
因此,當「PS 仍在申請中」與「土地法源未能完整確立」成為事實,ID 4381 的問題就不再是「永久性不足、完整性待加強」,而是:
它在制度上欠缺主張永久性與完整性的基本資格。
品質問題可以補救,資格問題補不了;
資格問題不能靠敘事跨過去。
第二個問題:土地不清必然導致的制度結果——國家無法、也不可能承認該專案的減排成果
在土地權屬與實質控制權未被確認的情況下,印尼政府自然不可能將相關減排量正式納入國家自定貢獻(NDC),或視為可被切割、可對外移轉的國家減排資產。這並非行政怠惰,也不是政策保留,而是氣候治理制度下的必然結果。
更具體地說,在 REDD+ 與森林減排體系中,若未建立並經國家層級核准的參考排放水準(FREL/FRL),任何所謂的「避免排放量」在制度上都無從成立。FREL/FRL 並不是專案可以自行設定的技術參數,而是國家用來界定「什麼減排屬於國家努力、什麼才可能構成額外減排」的官方基線,也是 NDC 核算與森林部門對帳的唯一錨點。
當一個專案未使用、也未對齊國家核准的 FREL/FRL,就代表它的基線已經脫離國家帳本邏輯,無論模型算得多漂亮,都無法回答最根本的制度問題:
這些減排量,是在國家承諾之內,還是之外?
答案在制度上只能是——無法判定,因此無法承認。
於是,ID 4381 所宣稱的減排成果,只能停留在「國家帳本之外」的單方面假設,而不可能成為可被切割移轉的國家減排成果。
第三個問題:主權缺席的制度體現——未登錄 SRN-PPI、未完成法定 MRV 資料鏈,法律上不可能成立為可被承認的碳信用
該專案既未登錄於印尼國家氣候變遷控制註冊系統(SRN-PPI),亦未完成國家法定 MRV(監測/通報/查證)資料鏈與可追溯的核算程序,因此在法律上不可能成立為可被承認的碳信用額度。
依據印尼《總統令第98號/2021年》(Perpres 98/2021)所建立的碳經濟價值(NEK)制度,凡涉及減排或移除成果要取得法律可用性,至少必須先進入 SRN-PPI 完成登錄與通報,並接受可追溯的查證與核發流程;此一要求自 2021 年起即為強制性法令,並非政策選項。更重要的是,即便採用國際或其他認證方案,也只能作為方法學或技術方案來源,不能繞過 SRN-PPI 直接在國家帳本之外自行成立為可交易碳信用。
當一項專案未登錄 SRN-PPI,就代表其成果不在印尼國家帳本之內;
未完成法定 MRV 資料鏈,
就代表其數據無法被政府交叉驗證與回溯審查,
更無法在 NDC 核算邊界中排除重複計入風險。
因此,這不是「行政流程尚未完成」,而是在強制性法令已生效多年的前提下,專案本身不具備被系統接納與承認的制度結果。更關鍵的是:在 Perpres 98/2021 已明確要求納入 SRN-PPI 的情況下,繞過國家系統、直接向國際自願標準申請並對外主張可交易碳信用,性質上已不是制度選擇差異,而是對主權監管架構的實質規避。
第四個問題:FPIC 程序不成立且存在嚴重角色衝突——程序性違法,亦違反 Verra 規範
第四個問題,是自由、事先與知情同意(FPIC)程序本身不成立,且存在嚴重角色衝突,已構成程序性違法。
在 ID 4381 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外界揭露所謂「已完成的 FPIC」存在根本性瑕疵:專案的開發或合作關係人,同時身兼地方林業官方代表與社區代表,亦即同一人同時代表政府、代表專案執行方,並代表被諮商與被同意的社區。這種角色重疊在制度上直接否定 FPIC 的成立條件:所謂的同意不可能是「自由的」,資訊也不可能是去偏的、可檢驗的;權力關係高度集中,便不可能構成真正的「事先」與「知情」。
在印尼國內法制下,涉及森林、土地與社區權利的專案,FPIC 不是倫理裝飾,而是與合法性直接連動的基本程序。當地方官員或官方代表同時充當社區同意代表人時,該同意在法律上即喪失獨立性與有效性。更關鍵的是,即便暫不談印尼國內法,這種 FPIC 同樣明確違反 Verra 在 VCS/CCB 等框架下對利益衝突與社區參與有效性的要求:Verra 不可能允許「核准者/執行者/被同意者代表」三位一體的結構來構成有效同意。即便拿去申請 SPEI,也同樣不合法規。
因此,第四個問題的性質不再是行政瑕疵或制度不成熟,而是在關鍵程序上同時違反東道國法律與國際標準的雙重失格。缺乏有效 FPIC 的前提下,專案不僅無法主張社區合法授權,也喪失持續存在的正當性。
第五個問題:在欠缺法定承認與程序合法性基礎下,仍刻意對外宣稱與行銷「可交易碳信用」——明確繞過主權監管,無任何法律基礎
第五個問題,是在未具備任何法定承認與程序合法性基礎的情況下,仍刻意對外計算、宣稱並行銷所謂「可交易碳信用」,構成對主權監管的實質規避。
在土地權屬未能成立、未對齊國家核准之 FREL/FRL、未納入 NDC 核算邊界,且未登錄 SRN-PPI、未完成法定 MRV 資料鏈、又缺乏有效 FPIC 的前提下,ID 4381 仍對外提出具體碳信用量體,並將其包裝為可供交易、可供企業使用的減排成果。這一步已遠非單純的技術估算或情境模擬,而是法律效果完全不同的行為:它等同於在國家帳本之外,單方面將本應屬於國家治理與主權核算範圍內的潛在減排量,提前私有化、資產化並推向市場。
必須強調,在印尼現行碳治理法制下,「計算減排潛力」與「主張可交易碳信用」之間存在不可跨越的法律門檻。前者可以是研究、內部規劃工具;後者則必須以 SRN-PPI 登錄、法定核算程序與國家承認為前提。當一項專案未被納入國家系統,任何對外宣稱的碳信用數量,在法律性質上都不構成碳資產,而僅是未經授權的數值假設。
更嚴重的是,這種作法實質上製造了重複計入與制度套利風險:相關減排量既可能已被、或將被印尼政府納入其 NDC 履約路徑,卻又同時被對外包裝為可供他方使用的碳信用,形成「一噸減排、兩次主張」的制度性衝撞。在巴黎協定已全面進入履約與會計對帳時代的背景下,這不再是市場創新,而是對主權核算邊界的正面衝突。
因此,本問題的本質不在於「碳信用算得準不準」,而在於: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可被承認之碳信用、亦不具備任何有效授權與程序正當性的情況下,卻仍刻意對外宣稱其存在,並據此進行市場溝通與資金安排。這已不屬於制度灰色地帶,而是一個在土地、基線、帳本、登錄、程序五個層面同時失守、且明確繞過主權監管的案例,自始即不具任何法律基礎。
二、不是專案失靈,而是制度角色被徹底誤讀
在台灣的各種討論中,Verra ID 4381 經常被輕描淡寫地形容為「後來沒處理好」、「時機不佳」或「溝通不足」。這些說法乍看理性,實際上卻刻意迴避了一個更根本、也更不舒服的問題:責任並不在於專案後段執行失誤,而在於它從一開始就被放置在一個錯誤的制度位置上。
事實是,Verra ID 4381 並非某個原本合規、後來失敗的案例,而是一個自始即不可能在巴黎協定體系下成立為可交易碳信用的專案。問題不在「後來做不好」,而在於「一開始就被誤認為可以這樣做」。
自願性標準(如 Verra)在過去確實曾扮演重要角色,尤其在巴黎協定尚未全面進入履約與會計對帳階段之前,它們提供跨國可溝通的技術語言與程序框架,使減排行為得以被量化、被驗證、被比較。然而,隨著 2021 年後全球氣候治理正式進入主權回歸與國家帳本時代,碳信用不再是任何私人標準可以自行創造與流通的商品,而是必須由國家切割、授權、登錄與核算的主權性減排單位。這也是為何 CDM 完成歷史任務後,制度性地由巴黎協定下的 PACM(Article 6.4)接手;也是為何全球各大自願性標準近年紛紛尋求與各國政府建立制度接口,以求存續。
在這樣的制度現實中,Verra 本身其實比任何人都清楚其角色邊界:它可以做技術驗證,但不可能成為主權授權來源。標準可以回答「算得對不對」,卻永遠無法回答關鍵問題——「這個減排量,法律上屬於誰?」
然而,台灣永續圈長期以來卻將「國際標準認證」誤解為「等同主權承認」(甚至壓根不知道氣候主權與帳本這件事),於是形成一種危險錯覺:只要標準通過,剩下的只是行政流程或時間問題。這種直覺本質上仍停留在京都機制時代,假設碳信用可以在國家之外被獨立創造與流通。但在巴黎協定已改寫規則的今天,這套邏輯早已失效。
因此,Verra ID 4381 的問題,不是標準突然不可靠,而是台灣永續圈用錯誤的制度想像出來的故事,誤讀了自願性標準在主權時代的真正位置,也在兩年前給了某些人操作知識落差的空間。當一個欠缺主權授權條件的專案,被錯置成「理所當然可以產生可交易碳信用」的案例,所謂的失敗其實從一開始就已注定。
三、台灣永續圈為何特別容易陷入這種集體催眠?
台灣永續圈對碳信用的長期誤判,並非個別專業失誤,也不是某幾位意見領袖的錯誤理解,而是三個結構性條件長期疊加後所形成的結果。這種錯位一旦成形,便會自我強化,使整個圈子在面對制度轉折時,反而更傾向於逃避與簡化,而非正面校準。
第一個結構性原因,是台灣在國際氣候治理中,實質上缺乏 Article 6 的制度參與空間。主權授權、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與國家帳本,是《巴黎協定》第六條運作的核心元素。即便 UNFCCC 已建立完整制度範本,台灣在外交現實下卻無法以締約方身分實際運用這些工具。這使得 Article 6 對台灣而言並非可實作的政策選項,而是一個難以觸碰的制度真空。結果是,許多關鍵討論在台灣被刻意淡化、跳過,甚至被包裝為「太複雜、不適用」。但這並非技術判斷,而是外交現實所造成的制度斷層。當主權與帳本議題無法被正面討論,永續圈自然傾向退回到較熟悉、也較少觸及主權問題的京都機制敘事。
第二個原因,是台灣法令對「抵換」與「使用碳信用」本身高度保守,卻始終缺乏清楚、系統性的政策說明。更關鍵的是,自願性碳信用(VCC)究竟能不能用於抵換,並不是一個尚未釐清的國際問題。在《巴黎協定》第六條(PA Article 6)的制度架構下,以及隨後歷屆締約方會議對應的 CMA.4、CMA.5、CMA.6 與 CMA.7 決議中,相關原則其實早已被反覆確認並制度化:凡被用於抵換、用於達成國家或企業減排承諾的碳單位,必須具備明確的主權授權、可追溯的國家帳本登錄,以及避免重複計入的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機制。換言之,是否「來自自願市場」不是核心,核心在於該單位是否被東道國正式切割出 NDC,並在國際會計體系中完成對帳。歷屆 CMA 決議一再強調,未經主權授權、未完成對應調整的減排成果,其角色至多只能是貢獻性行動(contribution),而非抵換性工具(offset)。因此,台灣永續圈長期將「VCC 能抵換」視為既定事實,本質上是一種嚴重的制度誤解。國際氣候治理體系沒有留下模糊空間;模糊的是台灣是否願意承認:在缺乏主權參與與 Article 6 制度位置的情況下,「可抵換的碳信用」在台灣本就缺乏制度落點。當這個前提被迴避,來自國際市場的任何碳信用敘事都容易被誤認為仍然有效,並被錯置為可直接套用於本地的解方。也正是在這樣的認知落差下,像 Verra ID 4381 這類專案才會被合理化為「只是流程未完成」、「只是卡在行政問題」,而非被正確理解為自始就不具備抵換資格的制度錯位案例,用在過度故事包裝在利益價值上,而非氣侯資金上。從來不在國際規則說得不夠清楚,而在於台灣永續圈是否選擇真正面對那些早已寫進《巴黎協定》與 CMA 決議中的制度現實。
第三個、也是最致命的原因,是台灣永續圈的教育與語言體系,長期停留在京都機制時代。
在許多公開討論與教材中,「碳權」與「碳信用」被混用,「誠信(honesty)」與「完整性(integrity)」被錯譯或等同處理,導致討論從語言層級就已經錯位。當概念本身被混淆,制度邊界自然無法被正確理解。於是,碳信用被當成一種可以自由流通的商品,而非需要主權承認與會計對帳的制度單位;完整性被理解為道德品格,而非涉及基線、重複計入與法律承認的結構性要求。當語言錯了,判斷就不可能正確;而當錯誤的語言被反覆使用,整個圈子便會逐漸進入一種「集體合理化錯誤」的狀態。
綜合而言,台灣永續圈的集體催眠並非資訊不足,而是在主權、法令與語言三個層面同時失焦。當主權問題被迴避、法令邊界被模糊、概念語言被錯置,任何來自國際市場的碳信用敘事都容易被誤認為仍然有效。這也是為何像 Verra ID 4381 這樣的案例,在制度現實全面攤開之前,仍能在台灣被視為「理所當然」。
結語:京都夢境沒有錯,錯的是還不醒過來
京都機制曾經存在過,也確實在歷史上發揮過作用。它在特定時代背景下,為全球氣候行動提供了第一套可運作的市場工具,這一點毋庸否認。錯的從來不是那段歷史,而是在 2025 年,仍然用那套世界觀,來理解一個早已被《巴黎協定》徹底改寫的制度現實。
Verra ID 4381 的問題,不是單一專案執行失誤的結果,而是一面鏡子:它照出主權已經回到氣候治理中心,而所有建立在主權模糊地帶上的碳信用想像,正在失去制度支撐。
在這個新現實下,碳信用不再是故事,也不再只是技術問題。它是一種必須被國家承認、被納入帳本、被對帳與被追責的制度單位。國際標準可以提供方法論與驗證程序,但永遠無法取代主權授權;沒有主權承認的減排成果,無論敘事多麼完整、文件多麼齊備,終究只能停留在敘事層次,而無法成為可被使用、可被信賴的制度資產。
因此,真正需要被檢討的,不只是某一個專案或某一個標準,而是台灣永續圈是否仍選擇活在一個已經結束的制度夢境之中。京都夢境沒有錯,但當世界已經進入主權會計與履約對帳的時代,繼續沉睡其中,只會讓判斷一次次落空,讓風險一再累積。這不是悲觀,而是必要的清醒:承認規則已變,並開始用新的制度語言,重新理解什麼才是真正站得住腳的減排行動與碳治理。













